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有关实例及调查研究,参见卢宝荣:《以科学知识和事实增进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及其安全性的了解》,《植物生理学报》2013年第7期;唐桂香等:《转基因油菜的基因流及生态风险》,《应用生态学报》2005年第12期;刘勇波等:《转基因油菜的风险评估:油菜与其近缘野生种之间的基因流研究》,载薛达元主编:《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生物安全国际论坛第五次会议论文集》,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年版,第66-84页;汪文蓉等:《中国六省转基因抗虫棉种植对棉花害虫的影响调查》,同前书,第185-189页。对基因污染及其损害的详细描述,参见王康:《基因污染的侵权法意涵》,《兰州学刊》2014年第12期;王康:《基因改造生物环境污染损害的私法救济》,《法律科学》2015年第5期。目前,虽然尚未出现被确切证实的基因污染所致人身损害的实例,但这种忧虑一直存在着。
[2]美国星联玉米与拜耳长粒大米基因污染事件、加拿大基因改造油菜超级杂草事件等,均引发了大规模损害赔偿诉讼。2013年5月,美国俄勒冈州发生孟山都抗农达基因改造小麦事件,欧盟、日、韩等国纷纷限制或暂停进口美国小麦,在国内产生一系列损害赔偿纠纷。近年来,欧盟多次对我国出口的涉嫌基因污染的农产品采取措施。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也在2013年和2014年退运、销毁过数批共百万余吨来自美国的玉米,这些产品中均检出了未经我国许可的先正达公司MIR162基因改造玉米。受此影响,2014年10月初,美国农民已至少在5个州提起集团诉讼。参见彭俊勇:《转基因玉米退运背后》,《新金融观察报》2014年5月5日,第17版;萧强等:《美国农民起诉转基因巨头》,《环球时报》2014年10月8日,第16版。
[3]参见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中国Bt抗虫棉事件》,http://www.moa.gov.cn/ztzl/zjyqwgz/sjzx/201007/t20100717_1601289.htm,2016年7月16日访问。
[4]参见俞江丽:《双重风险下的中国转基因水稻研究》,载薛达元主编:《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生物安全国际论坛第五次会议论文集》,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年版,第120-136页;吕明合、姚小云:《漏网之稻》,《南方周末》2012年6月28日,第C13版。
[5]分别参见文静:《海南销毁9个滥种转基因作物》,《京华时报》2014年4月2日,第A15版;中央电视台:《追查转基因大米》,新闻频道2014年7月26日21:30报道;索寒雪:《企业曝有私种转基因大豆现象》,《中国经营报》2015年9月7日,第A3版;贺涛、孙爱民:《转基因作物是否滥种?》,《财经》2016年第1期。
[6]2014年5月27日,农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14〕2号),承认“在一些地方偶有发生违规扩散现象,引起社会关注”。2015年2月15日,《农业部2015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科〔2015〕5号)印发,要求以转基因水稻、玉米为重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管,严查未经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转基因产品的非法扩散。2016年1月28日,农业部印发《2016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科〔2016〕3号),要求“以转基因玉米、水稻为重点,……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销售、种植等行为,斩断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扩散链条,……有效遏制转基因生物违法扩散现象”。
[7]分别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这两份文件符合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3年12月23日)上有关转基因问题的讲话精神:“一是要确保安全,二是要自主创新。也就是说,在研究上要大胆,在推广上要慎重。……涉及安全的因素都要考虑到。”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658页。
[8]有代表性的文献,除本文其他部分特别注明的外,参见黄慧娴:《论基因污染之责任分配与损害补偿机制——以民事责任为中心》,《科技法律透析》2009年第5期;王康:《基因污染的现行侵权法规范之因应政策——以损害救济为中心的初步分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阙占文:《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受害者的请求权》,《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9]对欧美经验的详细介绍,参见王康:《欧美基因污染损害防范的法律经验及其借鉴》,《兰州学刊》2016年第6期。有关国际法规范经验,另文详细述评。
[10]参见[英]奥特温·伦内:《风险的概念:分类》,载[英]谢尔顿·克里姆斯基等编著:《风险的社会理论学说》,徐元玲等译,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59-89页。
[1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12]同注[10]。
[13]参见赵鹏:《政府对科技风险的预防职责及决策规范》,《当代法学》2014年第6期。
[14]参见注[10]。
[15]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184页。
[16]Otway, H. and von Winterfeldt, D.,“Beyond Acceptable Risk: On the Social Acceptability of Technologies”, Policy Sciences, Vol.14, No.3(1982), pp.247-256.
[17]参见[英]大卫·丹尼:《风险与社会》,北京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18]参见[美]罗杰·E·卡斯帕森:《人类风险的可接受性》,载[美]珍妮·X·卡斯帕森等编著:《风险的社会视野》(下),李楠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版,第3-12页。
[19]该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20]同注[15],第190页。
[21]参见曲瑛德等:《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调查Ⅰ:公众对转基因生物安全与风险的认知》,《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22]近期颇受瞩目的争端发生在崔永元和方是民之间,甚至还因此引发侵权诉讼。2015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互有侵权。判决书指出,对公共议题的讨论不应成为“比人品”、“比下限”的竞赛,方、崔二人将本来有价值的话题讨论拉入到无价值人身攻击的泥潭中。参见《方是民与崔永元互诉侵犯名誉权纠纷案》,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638,2016年6月27日访问。该案目前尚在二审中。
[23]正如学者指出的,争议的深层其实涉及国家政策制定、行政执法困境、民生危机根源、集团利益掠夺等重大政治元素。参见江晓原、方益昉:《中国转基因主粮争议的科学政治学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24]See R.Kasperson,et al.,“The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 A Conceptual Framework”,Risk Analysis,Vol.8,No.2(1988),pp.177-187.
[25]仅在2015年,农业部就因基因改造生物信息公开问题四次被诉,除下述7月10日终审判决的黄乐平诉农业部信息公开案外,还有2月10日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诉农业部“申请转基因作物相关科研现状和违规处罚情况”信息公开案(目前,尚无进一步的审理消息),以及1月27日杨晓陆诉农业部信息公开案与10月23日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诉农业部信息公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农业部和作为第三人的孟山都公司都坚持毒理学试验报告是“商业机密”,目前尚未见判决结果)。2016年8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振荣、沈美丽诉农业部转基因信息公开案。原告分别于2015年12月19日、2016年1月6日向农业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公开一份其2011年9月28日发给教育部办公厅的公函,该公函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使用转基因油的行为。农业部以该公函属于国家“秘密”文件为由,拒绝公开。该案目前尚未宣判。此前,2012年7月,北京市民杨晓陆等三人也曾向农业部申请公开该公函,农业部以同样的理由回复不予公开。参见李艳洁:《农业部因转基因食用油公函涉密拒公开被诉》,《中国经营报》2016年8月22日,第A2版。
[26]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农业部仅负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行政职权,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数量并无审批权限;黄乐平申请公开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遂于2015年4月7日判决驳回起诉。黄乐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参见鲁畅、林苗苗:《北京律师诉农业部信息公开案:一审败诉》,《新华每日电讯》2015年4月8日,第6版;郭京霞等:《黄乐平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维持原判》,《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11日,第4版。
[27]参见田享华:《雀巢产品转基因案波澜再起鉴定人未出庭受质询》,《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3月8日,第A06版;孙燕明:《朱燕翎再诉雀巢产品含转基因成分》,《中国消费者报》2005年12月21日,第C01版;孙燕明:《状告雀巢公司消费者再次败诉》,《中国消费者报》2006年1月11日,第C01版。
[28]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46号。
[29]See Douglas, M. and A. Wildavsky,“How Can We Know the Risks We Face?: Why Risk Selection Is a Social Process”, Risk Analysis, Vol.2 (1982), pp.49-51.
[30]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1992).
[31]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2000).
[32]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1950).
[33]FAO, Pest Risk Analysis for Quarantine Pests, Including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Risks and 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 ISPM No.11, April 2004.
[34]The Nagoya-Kuala Lumpur Supplementary Protocol on Liability and Redress to 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2010).
[35]Coordinated Framework for Regulation of Biotechnology,51 FR 23302.
[36]See Emily Marden,“Risk and Regulation: U.S. Regulatory Policy on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Agriculture”, B. C. L. Rev., Vol.44(2003), pp.733-787.
[37]See 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Plant Protection Act.
[38]See GMO Approval Process FINALLY Being Scrutinized, http://www.anh-usa.org/gmo-approval-process-finally-being-scrutinized,2015-06-16。
[39]Directive 2009/41/EC on contained us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micro-organisms (Recast).
[40]Directive 2001/18/EC on the deliberate release into the environment of GMOs and repealing Council Directive 90/220/EEC.
[41]Directive (EU)2015/412 amending Directive 2001/18/EC as regards the possibility for the Member States to restrict or prohibit the cultivation of GMOs in their territory.
[42]Regulation (EC) No 1946/2003 on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GMOs.
[43]See Regulation (EC) No 1829/2003 on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and feed, Regulation (EC)1830/2003 concerning the traceabilityand labelling of GMOs and the traceability of food and feed products produced from GMOs and amending Directive 2001/18/EC, Regulation (EC) No 65/2004 establishing a system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assignment of unique identifiers for GMOs.
[44]Directive 2004/35/CE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with regard to the prevention and remedy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45]Gesetz zur Regelung der Gentechnik (GenTG),1990.
[46]参见宗和:《法国立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新京报》2014年5月7日,第A22版。
[47]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
[48]See Th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Deliberate Release)(Amendment) Regulations 1995, Th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Risk Assessment)(Records and Exemptions) Regulations 1996, Th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Deliberate Release and Risk Assessment - Amendment) Regulations 1997, Th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Contained Use)(Amendment) Regulations 1998, Th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Transboundary Movements)(England) Regulations 2004.
[49]See Erick Millstone, et al.,“Beyond ‘Substantial Equivalence’”,Nature, Vol.401(1999), pp.525-526.
[50]目前有效种植许可有1998年批准的孟山都公司MON810基因改造玉米和2014年批准的杜邦先锋公司TC1507基因改造玉米。
[51]参见[瑞士]托马斯·伯纳尔:《基因、贸易和管制:食品生物技术冲突的根源》,王大明等译,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9-124页。
[52]2016年7月,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法令,禁止饲养、种植基因改造生物,禁止生产或进口基因改造食品(科学研究除外)。全俄舆论研究中心此前调查显示,83%的民众支持禁用转基因技术。然而,也有许多专家认为禁令将抬高食品成本,不利于生产和消费,还可能导致俄在此领域的研究水平越来越低。参见张继业:《禁止转基因产品——俄罗斯的“绿色之路”抑或“任性之旅”》,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6-07/09/c_1119192315.htm,2016年7月12日访问。
[53]以《环境保护法》等为基础编纂环境法典的可行性正在探讨中,可能的环境法典应留下一个接口,将基因污染的风险防范和损害救济问题转致于《基因技术法》。也有必要在民法典中适当确认基因权、环境权,并设定如前转致性责任规范。在与《基因技术法》发生交集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医疗等健康法领域,也需要作类似处理。
[54]在立法竞技场上,环保部曾于1999年启动过《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起草程序,2006年科技部加入这一工作,但在政策立场上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加上受农业部主导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的影响,《转基因生物安全法》不了了之。参见降蕴彰:《〈粮食法〉有望年内出台转基因立法主导权三部委均感兴趣》,《经济观察报》2011年1月21日,第4版。此外,林业部也在酝酿起草《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5]参见《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日卫生部令第56号)第8条、第19条和第26条。该办法被《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废止,后者第15条和第22条也提及实质等同性,但却在第23条中将“转基因食品”排除其管制范围。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除在第69条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外,并未对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安全(风险)问题作任何本质上的区别对待;第151条则明确将转基因食品监管纳入该法(该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彻底遵循了实质等同性原则。
[56]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92).
[57]农业部曾拟定一份简略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报请国务院审批。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07〕106号)。
[58]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于2016年6月组建,由76位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