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付守玉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5行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111543128。
法定代表人雷平,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金君,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德,该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守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响云,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上诉人付守玉诉其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2行初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付守玉之子阳兵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死亡,阳兵的用人单位华强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2行初1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当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闵珍斌
审 判 员 甘 杨
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 璐
书 记 员 杜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