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非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汪泽秋,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哲新,长沙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清觉,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伟富。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吴伟富土地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康哲新、陈清觉,被执行人吴伟富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审查查明,经(2006)政国土字第8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山村、观沙岭街道岳华村范围内集体土地56.0851公顷作为长沙市谷山新村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2007]第157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3月10日及2008年3月24日分别发布了[2008]第159-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2008]第159-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由于被执行人吴伟富的房屋所处位置在征收土地的红线范围内,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08年7月6日作出长国土资腾[2008]3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2008年7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吴伟富,限被执行人吴伟富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长沙市岳麓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其房屋所占土地。被执行人吴伟富收到该《限期腾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腾[2008]3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十六条、第
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国土资腾[2008]3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吴伟富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国土资腾[2008]3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周 晓 波
审 判 员 蔡 亨 松
审 判 员 苏 舸 飞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吉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