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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坠楼身亡 是否自杀成焦点

信息来源:法律教育网 发布日期:2011-05-18

    因对公司坠楼身亡员工认定为工伤不服,某投资有限公司将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人保局)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其上诉案。

  2009年5月7日,投资公司酒店客房部公共区域服务员杨某在酒店工作时,从酒店21层坠楼身亡。2010年4月22日,杨某的父亲向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当月27日,区人保局正式受理申请,并向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笔录》。同年5月25日,区人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投资公司送达《举证通知》,告知其如认为杨死亡是自杀不属于工伤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投资公司向区人保局提交《关于杨死因的情况说明》及《对于举证通知的回复》。同年6月18日,区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投资公司不服该认定结论,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上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投资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称,杨系自杀,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存在程序瑕疵,故诉请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人保局辩称,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合法,投资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工伤认定。杨某父亲称,同意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判决后,某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