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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杀鸡废水造成污染被开罚单不服 法院判决维持环保部门对养殖社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上海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3-02-01

    闵行区浦江镇工业园区的一家禽业养殖合作社的废水处理设施、管道损坏后没有及时修理,而是将杀鸡后清洗下来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被区环保局开出上万元的罚单,因此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日前,上海一中院二审对这起环保行政处罚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行为并无不当,维持原审判决。     A合作社是一家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2010年9月16日闵行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A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A合作社存在将杀鸡后整理、冲洗的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废水处理设施、管道损坏,废水流量计不能运行等问题,遂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向合作社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五天后闵行区环保局约见A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并制作《询问笔录》。随后,上海市闵行区环境监测一站针对采样的杀鸡废水出具《环境监测测试报告》,记录了样品的pH值、悬浮物等监测数据以及相应的测试标准,并备注记录“生产废水直排下水道,外排河道”。10月25日,闵行区环保局对A合作社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A合作社拟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天后,A合作社向闵行区环保局提交《报告》,说明产生废水直接向河道排放现象的原因、目前整改情况等。2010年12月6日,闵行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A合作社水污染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进行了送达。A合作社不服,向上海闵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闵行区环保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A合作社仍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闵行区环保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维持闵行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A合作社仍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理由是闵行区环保局未对其整改后的水样进行重新检测即作出处罚决定违法,且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应免予处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闵行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经过调查,在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之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A合作社进行了送达,执法程序并无不当。闵行区环保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证实了A合作社因排污设施、管道老化损坏,导致部分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老姚家浜的事实,且排污管道严重损坏,废水流量计已无法运行。A合作社未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依法应予处罚,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