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卫生行政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部门行政法学 -> 卫生行政法 -> 正文

刘炫麟: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立法研究——兼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草案) 》第2章

信息来源:《法学杂志》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8-12-18

注释

1 See Kinney E 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 to Health:What Does this Mean for Our Nation and World, The IND.L.Rev., 2000, 34 (4) , P.1457.

2 邓海娟:《健康权的国家义务研究》, 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第17~18页。

3 例如《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

4 例如《伊朗患者权利规章》《芬兰患者地位与权利法》《土耳其患者权利规定》《冰岛患者权利法》《比利时患者权利法》《塞浦路斯患者权利法》《以色列患者权利法》《苏格兰患者权利法》《格鲁吉亚患者权利法》《罗马尼亚患者权利法》《拉脱维亚患者权利法》《丹麦患者权利法》《挪威患者权利法》《德国患者权利法》《美国患者权利法案》 (A Patients’Bill of Rights) 等。

5 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全文注释》 (上册)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第514~520页。

6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 薛军译,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第376~378页。

7 [德]巴尔、[英]克莱夫:《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 (第4卷) , 于庆生等译, 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第630~707页。

8 据2004年对二战后世界各国宪法的统计分析, 目前世界上有超过2/3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健康权条款。See Eleanor D.Kinney&Brain Alexander Clark, Provisions for Health and Health Care in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World, 37 Cornell Int’l L.J (2004) .

9 唐超编译:《世界各国患者权利立法汇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第5~86页。

10 杨杰、刘兰秋、李晶华:《部分国家卫生基本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第1页。

11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与展望》, 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第5~12页。

12 我国现行的1999年《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 , 但并没有将医疗 (服务) 合同典型化, 缺少对患者权利与义务的集中规定。

13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第三版) , 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第290~294页。

14 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第587~589页。

15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320~799页。

16 《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韩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智利民法典》《西班牙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泰王国民法典》《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马耳他民法典》《埃及民法典》《巴西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菲律宾民法典》《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等均未设置医疗合同之内容。

17 申卫星:《医患关系的重塑与我国<医疗法>的制定》, 载《法学》2015年第12期, 第89~90页。

18 2016年5月21日, 时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第一届中欧卫生法国际研讨会上作了《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中的主要问题》的报告, 其明确指出, 《基本医疗卫生法 (草案) 》的框架内容包括总则、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全民健康促进、医疗卫生筹资与支付、医疗卫生服务组织与提供、医疗卫生人员、药物保障、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和信息化、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将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置于仅次于总则的第2章。2017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草案) 》, 同样将“公民的健康权利与义务”作为仅次于总则的第2章予以规定。

19 孙笑侠:《论行业法》, 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第46页。

20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即我国民法典对公民健康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否有必要重复规定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之中?笔者认为, 基于体系性完整性的考虑, 可以对一些重要的民事权利 (如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与义务 (如支付医疗费用等) 规定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之中, 但基于立法条文资源有限性的考虑, 又不宜全部照搬迁移过去, 否则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造成大量条文重复, 二是不符合该法系医疗卫生和健康领域基础性法律的定位。

21 我国《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