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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伟: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延误—兼评《行政诉讼法》第48条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8-08-20

【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良性运行研究”(16BFX048)的阶段性成果。

[1]笔者不认为此情形无需当事人申请,理由参见下文。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3页。

[3]参见《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具体认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第10条。

[4]参见杨彬权、王周户:《域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比较研究》,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4期。

[5]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373页。

[6]参见尤春媛、郭文清:《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7]参见张福刚、卢瑜:《试论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完成障碍制度》,载《行政与法》2009年第7期。

[8]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6-158页。

[9]参见张浪:《论司法审查中谦抑与能动的共治》,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10]参见黄先雄:《从美国司法审查看行政案件中的司法谦抑》,载《求索》2007年第3期。

[11]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63-764页。

[12]参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行终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

[13]转引自江利红:《日本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91-292页。

[14]处分权主义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之决定及诉讼程序之开始、进行或终了具有主导决定之权限”。参见刘宗德:《制度设计型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91页。

[15] 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包括原告资格合法、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中“起诉条件”和“审查形式”,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起诉要件中掺杂着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抽离,同时起诉要件的审查限于形式审查”。参见梁君瑜:《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质意涵与应然面向》,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16]参见M?P?赛夫:《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0-221页。

[17]考虑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误制度在新旧法中条文序号的不同,笔者在该“北大法宝?裁判文书分享平台”中的行政案由类别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等为关键词检索,得出裁判文书884件。通过仔细研读和筛选,得到有效裁判文书373份。(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5月25日)。

[18]参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

[19]参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

[20]参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终字第139号行政判决书。

[21]参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22]参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

[23]参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

[24]参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行终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

[25]参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行终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

[26]参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行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2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96-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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