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裁字第2500號 |
案由摘要:
關稅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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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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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周刊 第 1393 期 4 版
司法周刊 第 1399 期 1、3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3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43、577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續編)(99年12月版)第 164 頁 |
相關法條: |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5、106、107 條 (96.07.04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96.12.26 版) |
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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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應以訴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第 1 項定有
明文。當事人在行政法院以外之處所所為之準備行為,不能認為已為起訴
行為,故訴狀僅於起訴期間內付郵,而到達行政法院時已逾起訴期間者,
不生於起訴期間內起訴之效力。
法源資訊編:本則判例於民國 97 年 6 月 17 日經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 97 年 7
月 18 日由司法院以秘台廳行一字第 0970014594 號函准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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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 年度裁字第 02500 號
抗 告 人 香港商‧○○國際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關稅法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96年4 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6 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次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復為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查本件抗告人
係於民國95年11月28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
願卷可稽。則抗告人提起行政撤銷訴訟之期間應自95年11月
29日起算2 個月,至96年1 月28日(星期日)屆滿,因末日
為星期日,延至96年1 月29日(星期一)屆滿,又抗告人籍
設台北市,毋須扣除在途期間。乃抗告人遲至96年1 月30日
始向原審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有原審法院於起訴狀上所蓋
收文日期章可考。抗告人提起撤銷訴訟,顯已逾期。從而原
審法院以抗告人起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其訴,揆諸上開規
定,洵無違誤。抗告意旨雖謂96年1 月28日係一般國定例假
日,抗告人已於同年月29日寄出行政訴訟起訴狀等語。惟查
,起訴應以訴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在法院以外之處所所為之準備行為
,不能認為已為起訴行為,故僅於起訴期間內付郵,而到達
行政法院時已逾起訴期間者,不生於起訴期間內起訴之效力
。抗告人主張應以付郵日為準云云,為無足採。從而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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