2025年7月12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5年度青年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在北方民族大学成功召开。
本次年会研讨的主题为“生态文明建设与规制法变革”,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主办,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机构,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复旦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同济大学、重庆大学、湖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宁波大学等高等院校的1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年会。
(参会人员合影)
开幕式
开幕式由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哈斯巴根主持。北方民族大学王建伟副校长,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王启贺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李洪雷主任先后致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一处沈苗苗处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母光栋处长出席本次会议。
(开幕式现场)
王建伟副校长致辞,代表学校欢迎远道而来的嘉宾,感谢筹备会议的各方。她表示,作为国家民委直属的唯一民族地区部委高校,北方民族大学拥有民族学、数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及3个ESI全球前1%学科;其建院四十余载的法学院依托自治区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近五年承担国家级项目14项,聚焦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保障、“一带一路”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战略领域开展科研育人。本次论坛以“生态文明建设与规制法变革”为主题,紧扣“双碳”目标与《生态环境法典》制定背景,围绕“生态环境的规制法变革”“环境与气候变化规制改革”“生态环境的风险规制”“生态环境规制治理的新发展”四大议题,探索规制法理论创新与实践路径。王建伟副校长强调,民族地区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亟需完善规制法支撑,期待与会专家深入研讨民族地区规制体系建设特殊需求。学校期望通过此次会议深化与学界合作,共同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纵深发展。
(北方民族大学副校长王建伟教授)
王启贺秘书长在致辞中,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诚挚欢迎与感谢。他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科学判断,并赋予宁夏重大使命。近年来,宁夏法学会依托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取得系列成果。此次齐聚一堂建言献策,是推动法治化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探索。王启贺秘书长强调,法学、法律工作者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使命重大,需从三方面发力:一是坚持自信自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发挥制度优势破解生态保护与发展矛盾;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将法治贯穿全程,加快生态环保立法,提升立法执法协同性,构建中国特色法律规范体系;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宁夏黄河排污、贺兰山乱采乱挖等问题,从规制法视角研究法典编纂与体系变革,打造法治智库,助力生态法治新安全格局。他认为此次研讨会汇聚各方权威人士,必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启示,助力构建生态法治新安全格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王启贺秘书长)
李洪雷主任在致辞中表示,本次会议在塞上明珠召开,恰逢西夏陵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见证历史,可喜可贺。他首先转达了马怀德会长的问候,并代表专委会对嘉宾表示欢迎,向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筹备会议表示感谢。李洪雷主任指出,当前全球生态环境挑战加剧,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艰巨,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法治。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出《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启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等重大部署。在此背景下,构建科学规制法体系成为前沿课题。传统生态环境保护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转型升级,需加强法治保障、坚持动员共治、提升规制效能、落实主动预防、创新规制工具、推进全球协作。最后,李洪雷主任表示,期待与会嘉宾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交流思想、碰撞观点、凝聚共识,共同书写行政法学和规制法学发展新篇章,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法学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李洪雷主任)
第一单元:生态环境的规制法变革
第一单元主题为“生态环境的规制法变革”,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求是学刊》执行主编、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李宏弢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

(《求是学刊》执行主编、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李宏弢教授)
报告环节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辉教授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法典表达”主题报告。该报告深入探讨了以法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相关问题:一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法典编纂的内在关联;二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入典的三重任务;三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法典表达的路径方法。杜辉教授的报告从整体架构出发,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入典提供了参考。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辉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自宁研究员作“作为环境规制工具的企业信息披露”主题报告。报告分析了该领域信息披露的特殊性:自愿与强制披露并存,运作依赖更长间接链条及社会规范作用。结合立法强调强制披露与ESG下自愿披露兴起的实践,指出两者各有优势且协同互动。报告建议回归“自愿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完善制度架构,为提升环境规制效能提供思路。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自宁研究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马允副教授作“转向聪明的中国环评规制改革?——以告知承诺改革为案例的研究”主题报告。报告从三方面展开:一是呈现环评告知承诺改革的实践图景,指出各地在适用范围和流程再造上的差异并分析其成因;二是开展文献对话和建构理论模型,探讨基于信用的回应性规制的机理、信用嵌入方式并探讨它得以促进聪明规制的制度潜力;三是从合法性、绩效评价和制度设计的精巧程度等方面检视规制改革的问题并分析解决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马允副教授)
评议环节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从两个方面对杜辉老师的报告进行与谈。首先,目前生态环境法典采用的是部分法典化的模式,作为领域法的典型例证,其庞杂的内容与体系化之间存在内在张力,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法典的逻辑主线,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权益保护。其次,生态环境领域的实践往往成为行政法学发展的开端,应当思考如何实现规制工具的组合选择和最优效果,如何实现政策向法律规则的规范表达。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
湖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兼研究生院副院长、法学院罗英教授认为,金自宁老师的文章具有三大学术亮点:一是揭示了环境领域企业信息披露的特殊性,二是分析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功能,三是提出了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组合适用的方案。罗英教授认为文章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优化:一是对于社会规范如何提高操作的规范化;二是加强成文法依据在文章论证中的应用;三是在信息披露的实效性方面,思考如何实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功能延展。

(湖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兼研究生院副院长、法学院罗英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卢超研究员认为,马允老师的文章不仅对西方规制理论作出了扎实的梳理,也准确把握了中国地方层面环境领域告知承诺制中的实践问题。卢超研究员对文章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考虑文章的侧重点和前后比重,注意后端的规制创新与前端告知承诺制的对应性和紧密度;二是考虑中英文期刊文章的受众,注意规制理论概念与传统行政法释义学体系之间的张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卢超研究员)
第二单元:环境与气候变化规制改革
第二单元主题为“环境与气候变化规制改革”,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执行院长谭宗泽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主持。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执行院长谭宗泽教授)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
报告环节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谭冰霖教授作“进一步深化草案法律责任编体系性的建议”主题报告。他聚焦“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法律责任编的体系性思考”指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可以从5个方面进行体系优化:一是增设责任(处罚)种类条款,尤其是单列恢复性责任(处罚)种类,以增强法典的体系化和基准功能;二是科学设定罚款数额,坚持适当采用倍率式罚款,保证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三是优化追责时效条款,完善现行五年时效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四是完善状态责任条款,明确状态责任的承担顺位和责任限度:五是完善行政双罚条款,补充单位成员担责的主观过错要件。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谭冰霖教授)
同济大学法学院苏苗罕副教授作“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工具的政府补贴”主题报告。围绕政府补贴这一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展开,指出政府补贴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等方面作用显著,但也可能扭曲市场价格、导致资源错配。在对政府补贴的概念简要概述后从多维度分析其合理运用,在气候变化法维度,聚焦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的目的性及相关补贴实践;在财政法维度,基于遵循分配正义明确资金来源、纵向与横向分权及绩效管理要求;在竞争法维度,应接受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避免歧视性补贴;在贸易法维度,解读WTO法、欧盟法上的补贴规则,以此对国内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补贴风险予以防范。

(同济大学法学院苏苗罕副教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何香柏副教授作“比较与超越:气候变化规制的环境法路径”主题报告。报告指出气候变化作为新型环境风险,难以简单归入传统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范畴,进而通过对比气候变化规制与传统环境污染规制的理论基础、规制结构及具体措施展开讨论,强调两者之间的差异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挑战。首先,报告指出应探讨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如何利用现有法律体系应对气候变化,并提出通过多中心的规制与治理框架,以及柔性措施如信息披露和信用监管等,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其次,报告认为在现有环境法框架下,可通过协同控制实现对气候变化的规制,如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环评制度等,以更好地回应新型环境风险的规制需求。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何香柏副教授)
评议环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母光栋处长从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构建、创新发展和实践回应三个方面,对本单元三位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介绍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深入征求各方面意见的一些做法,并期待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母光栋处长)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王青斌教授对苏苗罕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王青斌教授认为,苏老师对气候变化规制的政府补贴工具进行了非常全面的介绍,梳理了政府补贴的气候变化法维度、财政法维度、竞争法维度和贸易法维度。王青斌教授肯定了论文主题的研究价值,并就文章写作提出了三个完善建议,即增强文章的创新性、问题意识和理论深度,削减介绍性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王青斌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毕洪海副教授对何香柏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毕洪海副教授认为,何香柏老师的论文深入探讨了气候变化规制的环境法路径,重点比较了气候变化规制与传统环境污染控制的异同,最后提出了气候变化规制的制度选择。毕洪海副教授认为,气候变化规制与传统环境污染控制区分的理论基础;哪些主体应该被纳入气候变化治理体系;柔性措施比如软法如何发挥规制作用;碳排放评价和传统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有区别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展开论证。毕洪海副教授还特别指出,规制并不仅仅是指政府规制,还应该关注私人主体和私法形式的规制如何在气候变化规制中发挥作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毕洪海副教授)
第三单元:生态环境的风险规制
第三单元主题为“生态环境的风险规制”,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马英娟教授,中国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主持。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马英娟教授)

(中国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
报告环节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杨尚东副教授作“环境保护视域下核电风险的法律规制”主题报告。报告围绕核电风险法律规制展开:一是提出研究目标,关注如何保障监督机构科学性与可靠性,以及让各方利益代表有效参与核电安全规制;二是分析核电风险,包括客观的技术原罪与主观的公众认知问题;三是指出规制挑战,涉及专家理性争议、利益复杂化下的科学民主化及司法机关窘境;四是构建法律框架,强调重构行政法解释框架、设立独立管制机构及提升司法审查能力。该报告为核电风险的法律规制提供了框架性思路。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杨尚东副教授)
南京大学法学院金健助理教授作“德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规制——以环境释放阶段为例”主题报告。报告从四方面展开:一是阐述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引发的规制挑战;二是解析德国《联邦基因技术法》对该阶段的风险规制,包括事前行政许可中风险预防义务的界限,事中企业与行政机关的风险管理;三是探讨环境释放风险决定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判断余地;四是提出对中国相关风险规制的启示。这些内容为完善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风险规制体系、提升规制效能提供了重要借鉴。

(南京大学法学金健院助理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章楚加副教授作“生物安全风险治理路径的建构转型与实施展望”主题报告。报告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层面是分析生物安全风险治理范式的国际趋同,包括国际公约体系对风险共治理念的认同及治理范式的趋同特征;第二层面是阐述生物安全风险治理范式的本土建构,体现为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手段从单一到丰富、责任分担从独立承担到协同共担;第三层面是提出生物安全风险协同共治的实施展望,涉及统筹协调、信息共享、专业辅助及奖惩监督机制建设等。报告为推进我国生物安全风险治理体系完善提供了有益思路。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章楚加副教授)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长聘副教授作“司法审查能带来更好的环境治理绩效吗?”主题报告。报告从四方面展开:一是探讨公共行政领域管理主义、法律主义和政治主义的紧张关系,强调实践中需平衡三者;二是分析司法审查增强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及公共行政司法化对行政效率的作用,提出建设性合作可能;三是通过中国公益诉讼改革案例,说明特定条件下检察机关以司法审查为威慑促进行政与司法合作,提升环境治理绩效;四是强调弥合管理主义与法治主义关系的重要性,实证证明建设性合作对环境保护绩效的积极影响。该报告为优化公共行政与司法审查关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陈天昊长聘副教授)
评议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认为,首先,四篇文章都关注到生态领域风险规制的核心难题,如不确定性和公众参与等问题。其次,针对杨尚东老师的报告,张力教授认为,应当思考如何将法教义学的概念应用到政府规制理论研究中;在当下学界对规制理论已有较多研究的背景下,如何重提科学理性与公众参与;关注司法审查与行政的自我规制之间的关系。最后,张力教授指出,陈天昊老师运用DID模型进行研究的方法具有启发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仪方教授指出,金健老师的论文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关注新兴领域;二是属于典型的比较法研究;三是聚焦风险规制。杜仪方教授指出了文章的问题及完善方向:一是为何选取德国作为参考范本,需要作出特别说明;二是农业转基因生物风险控制领域中的特殊性体现地不够;三是可以增加介绍德国立法文本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仪方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执行院长冯子轩教授对四篇文章逐一进行评议。她谈到杨尚东老师的文章从不确定性问题出发,尝试构建新的解释范式,但在构建框架时应当思考以何者为重,科学理性作为合法性基础之一已达成共识,应进一步思考如何制度性、常态性、稳定性地对科学理性作出评价。金健老师的文章在比较法视域下对风险规制进行阐释,具有启发性。章楚加老师的文章着重讨论了《生物安全法》构建的新型风险治理模式,未来应聚焦子领域的特殊做法,以增强文章问题意识。陈天昊老师的文章论证了积极的司法审查与行政绩效二者间建设性关系的可能性,为相关领域的制度构建提供了研究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冯子轩)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对陈天昊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提出三点问题:一是在行政法领域中,司法与行政是否存在谈判的可能;二是在选取虚拟变量数据时似乎选取限于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数据,这是否会导致结论上的偏差;三是在中国语境下,可以考虑将绩效考核纳入研究框架中予以讨论。此外,李泠烨教授还就杨尚东老师的报告,讨论了公众参与的公平性、实效性等问题。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权教授对本单元进行整体评议。刘权教授认为,现代社会存在自然灾害及科技两大风险,风险预防不等于风险消除。风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预防风险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应遵循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原则,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应符合必要性原则,设定可接受风险的目标。风险预防不仅涉及科学理性,亦存在民主协商、民主参与的问题。司法审查可以促成司法与行政之间建设性关系的达成,进而提升行政绩效,因此应当加强风险治理的司法监督。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权教授)
第四单元:生态环境规制治理的新发展
第四单元主题为“生态环境规制治理的新发展”,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罗志敏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李霞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罗智敏教授)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霞研究员)
报告环节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海智教授作“从‘许可中心’到‘信用+风险’: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范式重构与机制调适”主题报告。报告围绕生态环境治理范式转型展开:首先剖析传统“许可中心”范式困境,指出其存在审批效率低、监管乏力、应对新兴问题不足等问题,根源在于制度设计缺陷与治理理念滞后;接着阐述“信用+风险”范式的理论基础与优势,其基于信用治理、风险预防等理论,能提升效率、强化全过程监管;再结合法典草案,说明信用监管、记录及化学物质、电磁辐射污染风险管控等相关条款体现;最后提出实现机制,包括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分级、风险预警防控及差异化监管奖惩。该报告为生态环境治理范式转型与法典完善提供思路。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海智教授)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马颜昕长聘副教授作“中国环境治理中运动式治理的标准化演进——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为例”主题报告。报告围绕运动式治理标准化展开:首先阐释其内涵,指其是突破制度化约束的治理方式,兼具强制性与响应性等优点,也存在效果反复等缺陷;接着说明以淮河流域为案例,采用文献研究与实证研究方法;随后分析标准化三阶段,1995 - 2004年为源起,2005 - 2015年“运动包”推动监测实施标准化,2016 - 2020年引入综合监测系统与智能决策辅助系统实现全周期技术化调整;最后指出持续标准化触发制度化,形成混合治理模式,需以新视角分析,凸显法律视角独特性,为理解环境治理模式提供思路。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马颜昕长聘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冬阳讲师作“消失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反身规制的两难困境”主题报告。报告从五方面展开:一是梳理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起源与发展,2003年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推广,2015年因职业资格整顿取消但影响仍存;二是阐述该监督员作为内部管理专员的定位,及其监督、信息、代表等职责;三是分析制度理论基础,包括减轻国家负担、反身法理论推动等;四是指出制度结构性缺陷,如经济利益冲突、组织支持不足及角色冲突等反身困境;五是总结结论与展望,认为制度成效与局限并存,仍具存续必要性与工具价值,需探索优化路径。该报告为相关制度重构提供重要参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冬阳讲师)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陈明讲师作“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公共性保障及法治路径”主题报告。他指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存在市场机制说、政府行为说、准市场机制说等不同认知,核心问题是平衡地方政府参与积极性与区域生态协调治理目标。报告分析了该机制公共性保障的理据,包括补偿目标、资金、客体的公共性;阐述了其实现困境,如特定利益显现难、强制性弱、协商及利益主体存在问题。最后提出规范构造路径:确立区际利益补偿权利,推进制度要素适度法定化,明确政府分层责任,构建动态协商程序,以保障机制公共性。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陈明讲师)
评议环节
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教授在对施海智老师的报告进行与谈时,结合全天会议出现的环境信用监管议题发表了评论。她在回顾信用监管模式发展历程的基础上,针对环境领域信用监管的特殊性进行了简略说明。她对相关研究的核心逻辑观点进行了肯定,即基于风险的规制与信用监管手段具有回应性、针对性,有助于解决环境领域的执法难题。但与此同时进一步指出,相当多实际案例说明执法的数据基础较为悬浮,据此区分被监管对象风险而展开事中事后监管,有可能出现合理性不足的情况。信息基础尚不牢固的情况下,不宜过度放大基于信息流转而形成的规制工具的作用,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真实的执法行为。

(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教授对马颜昕副教授的报告作出了评议。她认为,文章聚焦于淮河流域运动式执法的制度演进,较为清晰地反映了技术手段对政府执法模式的影响,研究结论具有穿透力和普遍性,对环境执法以外的行政执法问题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她同时建议,文章对偶发性权力、系统性权力等域外理论的引介可以更好地与运动性执法的研究主题融合,并可进一步引入执法能力、行政裁量等理论工具,以增强本研究与传统行政法命题的适配程度。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李大勇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张冬阳老师的报告问题意识清晰、理论运用新颖、论证方法精当,成功揭示了我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消亡的原因。他同时从三个方面提出问题:第一,相较于合作规制、协同治理等理论范式,本文所采用的反身法理论在哪些方面具有优势,值得选用;第二,除了规范分析,文章能否尝试使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解决反身规制困境的路径缺乏可操作性;第三,文章是否可以进一步反思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消亡的其他制度原因,以避免因果关系的单一化。该制度有无其他可行的替代性方案或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李大勇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俞祺长聘副教授从四个维度对陈明老师的报告提出评议意见。他指出:其一,政府间生态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需要进一步厘清,以避免与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等传统行政法术语产生混淆;其二,建议结合软法理论,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探讨违反政府间生态补偿协议对相关政府主体的约束力;其三,政府间生态补偿协议是否突破宪法、法律对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及地方政府事权的规定,值得进一步思考;其四,关于地方发展权、公共性标准的相关论证较为宏观,建议更多聚焦具体问题,明确所涉学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北京大学法学院俞祺长聘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院长胡梦瑶副教授分别对施海智老师和张冬阳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她认为,施海智老师的论文展现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从“自上而下”到“双向互动”、从事后治理到全过程治理的范式重构,建议引入科学分层的范式理论,通过观念范式、规则范式、操作范式三个层次构建一套严整的分析系统。她同时指出,张东阳老师的报告从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消失谈反身规制的困境,以小见大,构思精巧,建议从思考如何实现“社会自生自发的秩序”入手,借由“利益团体理论”去形塑更积极的自我规制,从内部体系建构、外部与政府规制协同去形塑更科学的自我规制,从专业性和可救济性两个维度去形塑更有效的自我规制。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院长胡梦瑶副教授)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总法律顾问、法学院张红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朱芒,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分别致闭幕辞。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总法律顾问、法学院张红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朱芒在闭幕式致辞中指出,此次大会聚焦行政法学与规则讨论,环境法前沿议题对既有行政法理论框架形成冲击。从空间维度看,环境问题常超越主权国家范围,但法律手段设置又无法脱离主权国家,这给行政法理论带来挑战;从时间维度看,环境法引入时间轴观念,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侵害,与传统法学在现实点讨论问题不同。此外,他还提到环境法领域中自发秩序形成机制、技术标准规范形成、社会规范吸收、公共参与发生机制等议题值得深入思考,同时指出当前讨论存在缺乏细节的问题。最后,他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建议行政法反思既有体系,避免简单扩张解释导致工具性概念失效,应探索理论更新路径。二是呼吁非青年群体关注青年论坛带来的思想冲击,推动行政法与环境法的深度对话。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朱芒)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发表闭幕致辞。他对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的精心筹备表达了高度赞誉,指出会议选址银川,塞上江南的生态文明建设与本次会议主题高度契合。他对与会各位师友同仁的高质量学术研讨表示感谢。指出环境规制是行政法和规制理论的重要参照领域。指出本次会议的学术报告中,有多位环境法学者参与,有多篇英文论文,与会学者从政策学、立法论、释义学、比较法等多角度开展了对生态环境的规制法研究,其间涉及规制治理体系与行政组织法的改革,涉及行政补贴、信息披露等规制工具的创新,涉及对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等行政程序法议题的关切,还涉及国内规制与全球规制、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的互动,涉及风险规制原理的革新,期待专业委员会未来通过进一步聚焦规制议题,推动行政法学理论新发展和具体领域的行政法治建设。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
张红教授对会议进行总结,认为此次规制法年会意义重大、亮点纷呈。最后,她宣布2026年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年会将在成都举行,由西南石油大学承办。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浩教授向参会代表发出热情邀请,期待未来继续与同仁们携手推动规制法研究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