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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期)新行政法和中国实践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3-28


2019327日晚,第115期法治政府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的主讲嘉宾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于安教授,主讲题目是“新行政法和中国实践”,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评议,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也参加论坛讨论。论坛由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林华主持。


讲座初始,林华老师热烈欢迎于安教授、刘飞教授和王敬波教授三位教授光临论坛,并向他们表达诚挚感谢。

于安教授在同学们的热烈欢迎中开始了发言。于安教授紧紧围绕“新行政法的新发展“和“中国实践”两个重点进行分析,其通过对一些学者前沿理论的介绍,提出研究新行政法的原因在于新行政法正在发生划时代变革,而中国新行政法的议题和实践就是公共部门市场化改革的公法赤字问题。解决中国新行政法问题可从三个方面的改革进行:第一是政府改革,于安教授认为新行政法的第一条件为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开放型的新经济体制要求国内进行放管服改革,其之后就的范围以及的规则作出具体解释。第二是公共服务部门改革,于安教授从教育、医疗、研究、养老和托幼从四个层面对公私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第三是国有企业的改革,于安教授区分了共有实业企业和独占制企业,认为《外商投资法》实际上转变为了政商关系法,并分析了外资企业该如何与具有垄断地位和得到补贴的国有企业竞争的问题。

之后于安教授从五个方面对新行政法的新发展展开进一步分析。第一,他全面梳理了美国新行政法的发展脉络,介绍普通法模式、传统模式、新政模式、利益代表模式等多种模式,其中管理分析模式实质就是新行政法。第二,于安教授分析了新行政法的原则和结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公法和私法界限的模糊性使行政法发生根本性变革,成本效益分析成为了评价政府项目是否合法的依据。我国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也说明绩效成为政府取舍的第一原则,我国新行政法的研究正当其时。第三,他谈到新行政法的新变化,以2008年经济危机为转折点的新行政法的研究重点已发生转移,主要表现为TPP中非贸易事项和贸易事项等量齐观。第四,在如何改造新行政法方面,于安教授以德国为例认为在教义化、体系化的国家,新行政法的挑战更严峻。第五,他提出新行政法的两个意思,即将管理主义的民法引进所构成的管理分析模式以及如何管理新思想。

最后于安教授对这次讲座内容作总结,主要探讨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部门大量引入市场机制,必然会出现市场失灵,且市场是利己主义的,其激励机制以经济回报为核算标准,把公益工作和经济回报相联系就会出现弊端;二是组织与职务的角度是看待新行政法的两个角度,在组织上会首先实行绩效管理,但每一级机关在传统科层制下并不负责,所以组织改革的第一步是扁平化,即需将权力下放。


 

随后刘飞教授就于安教授的发言提出三点点评:一是他认为于安教授对欧美主流国家的新行政法理论做了全面基本梳理,其并回忆了当年翻译阿斯曼教授著作的经历;二是德国面临的新行政法的挑战主要是法律规定过多,程序过于复杂,必须减少程序设置,提升结果考量;三是刘飞教授认为新行政法不是对旧行政法的抛弃,而是建立在旧行政法基础之上。

在之后的提问环节中,王敬波教授首先对于安教授和刘飞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并倡导行政法学人做研究要有宏大的理论视野,学习借鉴其他如行政管理等学科之长。同时,王敬波教授向于安教授提问关于新行政法中的效益原则与传统行政法原则关系是替代还是补充关系等问题。参加论坛的同学们也踊跃参与提问,提出效益原则与既有原则关系等问题,于安教授和刘飞教授进行耐心解答。

林华副教授认为于安教授的发言内容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点:一是具有恢弘的行政法基础理论,运用大量的案例从传统行政法与新行政法、外国与国内、理论与实践、公法与私法、法律与经济五个维度进行叙述;二是围绕公共部门的改革这一基本命题展开,为大家提供深邃的思想启迪;三是带有深层的人文关怀和价值追求,表达了因过于追求经济而忽略公益的忧虑。他也再次对于安教授、刘飞教授和王敬波教授以及各位同学的到来表示感谢,本期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