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5日晚,第119期法治政府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的主讲嘉宾是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於兴中教授,主讲题目是“数据治理与数据公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庆华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博士生导师刘晗老师与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薛峰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教授尹超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林华老师等也参加了论坛。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主持。
王敬波教授首先向到场的听众介绍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嘉宾,并对他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她说,此次论坛可以说是一次“巅峰对话”,各位嘉宾都是领域内的专家,在学历背景上更是集合了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诸所名校的底蕴。参加此次论坛的听众也非常特别,本次论坛是学者、法官、律师三方的思想交流。最后,王教授对各位嘉宾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讲座开始后,於兴中教授首先向在场的各位嘉宾及听众表示感谢,并介绍了本次讲座的讨论背景。他认为,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数据资源的重要性堪比石油资源,数据分析工具的发展,以及数据技术的革新补充了传统认识论的不足,由数据得出的结论既是经验的又是理论的,使得科学研究得以从分析走向解析,从推理走向预测。同时,数据精英和数据文化的产生,造成了数据大亨与数据贫民的相对而生,一些社会、法律和政治问题应运而生。由此,数据治理的议题变得格外重要,而这一问题有经济发展、公共秩序、个人利益保护三个不同的观察角度。在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议题是如何消解数据垄断。在数据世界被所谓“巨头”垄断的状况下,数据市场的门槛相当高,个体以及小型市场参与者根本无法与其竞争,需要防止这些“巨头”超出商业目的地使用数据,进而从对经济利益的垄断开始逐步影响政治。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将数据作为“财产权”对待,但於教授认为,财产权所具有的某些权能无法投射在数据上,例如对财产的租赁、交换等行为在数据上应如何实现等等。在公共秩序层面,反数据暴力是当前的主要议题。一方面是因为数据暴力还没有被完全认识,如网上霸凌、报复性艳照、网络攻击、数据窃贼、强迫性使用他人数据(coercive use of data)等等行为。另一方面是当前的治理主体和治理模式都存在争议,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模式选择上对“治理”、“管理”、“管制”等模式的探讨,都反映了民众参与的重要性。在个人利益保护层面,如何保护“作为人权的数据”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政府有义务公开他们在互联网上拥有的各种类型的数据,并允许每个人下载,数据的权利成为了一种公民权利。所以,数据公开的问题,尤其是政府数据公开的问题格外突出。於教授认为,数据治理面临着数据仓、数据领地、数据无序状态三类主要问题,问题的原因在于数据民主化程度不高,数据民主化是数据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与谈环节,汪庆华教授从关键词“数据暴力”展开,探讨了算法治理、平台责任问题。汪教授认为,数据巨头所形成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开始影响政治决策,政府部门中很多自动化决策算法应用也需要得到合法性及合理性的检验。如今我们的生活已经“平台化”了,平台的能力已经脱逸于政府,人类社会向“平台社会”跃迁的过程中,解决数据治理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最后,汪教授向於教授提出了两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话题,一是数据公开和信息公开是否存在着实质性区别?汪教授认为,信息公开是碎片化、零散化的,而数据公开则可能获得一个较为全景的认识,将产生更多的风险,所以对两者实质区别的把握尤为重要。於教授认为,数据的概念要大于信息,数据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信息是一种对数据的解读。所以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经过了人为的加工。第二个问题是,政府于公共数据之间是什么关系,政府公开公共数据是一种服务还是一种义务?汪教授以美国司法判决公开为例,认为其“限制接入”的设置使得数据公开更像是一种服务而非政府基于公民拥有的信息权利所承担的义务。於教授认为,目前我们所说的“公共数据”基本上指的就是“政府数据”,但对于一些数据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如何界定目前还没有很好的答案,所以该问题确实需要进一步探讨。
刘晗教授以时间顺序,回顾了於教授讲座中所提到的法律问题。时间顺序来看,互联网诞生起就被认为是一个自由、民主的空间,其核心在于“去中心化结构”。但90年代互联网商业化后,大的互联网公司从最初单纯的获取商业利益,逐步开始了对用户个体的“剥削”,以所谓向用户提供便利为对价,不加限制地无偿获取用户隐私信息并加以利用。刘教授认为,在对数据的定性问题上,如果认为数据是财产,那么个体几乎无法和数据巨头抗争,数据暴力极其容易产生。当个体求助于政府时,政府亦不掌握数据技术权力,所以最终只能将问题归于“数据民主化”,即以引起“平民暴动”的方式对抗暴力。刘晗教授畅想,公民寻求权利的过程需要组织化,这其中必然要求助于政府,那么在未来是否可能形成以大国为主的“局域网”,各国分别制定治理规范,导致互联网诞生之初的自由设想不复存在。最后,刘教授总结了数据治理中法律的两种解决方案:一是财产权模式或人格权模式,这两种方案实际上都是自由主义模式,强调个人权利的价值。二是共和主义的解决方案,即增强数据民主程度、强化数据公开,但增加参与和保护隐私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以及如何避免陷入无政府的混乱也成为问题。
在观众提问环节,有学生就数据的属性问题向嘉宾提问。薛峰庭长发言认为,中国网络治理的特色是主体众多但整体素质不高,这与欧美差别巨大。数据在某种程度上是知识产权和物权的结合,我们应关注现象背后的原理,而不局限于法律上的某一个概念,强行地把现象进行归类。数据不论是归为权利还是权能,都应主要考虑其概念是否反映了数据本身的内容、需要和实质。随后,又有多位同学分别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角度就数据的法律属性、数据暴力的刑法控制等问题与嘉宾进行了交流。嘉宾们耐心地回答了同学们的疑问。
最后,王敬波教授对三位嘉宾的观点进行简要总结,并再次对他们到来表示感谢,本期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