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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从全国首案看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完善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8-08-10

【注释】 

[1]夏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结论的效力研究》,载《浙江学刊》2016年第5期。

[2]朱芒:《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要件——首例附带性司法审查判决书评析》,载《法学》2016年第11期。

[3]详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

[4]详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

[5]《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6]详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

[7]陆维福:《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从行政复议延伸到司法审查》,载《学术界》2005年第2期。

[8]详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

[9]详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政府法制网, http://www.jsfzb.gov.cn/art/2009/4/21/art_69_1163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5月25日)。

[10]参见阎巍:《从“陈爱华案”反思我国规范性文件的规制与监督》,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

[11]王春业等:《论多主体联合发文现象》,载《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12]详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 http://xxgk ah.gov.cn/UserData/DocHtml/731/2015/9/22/636033404581.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4月27日)。

[13]详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

[14]详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

[15]详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

[16]详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

[17]详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书。

[18]参见程琥:《新<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7期。

[19]王红卫、廖希飞:《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20]徐肖东:《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认知及其实现机制——以陈爱华案与华源公司案为主的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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