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杂志文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学研究 -> 杂志文章 -> 正文

张涛:个人信用评分的地方实践与法律控制——以福州等7个城市为分析样本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01-20

【注释】

[1]应飞虎、涂永前:《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2]高秦伟:《信任、声誉与共享经济的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月30日,第5版。

[3]Dai Xin, “Toward a Reputation State: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Project of China ”, SSRN, https://ssrn. com/abstract=3193577.(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11日)。

[4]张宇哲:《社会信用评分,谁在滥用谁受伤害?》,载《财经周刊》2019年第12期。

[5]所谓道德档案,就一般理解而言,就是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道德规范的行为,记入公民违德信息综合数据库或者类似平台,供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参考使用。参见罗培新:《社会信用体系不是道德档案》,载《文汇报》2016年6月3日,第2版。

[6]林钧跃、吴晶妹:《城市信用体系设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7]焦国成主编:《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1页。

[8]焦国成主编:《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9]罗培新:《遏制公权与保护私益:社会信用立法论略》,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6期。

[10]《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为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11][加]雷蒙·安德森:《信用评分工具:自动化信用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李志勇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页。

[12]李建良:《论多阶段行政处分与多阶段行政程序之区辨——兼评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603号判决》,载《中研院法学期刊》2011年第9期。

[13]姜明辉、许佩、任潇、车凯:《个人信用评分模型的发展及优化算法分析》,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14]查云飞:《人工智能时代全自动具体行政行为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

[15]胡敏洁:《自动化行政的法律控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

[16]陈敏:《行政法总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699页。

[17]Ernest Gellhorn, “Adverse Publicity by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86,Issue 8,1973,pp. 1380-1441.

[18][日]南博方:《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

[19]傅红伟:《行政奖励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20]李晴:《论地方性法规处罚种类创设权》,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5期。

[21]本表由笔者制作。

[22]周莉、江洲、赵燕:《公共信用信息发展及标准体系建设研究》,载《标准科学》2018年第11期。

[23]朱浩、黄险峰、陈彦舟:《国内城市个人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和应用场景研究》,载《征信》2019年第4期。

[24]张凌寒:《商业自动化决策的算法解释权研究》,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

[25]罗培新:《社会信用法:原理·规则·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29页。

[26]何国强:《论作为独立人格权的信用权》,载《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7期。

[27]杨芳:《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及其检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保护客体》,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28]姚岳绒:《论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证成》,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4期。

[29]谢远扬:《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22页。

[30]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载《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2期。

[31]殷啸虎主编:《宪法学:原理与运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101页。

[32]赵宏:《户籍改革与公民平等权保护》,载《人民论坛》2017年第10期。

[33]林喆:《信访制度的功能、属性及其发展趋势》,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34]杨海坤、章志远:《公民请愿权基本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35]林来梵、余净植:《论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从比较法视角的一种考察》,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36]沈岿:《因开放、反思而合法——探索中国公法变迁的规范性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37]江利红:《行政过程的阶段性法律构造分析——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期。

[38]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143页。

[39][英]罗伯特·鲍德温、马丁·凯夫、马丁·洛奇:《牛津规制手册》,宋华琳、李鸻、安永康、卢超译,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118页。

[40]陈惠民、汪禄坤:《我国个人信用评分指标体系的应用探讨》,载《时代金融》2015年第36期。

[41]Margaret Hu, “Big Data Blacklisting”, Florida Law Review, Vol. 67, Issue 5,2015,pp. 1735-1810.

[42]Edward L. Rubin, “Due Proces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72,Issue 6 ,1984,pp. 1044-1179.

[43]黄学贤:《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探讨》,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44]蒋琳、尤一炜:《北大教授沈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不是建立“完人”社会》,载《南方都市报》2019年6月14日第AA14版。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