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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飞:中国儿童福利立法:时机、模式与难点

信息来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19-06-20

【注释】

作者简介:吴鹏飞,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儿童虐待及其公权干预研究”(项目编号:16BFX152)和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儿童福利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SFB2037)的阶段性成果。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之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因此,本文所指的“儿童”与我国的“未成年人”同义。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4-47页。

  [3]参见陈丽萍:《儿童福利条例草案正在起草》,《法制日报》2013年12月18日,第3版。

  [4]参见金勇:《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等30人提出制定〈儿童福利法〉议案》,《中国妇女报》2013年3月14日,第A02版;毛磊、彭波:《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适时研究制定儿童福利法》,《人民日报》2014年8月26日,第19版;王伟健、侯云晨:《南京外国语学校英语特级教师朱善萍代表制定儿童福利法》,《人民日报》2017年3月7日,第14版。

  [5]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6]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7]参见范如国:《“全球风险社会”治理:复杂性范式与中国参与》,《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8]童小军:《国家亲权视角下的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9]参见郑长忠:《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少年儿童伤害问题思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10]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30页。

  [11]参见吴鹏飞:《中国儿童福利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1-93页。

  [12]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将孤儿的保障从实物扩大到资金,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这是福利转型的重要标志,因此谓之“中国儿童福利元年”。

  [13]关于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多重二元结构的论述,参见吴鹏飞、余鹏峰:《中国儿童福利权实现的路径》,《青年探索》2015年第4期。

  [14]关于儿童福利法制建设滞后的论述,参见成海军、陈晓丽:《中国儿童福利法治建设及其不足》,《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4期;吴鹏飞、余鹏峰:《我国儿童福利权保障法制化的实现路径》,《北京青年研究》2015年第2期;韩晶晶:《儿童福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0-66页。

  [15]我国《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该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6]戴建兵:《新时期中国适度普惠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研究》,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16年版,第151页。

  [17]吴鹏飞:《中国儿童福利立法模式研究》,《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18]参见[丹麦]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郑秉文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19]参见张鸿巍:《儿童福利法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78-79页。

  [20]参见[日]桑原洋子:《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韩君玲、邹文星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29-130页。

  [21]《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22]如《儿童权利公约》第26条规定,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

  [23]林胜义:《儿童福利》,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北)2014年版,第49页。

  [24]肖新喜:《亲权社会化及其民法典应对》,《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

  [25]王玺、姜朋:《基于PDE模型的儿童福利供给财政缺口及保障机制研究》,《中国软科学》2017年第6期。

  [26]参见吴鹏飞:《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7页。

  [27]参见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课题组:《让儿童优先成为国家战略: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2》,2012年5月31日,第94页。

  [28]儿童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包括三项:其一,宪法的要求和赋权,即宪法有没有赋予和认可儿童权利;其二,涉及儿童权益的类别比较齐全,现实的社会问题都有法可依,即法律是否能够满足儿童发展需要;其三,相关法律相互协调、衔接,是否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参见徐建:《伟大变革中的我国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1期。

  [29]参见田相夏、张少男:《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现状与未来发展——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研讨会观点述要》,《人民检察》2015年第19期。

  [30]根据犯罪预防理论,儿童福利法这种通过规定国家儿童福利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提供福利保障体现的是一级预防(它和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并无直接关系,关注的不是具有犯罪动机的人,而是旨在减少犯罪的机会);而少年司法法虽然也关注一级预防,但其主要是通过干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而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主要内容属于二级预防(试图改变那些因为某种倾向性因素而被确定为危险的人,在其开始犯罪生涯前予以阻止,这是一种针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模式)和三级预防(关注的是切断犯罪进程,或减少犯罪行为的持续性、严重性和频率,如对已知的潜在犯罪人进行的治疗和矫正)。

  [31]参见姚建龙:《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32]参见王雪梅:《儿童福利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55-260页。

  [33]参见前注[11],吴鹏飞书,第38-133页。

  [34]姚建平:《国与家的博弈: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35]参见吴鹏飞:《儿童福利权体系构成及内容初探——以宪法人权理论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2期。

  [36]参见刘继同:《儿童健康照顾与国家福利责任:重构中国现代儿童福利政策框架》,《中国青年研究》2006年第12期。

  [37]吴鹏飞:《儿童福利权国家义务论》,《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

  [38]参见乔东平、谢倩雯:《西方儿童福利理念和政策演变及对中国的启示》,《东岳论丛》2014年第11期。

  [39]参见王丽平:《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问题研究》,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40]参见周震欧:《儿童福利》,巨流图书公司(台北)1991年版,第14页。

  [41]张奇林:《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8页。

  [42]参见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6》,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07页。

  [43]参见程福财:《中国儿童保护制度建设论纲》,《当代青年研究》2014年第5期。

  [44]参见陈成文、胡彬彬:《我们党对民生建设目标的新认识》,《光明日报》2018年1月12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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