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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当前工商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信息来源:法学杂志 发布日期:2018-04-22

在当前深化改革,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中,我们对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部分具有较丰富行政执法经验的同志进行了一次调查,召开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集中反映了当前经济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阻力,可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立法不具体、不明确,是当前行政执法中首先遇到的大问题。与八十年代初的情况相比,我国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地建立起来,如1987年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一个很重要的法规,为处理有关违法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现在有关案件的处理仍缺乏明确的程序,有些具体问题也缺乏规定,使执法者在实际工作中束手无策。例如对于单位的罚款已有从银行扣除的规定,对在职职工的罚款也可在工薪中代扣,但对一些所谓“无业者”的罚款则无从下手,无法可依。这些“无业者”,表面上无正常经济来源,实际上违法所得巨款已经藏匿,法律上迄今没有明确规定可采取什么行政措施。在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过程中,还经常发现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处罚幅度过宽,缺乏具体标准,因而执法中不理直气壮。

二、立法不统一也给执法带来了一定困难。现在颁布的法律、法规很多,由于有些法规间缺乏协调,往往互相矛盾,使执法部门无所适从。例如根据1986年一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工商案件移交检察院时罚没财物可由工商部门处理,但司法系统又有个规范性文件下达,规定财物必须移交检察院,于是双方均“有法可依”,使有些案件的移送受到了阻碍。目前各地地方性法规颁布较多,有的甚至片面保护地方利益,造成法律“空子”,被少数违法犯罪者利用。

三、“政策”变化快,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工商行政管理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政策变化比较快,但由于政策在相当幅度内摇摆,加上执法部门领导与工作人员认识上的局限,因此执法的决心往往动摇。有的同志说,“上面讲开放,下面实际就不管、不罚,现在上面讲治理环境,又要禁,又要控制。工作的随意性太大,法律文件刚发下,各种政策指示又下来了,还是权大于法”具体执法中困难重重,人情关难过,特别是体制上存在弊端,工商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属于业务领导关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接受“块块”领导,千部的任免权都由“块块”决定,因此本地党政负责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约力很大,特别是查处“官倒”,解决“官商”问题,查处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企业困难更大。执法中往往出现罚外地的重,罚本地的轻:罚个体的重,罚单位的轻,罚态度老实的重,罚软磨硬顶的轻等情况。真正依法办事还有相当难度。

四、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在执法方面需要依靠法律拧成一股绳。现在碰到一些违法现象,有的没有专门机关管,有的虽一起管,但缺乏分工与协调。如苏州出现不少倒卖香烟的地摊,屡禁不绝,除了需要领导下决心外,还要工商行政机关、烟草专卖局、城管局等配合协调。现在利用铁路运输部门、邮电部门寄运违禁的物品或进行高价倒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时有发现。但要依法办事,就要取得这些部门的配合、在查处无证经营时工商部门需与税务部门配合,曾发现有的税务部门只管收税,不管有无营业执照,造成无证经营户认为只要征过税就以“合法”的借口,抵制工商部门检查。工商局处理的案件移交公安局处理,往往被认为“材料不完备”不愿接收,有关案犯得不到及时收审,溜之大吉。有关法规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活动时,与违法人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情况,但有的单位,尤其是外地单位、往往拒不提供情况,调查人员吃“闭门羹”,但也无可奈何,因此如何健全行政法制,使执法机关之间,执法机关与配合单位之间共同执法又分工制约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必须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和手段,并创造良好的技术、设备条件。实践证明,要整顿市场,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必须保证政府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具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应赋予符合各执法机关业务特点的检查权、调查权、扣押权、冻结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不少同志反映,目前经济管理活动中管理与反管理的斗争非常激烈,实行经济监督的阻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查处违法案件没有一定的行政强制力是不行的,日前连执法人员的人身保护的法律保障都缺乏,加上执法队伍的奖惩机制也不健全,因此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在行政执法中有令不行、存禁不止的情况依然十分严重。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执法机构必要的设备。技术条件应该跟上去,目前对商品质量的检测有一定难度,例如市场上发现假“茅台”酒,检测机构因没有技术质量参数,无法鉴定真假,凭有经验的人亲口尝的结果又无法作为法律依据,这样的例子还很多。此外目前工商部门执法需要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也很落后,不利于迅速、及时地处理行政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