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根据《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的评选原则是奖励优秀、科学公正、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周期为两年。每奇数年份进行评奖。评选工作应于每一评选年度的2月份启动,在6月底举行颁奖典礼。
第四条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设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每一评选年度的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理事长选取15名基金理事会理事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连任限制。
第五条 奖学金授予对象的范围为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的评选分别进行。
第六条 奖学金每一评选年度授予10名硕士研究生、10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5000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10000元。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硕士研究生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功课总数的85%以上;
(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一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研究生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功课总数的85%以上;
(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一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第九条 出资5万元以上的单位,每一评选年度可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2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第十条 出资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的个人,每一评选年度可直接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3名有行政法学硕士学位点或者博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参加评选。
出资5万元以上(包括5万)且不足10万元的个人,每一评选年度可直接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2名有行政法学硕士点或者博士点的研究生参加评选。
出资1万以上(包括1万)且不足5万的个人每一评选年度可直接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1名有行政法学硕士点或者博士点的研究生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新增出资人或单位的推荐权和初评权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通讯评议,根据通讯评议的结果确定获奖者。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确定获奖者之日起5日内,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四条 为确保奖学金的评定公平、公正、公开,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最终解释权属于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