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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留俊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违法纠纷上诉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3-10


翟留俊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违法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02行终15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翟留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维,主任。
  上诉人翟留俊因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作出的市规划国土委(2018)第005448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8)京0102行初4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翟留俊向一审法院诉称,为核实依法行政的有效性,其于2018年2月27日向市规土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求依法书面公开贵处作出的京国土朝阳分局罚字[201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效力的证明性的政府信息文件。”市规土委在收到申请后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送达相关附件。翟留俊认为被诉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翟留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诉讼请求为:一、撤销被诉告知书;二、判令市规土委依法向翟留俊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三、判令市规土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市规土委一审辩称,市规土委所作被诉告知书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对翟留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法院驳回翟留俊的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翟留俊向市规土委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其性质属于向行政机关提出法律、政策或业务等事项的咨询。前述申请内容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翟留俊的起诉。
  翟留俊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翟留俊向市规土委申请公开的信息系以信息公开名义提出的咨询,翟留俊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市规土委所作答复实际未侵害翟留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翟留俊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翟留俊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智涛
审 判 员 金 丽
审 判 员 刘彩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井沛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