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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波:行政复议中“协调结案”的中国式图景——基于1132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分析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01-24

【注释】

[1]刘莘、刘红星:《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2]杨海坤、朱恒顺:《行政复议的理念调整和制度完善》,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3]据统计,2011至2017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数量连续6年处于上升的态势,相较而言,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审结数量在2011至2014年间相对比较稳定,部分年份甚至出现了下降的情况”,“复议作为纠纷解决的渠道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参见俞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实效考》,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

[4]譬如,协调成功后,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以调解书、和解书甚至是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定方式结案。

[5]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履行,均属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败诉的复议决定形式,本文将其并称为“撤变确责”。

[6]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编:《中国法律年鉴(2013)》,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13年版,第1237页。

[7]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编:《中国法律年鉴(2015)》,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14年版,第1038页。

[8]终止案件审理包括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法人的申请人终止等情形,前两种情形也是“协调结案”的重要方式。出于权宜考虑,复议机关在“协调结案”后也可能作出驳回或者维持等复议决定。此处的复议决定仅指不被用于“协调结案”的复议决定。

[9]案例一中,《审批单》是省政府作出的,省政府既是被申请人又是复议机关。作为用地单位的地方政府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但其角色实际上相当于被申请人。

[10]部分案件召开过多次协调会,每次参加领导不同。为避免重复统计,“各级领导参与协调案件数”,取数次协调中领导级别最高的认定。如某案件组织过两次协调,一次最高级别领导为厅局级,另一次为县处级,则“各级领导出席协调会案件数”一项统计为“厅局级”,“举行协调会案件数”一项统计为“协调2次”。

[11]陈杭平:《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12][美]刘易斯.A·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石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页。

[13]郑智航:《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5期。

[14]赵银翠:《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以行政过程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15]姚锐敏:《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善途径——基于我国23个省市区的调查统计数据》,载《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5期。

[16]《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课题组:《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报告》,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17]余凌云:《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之省思》,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

[18]赵丽欣、李冰:《公共利益是判断利益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标准——论爱尔维修利益观中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载《学术界》2013年第11期。

[19]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631页。

[20][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21][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22]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23]曾祥华:《论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4]耿宝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回顾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

[2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26]应松年:《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27]曹鎏:《五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与借鉴》,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28]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47页。

[29]胡建淼主编:《行政违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0页。

[30]江必新、邵长茂:《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80页。

[31]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86页。

[32][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33]王青斌:《论行政复议调解的正当性及制度构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

[34][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8页。

[35]卢护锋、王欢:《论行政纠纷的调解解决》,载《理论与现代化》2008年第1期。

[36]王莉:《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探析》,载《浙江学刊》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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