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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省思

信息来源:法学 发布日期:2018-05-24

【注释】 

[1]胡卫列、迟晓燕:《从试点情况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2]这些规范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法发〔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等。

[3]参见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黔2323行初3号。

[4]秦前红:《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若干问题探讨》,《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1期。

[5]参见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吉0582行初2号。

[6]参见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甘1224行初1号。

[7]参见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1203行初32号。

[8]参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陕7101行初103号。

[9]参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1803行初179号。

[10]参见冉冉:《中国地方环境政治:政策与执行之间的距离》,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53页。

[11]参见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黔2323行初2号。

[12]参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鲁1321行初16号。

[13]参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11行初113号。

[14]参见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黔0382行初3号。

[15]王治国、史兆琨:《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全面稳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加强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检察日报》2017年7月19日第1版。

[16]参见刘艺:《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17]薛志远、王敬波:《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新发展》,《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18]《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拟作出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起诉审查期限,即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结束(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或检察建议1个月期满后),检察机关无论是决定结案还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均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19]参见朴光洙主编:《环境法与环境执法》,中国环境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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