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历次回顾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政府论坛 -> 历次回顾 -> 正文

高秦伟做客青年公法沙龙主讲行政法学方法论

信息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日期:2011-01-15

2007年11月30日,本学期第三次青年公法沙龙在明德主楼206举行。中央财经大学的高秦伟副教授作了行政法学方法论回顾与反思的报告。论坛由张翔老师主持,王贵松老师和郑磊博士后以及部分博士生硕士生一起参加了本次论坛。

讲座一开始,高秦伟老师就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为什么关注方法而非具体知识?

高秦伟老师认为,从学术史的视角来看,一门学科是否成熟与其方法论的完善与否有着直接的关联,方法论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在某种程度上其决定了一门学科能够研究什么和不能够研究什么,决定了学科的视野与深度。“方法论是理论对自身的自觉审视,是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而我国行政法学却缺少对方法论的关注。”“方法论上的局限也影响了我国行政法学的深层探究,以致囿于陈说,鲜有创新,因而研究方法上的推陈出新就显得至为重要。我国行政法学应寻求方法论上的创新,从多维的视角通过多元化的方法探讨行政法问题,如此,方会有行政法学百花齐放格局的形成,才会有真正繁荣兴盛的行政法学。”

高秦伟老师认为,这几年来,中国法学进入到了关注“方法”的“蜜月期”,但对于几个相关的概念却认识并不充分,因此有必要予以厘清。接着高秦伟老师谈了他自己对方法、方法论、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论、法学方法、法学方法论、行政法教义学与行政法解释学这些概念的理解。

高秦伟老师指出,行政法教义学以行政法解释学为基础与核心。而行政法教义学有三项基本任务:(1)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2)将此一分析综合而成一体系;(3)运用此一分析结果于司法裁判之论证。

由于法教义学具有较为完整的概念体系,因而其往能与各个部门法结合在一起,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会有“宪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等称谓。

高秦伟老师把行政法学独立的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三个阶段的成果就是形成了教义立场。

紧接着,高秦伟老师分析了行政法学方法论的演变。

19世纪,依奥特·玛雅建立的行政法学,行政法总论研究的课题仅止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进而形成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即“法律保留- 行政处分- 行政救济”。在此基础上,学科的研究重点也仅在于法律释义(对裁量、不确定法律概念等专门术语的讨论也以实定法律条文的适用为重心) ,强调法律适用的安定性,未及纷繁的行政实践,未及政策形成的领域(这种现象是以概念法学之方法研究行政法学的主要体现)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传统方法论称为行政行为形式论。

虽然传统方法论对于形成行政法学的独立性,对于实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时代发展,尤其是行政法各论问题的解决对传统方法论提出了挑战。学者分析认为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处分为特征,缺乏形成之视点,“重心在于由侵害行政发展而成之行政处分概念以作为公权力之表示方式,其焦点则集中于合法性与个人权利保护。行政之观念乃由其执行功能确定,即依逻辑上涵摄之法律适用,学理因此主要之方向为‘正确决定’。” 传统的行政处分只是决定过程的终点,而非过程本身,但现代行政出现了行政私法、给付行政、契约行政等方式,使得传统的行政行为形式论显然已不足以适应现代行政现象。“传统的行政法很容易带有只是解释现存的行政法规和判例这种倾向,这几乎成了行政法解释学。而对作为行政法规和判例前提的社会现实不够关心。”社会生活当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或许最为妥当的答案在于发挥行政法各论的功能,这也就为行政法学方法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高秦伟老师指出,现代行政是能动的行政,积极的行政,是否行使、怎样行使、以及何时行使行政权,原则上以行政责任作出判断,这有利于行政机构运用统一的政策解决行政过程中需适用统一政策解决的问题,防止政策的不统一和不连贯。现代行政专业性、技术性越来越强。现代行政合目的性的特点更为突出。传统方法论仅研究局部而不考量整体,仅研究单一行为而非复数行为,仅研究法效果而不关注行政过程,呈现出静态而非动态性。相反现代行政则要求方法论要关注整体、复数行为、行政过程。在一个民主、多元与现代的社会中,行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也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更新方法论。

20 世纪以来,随着法理论的不断变化,价值论法学、批判法学、社会法学等纷纷出现,逐渐汇合成一股价值开放的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热潮,从而使得行政法学进入到了新的境界。高老师主要介绍了日本的行政过程论、德国的行政法律关系论以及美国的政府规制理论。

高秦伟老师接着回顾了中国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历程。他指出,国外新的方法论的探索是对纯粹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极端化的反动,但在中国长期处于缺乏形式和逻辑分析,与政治伦理价值相混淆的另一极端,这对于处于转型中的社会的法律变革与法学研究是极为不利的,由此我们不仅需要概念法或形式法上下功夫, 使之真正成为一个有着自身概念体系、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而同时亦应注重实质主义法治的实现,引介其他学科的优秀成果。这对于行政法学的方法论便提出的较高的要求。

受传统方法论的影响,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过于偏重行政行为,较少注意政策制订的现象。虽然目前中国行政法学著作中亦讨论行政计划(尤其是计划裁量问题) 或行政部门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裁量权, 但其终究集中于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程序是否被遵守,就裁量之合理性(主要是指合法性、合宪性) 、背后之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与不足或因此而带来的负面因素等较少着墨。方法上的自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科的发展。

行政法各论研究的薄弱,给付行政、计划行政、人事行政、财务行政以及其他的部门行政法的进一步研究,都需要我们从方法论方面进行创新。此外,如何从单一的继承外国行政法学中解放出来,发展本土化的理论也需要我们从方法论方面进行创新。

最后,高秦伟老师作了个小结:第一,我们仍有必要借鉴传统方法论中的合理因素。第二,要关注新的行政法学方法论中的关键因素。第三,方法仅仅是开始,关键要把方法应用到自己的思考与写作过程中。 (何加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