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与政府规制相对的其他治理手段实质上是社会上不同主体的措施,将它们称为“社会机制”可能更为精确,但是在这些机制中最核心的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互联网平台的自我规制,互联网技术也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所实施(尽管政府也会使用相关互联网技术,但是在“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实践逻辑下,互联网技术基本上也是市场取向的),互联网用户也具有一定的市场主体属性,因此,本文将与政府规制相对的措施都化约为简洁的“市场机制”。
[2]周汉华:《论互联网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3]当前《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课以网络平台审核信息等公法义务,这也体现了互联网行业在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功能,但也要注意随之可能产生的网络平台公法义务权力化、政府借助平台逃逸公法责任等现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2010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2010/Document/662572/662572_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22日)。
[5]程坤鹏、徐家良:《从行政吸纳到策略性合作:新时代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互动逻辑》,载《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
[6]Kate Klonick, “The new Governors: the people,rules, and processes governing online speech”,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31,(2018), p. 1599.
[7]“在韦伯的分析视角中,市场不仅仅是一种交易场所,而且是一种人们以理性的社会行动来建构理性的社会关系的一种过程性结构。”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8]Jack Goldsmith, Tim Wu, Who Controls the Internet? Illusions of a Borderless Worl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104.
[9]Jack M. Balkin, “Free Speech in the Algorithmic Society: Big Data, Private Governance,and New School Speech Regulation”, U. C. Davis Law Review, Vol. 51, (2018),p. 1151.
[10]参见湛中乐、高俊杰:《论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载《江海学刊》2014年第1期;李大勇:《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载《法学》2014年第1期。
[11]政府直接规制网络谣言,在言论对象、言论内容、言论的主观心理、言论性质和言论的社会后果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界限,具体内容参见林华:《网络谣言治理的政府机制:法律界限与权力约束》,载《财经法学》2019年第3期。
[12]刘静怡:《网络中立性原则和言论自由:美国法制的发展》,载《台大法学论丛》2012年第41卷第3期。
[13]Yo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133.
[14]比如,廖淑君:《论网际网路言论活动之规范:法律经济分析观点》,载《资讯、科技与社会学报》2006年第10期。
[1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14页。
[16]“道德准则通过共同体施加的名誉减损进行约束。” See Lawrence Lessig, Code: Version 2. 0, Basic Books, (2006), p. 124.
[17]Lawrence Lessig, Code: Version 2. 0, Basic Books, (2006), p. 1.
[18]“除了来自现实世界的公权力与法律之外,网路世界本身所发展出来的社会规范与资讯科技本身两者,也在网路社会里发挥了相当程度的规范功能。”刘静怡:《网路社会规范模式初探》,载《台大法学论丛》1998年第28卷第1期。
[1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中提到的互联网治理措施包括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其中法律规范和行政监管属于政府规制的内容,后四个属于市场机制的内容,而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其实都是针对广大民众而言,着眼于网络社区的自我净化,可以进行相应的整合。本文基于网络空间的基本构造,将网络谣言治理的市场机制归纳为三个层面。
[20]Jack M. Balkin, “Free Speech in the Algorithmic Society: Big Data, Private Governance, and New School Speech Regulation”, U. C. Davis Law Review, Vol. 51, (2018), pp. 1176-1177.
[21]Lawrence Lessig, Code: Version 2. 0, Basic Books, (2006), p. 290.
[22]当然,从经济角度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一些恶意的网络言论进行治理也能够提升网络用户的信任度,增强公司在广告等方面的经济效益。Kate Klonick, The new Governors: the people, rules, and processes governing online speech,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31, (2018),p. 1627.
[23]高玉泉:《欧盟有关网路内容管制之政策及原则》,载《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集刊》2001年第4期。
[24]陈鹏:《针对网络谣言的政府义务》,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25]朱新力、魏小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模式》,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26]于志刚:《全媒体时代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制裁思路》,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
[27]蔡文之:《自律与法治的结合和统一——论网络空间的监管原则》,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28]李洪雷:《论互联网的规制体制——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29]陈虹、沈申奕:《新媒体环境下突发事件中谣言的传播规律和应对策略》,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30][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31]Tim Wu, The Master Switch: The Rise and Fall of Information Empires, Alfred A. Knopf (2011), p. 316.
[32]张平:《互联网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讨》,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8期。
[33]Barbara van Schewick, Internet architecture and innovation, The MIT Press, (2010), p. 37.
[34]“现代公民意识应当包括: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宽容意识、竞争意识和参与意识等。”曾润喜、徐晓林:《社会变迁中的互联网治理研究》,载《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4期。
[35][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5页。
[36]该中心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5年8月,“举报中心的工作目标是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维护网民权益,搭建公众参与网络治理的平台,建设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参见http://net.china.com.cn/txt/2014-09/02/content_719876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3日)。
[37]该网站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设立,参见http://www.cyberpolice.cn/wfjb/html/index.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3日)。
[38]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公众举报受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关于互联网、电话网等信息通信网络中的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调查分析以及查处工作。参见http://www.12321.cn/,(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3日)。
[39]方兴东、张静、张笑容:《即时网络时代的传播机制与网络治理》,载《现代传播》2011年第5期。
[40]廖淑君:《论网际网路言论活动之规范:法律经济分析观点》,载《资讯、科技与社会学报》2006年第10期。
[41]林华:《互联网治理的基本维度》,载《学习时报》2016年10月6日第6版。
[42]童星、严新明:《网络社会控制的悖论》,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2期。
[43]张平:《互联网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讨》,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8期。
[44]“近年,美国又推出了‘谣言机器人’等多款软件,实时跟踪分析谣言来源及走向,实现对即时通信、在线数据库等的监控。对广泛采用的脸谱等社交媒体,美国加紧开发‘地雷式’可嵌入软件,以便施行危险言行的高效追踪和监控。”孟威:《惩防网络谣言是国际社会共同选择》,载《人民日报》2013年6月21日第023版。
[45]湛中乐、高俊杰:《论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载《江海学刊》2014年第1期。
[46]刘静怡:《网络中立性原则和言论自由:美国法制的发展》,载《台大法学论丛》2012年第41卷第3期。
[47]Lawrence Lessig, Code: Version 2. 0, Basic Books, (2006), p. 172.
[48]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