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2011年3月11日颁布的卫生部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内容,但是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2]我国《立法法》第63条。
[3]我国《立法法》第73条。
[4]统计以各地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的法律、法规资料库为依据。《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于2011年5月26日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11年8月12日由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因哈尔滨市人大尚未正式发布实施,本文暂不将该条例纳入讨论范围。
[5]我国《立法法》第63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6]我国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后制定或修改控烟立法的城市有唐山、北京、上海、银川、杭州、广州。天津、南昌、深圳、沈阳、重庆、兰州等地的控烟立法正在修改当中。最新的地方性控烟立法是《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已通过但尚未公布实施。
[7]此期间各地区都在为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而积极努力,客观上促进了地方性控烟立法的出台。
[8]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条:术语的使用。
[9]如,《广州市控烟吸烟条例》第3条。
[10]如,《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吸烟室或指定适当的地点作为吸烟区。
[11]如,《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二)违反第4条第3、 5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9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4条第3项、第4项或第8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如成都规定对吸烟者处5-10元罚款;深圳规定处20元罚款;长春规定处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