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环境行政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部门行政法学 -> 环境行政法 -> 正文

秦鹏、何建祥: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

信息来源:暨南学报 发布日期:2018-09-27

【注释】作者简介:秦鹏,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何建祥,重庆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批准号:14JJD82000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权的原理与制度实践”(批准号:CDJKXB14002)。

[1]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就引进了民事公益诉讼,而《行政诉讼法》在2017年修改时,才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一款,赋予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在法律上对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进行了确认,但是详细的启动机制却并不明确。

[2]黄凤兰:《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再质疑》,《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2期,第27—31页。

[3]张智辉:《论公诉权的法治意义——兼论检察权的性质》,《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第7—9页。

[4]周枏:《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95页。

[5]周宁宁:《构建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第3期,第116—122页。

[6]邓小云:《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制度构建》,《学术交流》2009年第12期,第76—78页。

[7][美]詹姆斯·萨尔兹曼、巴顿·汤普森著,徐卓然,胡慕云译:《美国环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3—206页。

[8]顾培东:《诉讼经济简论》,《现代法学》1987年第3期,第39—41页。

[9]这类检察机关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三种方式,具体内容参见彭本利:《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及制度构建》,《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122—128页,该文中对这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阐释。目前实践中主要关注的也是通过直接起诉方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而对其他方式的法律监督缺少细致考察。

[10]徐卉:《通向社会正义之路——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197页。

[11]类似案件在贵州也有出现,但该案件在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环保部门就做出了妥善处理。具体案例参见中国宪政网http: ∥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 id =12371,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2月30日。

[12]林莉红、马立群:《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3—15页。

[13]参见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解释,采用文义解释的方式,自然可以析出与环境相关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当然也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4] Michael S Greve, “The Private 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Tulane Law Review, 1990.

[15]英美法系管家,特别是美国构建的“私人总检察长”制度在保证公共利益、克服“公地悲剧”中发挥着极大作用,但是,应当认识到在这类纠纷中,因为个人行动成本较高,而不行动又有获得利益的可能,因此非常容易出现搭便车的情况。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新路径。

[16]公民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的思路属于三元公益诉讼启动模式的一种思路,考虑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对可能造成的滥诉问题的忧虑,正如前文所言,笔者认为宜采用二元模式推进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变革。

[17]张海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其诉权顺位》,《理论学刊》,2012年第5期,第108—111页。

[18]谢鹏程:《如何认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检察日报》,2016-12-11,第3版。

[19] S. R. Schrepfer, “Establishing Administrative ‘ Standing’: The Sierra Club and the Forest Service, 1897-1956”, The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No.1,1989, pp.51-88.

[20]具体内容参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启动模式的前提之下,对检察机关在两种模式下做出不同的角色设计,以更好地履行其法律监督的职能。

[21]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有原告、公诉人、公益代表人等不同的学术观点,虽然在《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采用了“公益诉讼人”的提法,但是笔者认为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出发,其与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并无不同,都是基于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笔者认为应当认定其仍为公诉人的定位较为妥当。

[22]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229页。

[23]朱春莉:《检察建议的实践运用与规范》,《人民检察》2009年第6期,第41—44页。

[24]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区分最早是由法国著名公法学家莱昂·狄骥提出,后经德日法学家的阐发,在罗马法系诸国的诉讼法学研究中得以推广。但是,遗憾的是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目前主要采用的是主观诉讼的思路,客观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中没有获得其应有地位。

[25]林莉红:《公益诉讼与公益法的实践、制度和价值——公益诉讼的含义和范围》,《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第148—150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