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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博士后做客青年公法论坛主讲事实与价值关系

信息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日期:2011-01-06

2007年11月23号下午,本学期第二次青年公法论坛在明德主楼206举行。郑磊博士后做客青年公法论坛主讲事实与价值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部分硕士生、博士生以及来自兄弟高校的同学参与了沙龙的研讨。沙龙由张翔老师主持,

郑磊博士后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不仅是法学的入门问题,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前沿课题。事实可以表述为:Fact,To be/ esse,或当为(sollen),价值可以表述为Value,ought to be,或实存(sein)。以事实问题为研究对象形成了自然科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大部分社会科学,以价值问题为研究对象形成了伦理学、(哲学)、美学、(艺术)等学科。郑磊博士后引用拉兹的一句名言“法律的双重性格”(dual nature of the law)来表明他对法学的认识,法学既研究事实问题,也研究价值问题。

紧接着,郑磊博士后简单讲述了事实与价值分合的历史:从古代目的论式的宇宙观到近代的科学革命时期休谟把事实与价值分开。但到了现代,由于人类的本能:(1)人类始终无法彻底回避价值判断;(2)人类需要价值共识,人们发现很难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

郑磊认为,法律命题的宿命是在确定的时间和确定的地点通过确定的框架得出确定的结论。

围绕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形成了科学主义与规范主义两种研究范式,科学主义对学科发展影响很大,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简单化、机械化,还有一些问题科学解决不了,例如科学可以克隆人,但解决不了是否应当克隆人这个问题。所以对待科学主义应当持学习加戒备的态度。

规范主义在英美学术传统,德国学术脉络和我国教科书中的概念有所不同,规范主义也不是完美无缺,规范研究存在三个风险:第一,依附于特定的法体系;第二,退守在规范内谈价值,但放逐在价值判断的海洋中未必获得终极的正确性;第三,枯燥。因此,拉伦兹提出:“不管是在实践的领域,还是在理论的领域,法学涉及的主要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那么如何克服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走出“明希豪森-三重困境”(Münchhausen-Trilemma)呢?诸多法学家进行了各种在事实和价值之间的“架桥”尝试,从耶里内克的“事实的规范力”到拉德布鲁赫、考夫曼:“事物的本质”理论,从罗尔斯的规范正义论到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以及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等。

郑磊博士后认为宪法学方法论要坚持有核心的开放性,即坚持以宪法解释学为核心,兼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郑磊博士后还讲了法学中的事实论研究与价值论研究,最后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不可通俗的理解“存在即合理”,不能简单地认为写在法律上的就实现于生活中了;第二,事实与价值之天堑并非不可逾越。

最后,与会的老师与同学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否进行宪法审查”等问题,围绕事实与价值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何加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