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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妍:基本原则在行政裁判中的适用:以网约车行政诉讼为视角

信息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发布日期:2018-06-18

【注释】 

[1]除下文列举两个案例外,另有于金龙与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案[(2016)黑0110行初48号]等案件。由于其并未涉及实体问题讨论,此处不再列出具体内容,只在下文中予以讨论。

[2]参见(2017)鲁01行行终103号。

[3]参见(2017)粤71行终786号。

[4][美]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5]陈金钊:“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上)”,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3期。

[6]李洪雷:《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

[7]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

[8]刘权:“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9]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10]包括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505号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2016)沪011行初152号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行初209号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行终164号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终29号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终29号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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