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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张岩岩;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基于对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书的研究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发布日期:2018-09-30

【注释】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研究成果(2572017CC07)

作者简介:张博(197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研究员;张岩岩(1991-),女,黑龙江鸡西人,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王曦.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J ].清华法学,2016,10(6).

{2}李天相,冯艾琳,张正,等.我国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本土特性[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6(4).

{3}项张扬.检察权及其实施主体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0,(249).

{4}颜运秋,余彦.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高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征求意见稿》评析[J].法治研究,2015,(1).

{5}周妍,杨素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浅析[J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6}徐本鑫.生态恢复法律责任的设定与实现问题思考——从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说起[J].环境保护,201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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