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划线处为修订内容。
第一条 为鼓励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根据《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的评选原则是奖励优秀、科学公正、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周期为两年。每奇数年份进行评奖。评选工作应于每一评选年度的2月份启动,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举行颁奖典礼。
第四条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学术委员会,负责年度奖学金综合评审工作。
第五条 奖学金授予对象的范围为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的评选分别进行。
第六条 奖学金每一评选年度原则上授予不超过10名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0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5000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10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硕士研究生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 专业核心课(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成绩均在 80 分以上;
2. 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全部功课总数的85%以上;
3. 总成绩在本专业前 50%。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研究生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 专业核心课(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成绩均在 80 分以上;
2. 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全部功课总数的85%以上;
3. 总成绩在本专业前 50%。
(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一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第九条 参与评选的研究生候选人应当提交一篇代表性论文(是否公开发表均可)。硕士研究生不低于 8000 字,博士研究生不低于 15000 字。
第十条 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设论文评审委员会。每一评选年度由理事长根据候选人代表作数量选取相应比例的基金会常务理事担任论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候选人提供的论文代表作进行打分。
候选人代表作得分情况作为学术委员会评奖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十一条 出资5万元以上(包括5万)的单位,每一评选年度可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最多不超过3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出资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的个人,每一评选年度可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最多不超过5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出资5万元以上(包括5万)且不足10万元的个人,每一评选年度可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最多不超过3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出资1万元以上(包括1万)且不足5万元的个人,每一评选年度可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最多不超过2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第十三条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会的理事单位,每一评选年度可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最多不超过1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理事单位应具有行政法学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资格。
第十四条 新增出资人或单位的推荐权和初评权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通讯评议,根据通讯评议的结果确定获奖者。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确定获奖者之日起5日内,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七条 为确保奖学金的评定公平、公正、公开,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最终解释权属于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
2023年11月17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