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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姿:超范围征收的合法性控制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01-21

【注释】

[1]截至2019年5月1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高级检索“超范围征收”,可获得388份行政裁判文书。还有许多案件并未明确提及“超范围征收”,但实涉超范围征收问题。例如,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行终字第771号行政判决书中,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的房屋仅有三分之一在五龙三路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告决定整体征收原告房屋是否妥当。

[2]参见陈越峰:《城市规划权的法律控制——基于实然视角的考察》,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3页。

[3]例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行申字第256号行政裁定书中,被征收人房屋“并非是在建设轨道交通一号线所需临时用地的确需范围之内”。

[4]例如,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00065号行政裁定书中,被告在征收过程中超出征收决定公示的面积征收了原告的房屋。

[5]参见房绍坤、王洪平:《公益征收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7页。

[6]See City of Cincinnati v. Vester,281 U. S. 439 (1930),441.

[7]参见德国《建设法典》第92条第3、4款;韩国《土地征收法》第74条;日本《土地收用法》第76条。

[8]参见尤重道:《土地征收补偿实务》,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9页。

[9]参见叶百修:《土地征收法》,三民书局2016年版,第116页。

[10]参见尤重道:《土地征收补偿实务》,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5页。

[11]以“征收决定”和“征收范围”为标题在北大法宝上分别检索分析,可得出前述几种方式,相应例证可参考:《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3]1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祥立交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市政发[2013]17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葫政告字[2016]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市政发[2013]27号)。

[12]参见叶百修:《土地征收法》,三民书局2016年版,第117页。

[13]See Gary P. Johnson. “The Effect of the Public Use Requirement on Excess Condemnation,” Tennessee Law Review, Vol. 48,No. 2, 1981,pp. 370-403.

[14]See Robert C. Bird and Lynda J. Oswald, “Necessity and Excess Condemnation under Eminent Domain,” Real Estate Law Journal, Vol. 38,2009, pp. 304-316.

[15]章文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行为的可诉性》,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23期。

[16]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增订版·上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5页。

[17]参见彭德华:《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22期。

[18]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均强调引入社会资本。

[19]陈立夫:《土地法研究》,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75页。

[20]Robert Eugene Cushman. Excess Condemnation, New York: D. Appleton and Company,1917,p. 6.

[21]参见刘玉姿:《征收的规划控制》,载《城市规划》2015年第8期。

[22]参见江必新主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04页。

[23]参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

[24]但地方层面多沿用,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7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0条第1款。

[25]例如,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331号中,法院认可行政机关以“复函”的形式确认征收范围。

[26]例如,《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8条。

[27]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最高法行申字第5156号行政裁定书。

[28]例如,《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

[29]例如,《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10条。

[30]参见余军:《“公共利益”的论证方法探析》,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

[31]See Shaun A. Goho. “Process-oriented Review and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Public Use Requirement,” Southwestern Law Review, Vol. 38,No. 1,2008,pp. 37-88.

[32]See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545 U. S. 469 (2005).

[33]参见江利红:《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从“行政行为”到“行政过程”》,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3期。

[34][日]南博方:《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35]1974 Act of Uniform Law Commissioners’ Model Eminent Domain Code Article II Section 208,(b).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全国会议于1974年起草了《模范征收法典》,1984年正式获批为模范法典,旨在促进各州征收法律的统一。目前许多州的征收立法不同程度地吸纳了该法典的部分条款。

[36]例如,残余土地完全成为锁地,没有任何可行物理用途,低于最低分区要求,分区变更没有合理可能性,残余土地的物理条件致其不能作任何合理可行的经济利用等。

[37]例如,当整片土地估价为46000美元,而必要土地估价为45000美元时,征收整片土地可以避免诉讼成本和畸高补偿。类似案例如States ex rel. TVA v. Welch,327 U. S. 546(1946).

[38]当被征收土地是整体的更大一块土地或多块土地的一部分时,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不仅包括被征收部分的公平市场价值,还包括剩余部分土地因分割所遭受的损失,即分割损失补偿。See Aubrey V. Kendall, Sheldon J. Plager ,“Severance Damage in Eminent Domain Proceedings,” University of Florida Law Review,V ol. 10,No. 3,1957,pp. 354-360.

[39]例如,当被征收者有119英亩土地,其中65英亩土地被征收,剩余54英亩变成锁地(landlocked)时,征收者很可能选择同时征收54英亩,整体征收,以避免支付几乎等于土地成本的高额分割损失补偿。类似案例如People ex rel. 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v. Superior Court,68 Cal. 2d 206(1968).

[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在铁路项目中,需划定铁路、铁路用地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机场项目中,需划定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在电力设施项目中,需划定电力设施、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与项目本身的关联程度对这些区域分别实施征收和管制。

[41]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8条。

[42]参见王磊:《论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违宪问题》,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43]参见张孜仪:《论以公众参与为中心的土地征收协议程序建构》,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3期。

[44]See 1974 Act of Uniform Law Commissioners’ Model Eminent Domain Code Article II Section 208,(a).

[45]例如《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

[46]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终字第00079号行政判决书。

[47]参见刘连泰:《政府对拟征收不动产的管制》,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

[4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3条。

[49]参见刘权:《论必要性原则的客观化》,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

[50]例如,根据我国《征收补偿条例》,房屋征收活动遵循行政程序,由政府主导;根据美国《模范征收法典》,征收人首先要与被征收人协商购买,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在法院启动征收程序,由法院主导征收程序。See 1974 Act of Uniform Law Commissioners’ Model Eminent Domain Code Article II ~ Article Ⅳ.

[51]《模范征收法典》没有明确否定财产权人在“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的残余”情形下的征收请求权,而且一些州法院已经认可征收人在此种情形下有权请求征收超范围部分。See Samuel A. Magnuson. “ Picking up the Remnants Post-waller: Properly Limiting the Scope of Uneconomic Remnant Claims in Wisconsin Eminent Domain Proceedings,” Marquette Law Review, Vol. 98,No. 3,2015,pp. 1425-1466.

[52]美国法上为此确立了反向征收(inverse condemnation)诉因,为财产权人提供公正补偿救济。See Roger A. Cunningham. “Inverse Condemnation as a Remedy for ‘Regulatory Takings’,” Hastings Constitutional Law Quarterly, Vol. 8,No. 3,1981,pp. 517-544.

[53]参见房绍坤、王洪平:《公益征收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9页。

[54]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1930年)第342条、第343条规定了由征收人启动的附带征收,第347条赋予所有权人一并征收请求权。但自1946年修正“土地法”后,附带征收就被删除。现行“土地征收条例”也未规定附带征收,仅在第8条细化了所有权人的一并征收请求权。

[55]我国《土地管理法》包含了这种理念,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56]参见刘权:《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57]参见彭德华:《因公共利益征收红线范围外部分房屋具有合法性》,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22期。

[58]参见王磊:《论我国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违宪问题》,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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