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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俊杰: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制度:正当性、要求及策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16

注释

1 自动驾驶汽车 (Intelligent Cars) 是指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即车辆具备在不需要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 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 并代替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只具有机动车辅助类自动化功能的汽车不属于本文所称的自动驾驶汽车。

2 “数字鸿沟” (digital divide) , 是指不同社会经济水平的个人、家庭、企业和地区在接触信息通讯技术和利用因特网进行活动的机会的差距。参见[美]阿尔夫·托夫勒:《权力的转移》, 黄锦桂译, 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 第456页。

3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 (2017年) 》,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网站, http://www.catr.cn/kxyj/qwfb/bps/201804/P020170713408029202449.pdf.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 。

4 “电车难题”是伦理学领域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 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 (Philippa Foot) 于1967年发表的名为《堕胎问题和教条双重影响》的论文中首先提出来, 并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理论。See Foot·P."The Problem of Abortion and the Doctrine of the Double Effect".Oxford Reviews, Vol.5, No.1, 1967, pp5-15.

5 参见[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 骆梅英译, 苏苗罕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24页。

6 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

7 [美]胡迪·利普森、[美]梅尔芭·库曼:《无人驾驶》, 林露茵、金阳译, 文汇出版社2017年版, 第121页。

8 [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 吴英姿、孙淑梅译,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67页。

9 赵鹏:《风险社会的行政法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第57-65页。

10 [荷]尤瑞恩·范登·霍文、[澳]约翰·维克特主编:《信息技术与道德哲学》, 赵迎欢、宋吉鑫、张勤译, 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 第223页。

11 张卿:《论行政许可的优化使用---从法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 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12 [以]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从智人到神人》, 林俊宏译, 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 第357页。

13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7]35号) , 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7/20/content_5211996.htm.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日) 。

14 参见刘少山、唐杰、吴双、李力耕:《第一本无人驾驶技术书》, 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 第160页。

15 比如, 关于自动驾驶技术分为多少个等级, 业界采用较多的为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 (SAE) 和美国高速公路管理局 (NHTSA) 推出的分类标准。按照SAE的标准, 自动驾驶汽车视智能化、自动化程度水平分为6个等级:无自动化 (L0) 、驾驶支援 (L1) 、部分自动化 (L2) 、有条件自动化 (L3) 、高度自动化 (L4) 和完全自动化 (L5) , 而人机切换实际上是L3-L4阶段的可能情形, 这实际上反映了一种渐进式的产业发展进路。参见腾讯研究院等:《人工智能》,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第78页。

16 See Dorothy J.Glancy, "Privacy in Autonomous Vehicles", Santa Clara L.Rev.Vol.52, 2012, pp1171, 1185.

17 参见张韬略、蒋瑶瑶:《德国智能汽车立法及〈道路交通法〉修订之评价》, 载《德国研究》2017年第3期。

18 参见[美]约翰·马尔科夫:《人工智能简史》, 郭雪译, 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第59、163、190页。

19 李德毅、杜鹢:《不确定性人工智能》, 国防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 第287页。

20 [美]胡迪·利普森、[美]梅尔芭·库曼:《无人驾驶》, 林露茵、金阳译, 文汇出版社2017年版, 第96页。

21 参见[美]约翰·马尔科夫:《人工智能简史》, 郭雪译, 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第54、56页。

22 [美]约翰·马尔科夫:《人工智能简史》, 郭雪译, 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第180页。

23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李红勃、李璐怡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第13页。

24 关于“冲击---回应”模式, 应该首先是由美国哈佛大学著名中国问题研究专家费正清 (John K.Fairbank) 教授在解释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时提出来的。参见[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 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 第132-161页。

25 李德毅、杜鷁:《不确定性人工智能》, 国防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 第236页。

26 陈钟:《人工智能与未来社会:趋势·风险·挑战》, 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27 参见储陈城:《自动汽车程序设计中解决“电车难题”的刑法正当性》, 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

28 张卿:《论行政许可的优化使用---从法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 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29 有关论述参见陈兴良:《违反行政许可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研究---以郭嵘分装农药案为例》, 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6期。

30 比如在传统上, 美国就拒绝对疫苗适用设计缺陷的侵权责任, 因为他们认为疫苗具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又比如, 为了平衡推广预防接种所惠及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与少数人群承担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风险,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计划, 对于因疫苗接种而发生异常反应的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救济, 以体现公平。See Daniel A.Cantor, "Striking a Balance Between Product Availability and Product Safety:Lessons from the Vaccine Act.",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44, 1994-1995, pp1859;C.Looker, H.Kelly, "No-Fault Compensation Following Adverse Events Attributed to Vacination":A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rogrammes", Bulletin of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Vol.89, No.2, 2011, 371-378.

31 [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 余晖、何帆、钱家骏、周维富译, 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第35页。

32 参见《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第10条第 (七) 项。

33 如自2015年8月以来, 美国亚利桑那州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零监管, 企业可以完全自由、开放地测试和部署自动驾驶汽车。参见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2018年全球自动驾驶法律政策研究报告》, 第11页。

34 李磊:《论自动驾驶汽车监管制度的建立》, 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

35 参见李宏舟:《日本规制改革问题研究:理论、内容与绩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 第75页。

36 参见马长山:《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

37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227页。

38 马长山:《智能互联时代的法律变革》, 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

39 [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 李旭、沈伟伟译,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6页。

40 参见[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 李旭、沈伟伟译,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89页。

41 参见余盛峰:《全球信息化秩序下的法律革命》, 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42 参见[美]胡迪·利普森、[美]梅尔芭·库曼:《无人驾驶》, 林露茵、金阳译, 文汇出版社2017年版, 第124-127页。

43 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景》, 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44 [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与环境》, 师帅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前言。

45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一卷) , 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第11-12页。

46 [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 李惠斌、杨雪冬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第4页。

47 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沈岿译, 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第26页。

48 参见赵鹏:《风险社会的行政法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第159页。

49 参见[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 骆梅英译, 苏苗罕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218页。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

51 [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 骆梅英译, 苏苗罕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218页。

52 参见曹建峰:《自动驾驶新政系列四:自动驾驶发展呼吁创新监管手段》, 腾讯研究院公众号, http://www.weixinyidu.com/n_3935299.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0月10日) 。

53 摩尔定律指出:当计算机芯片的表现以冥次方提升增长时, 芯片的价格和尺寸也会以冥次方的速度大幅降低。

54 比如, 美国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汽车的规制机关, 有权在两年期限内每年豁免2500辆汽车用于安全研究。美国国会正在制定的自动驾驶汽车法案提出了更大力度的豁免制度。原则上, 用于测试或销售的汽车必须满足机动车安全标准, 但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具有新的机动车安全特征, 而现实情况下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安全标准时, 申请人可以申请豁免。法案草案关于豁免的数量是极大的。

55 See.Barbara Adam, Ulrich Beck, Joost Van Loon, The Risk Society and Beyond:Critical Issues for Social Theory, SAGE Pubulication, 2000, p.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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