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环境行政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部门行政法学 -> 环境行政法 -> 正文

吴美满:两岸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信息来源:人民检察 发布日期:2018-03-29

【注释】 

[1]对此,有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由“生态环境(基本)法”之正确定位而言,“生态环境(基本)法”第34条并未限制原告须为“受害”者,则各个别法不得再有“受害”之限制。参见林素凤:《论生态环境诉讼》,载《铭传大学法学论坛第八期——杨崇森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第12-13页。

[2]这种情况同样见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诉字第1869、1904号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定第519号裁定的林内机械化炉案及新店安康一般业废弃物掩埋场案。

[3]参见詹顺贵:《环境影响评估的行政争讼》,载(台湾地区)《律师杂志》2006年8月号第323期。

[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诉字第647号判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诉字第47号判决、“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403号判决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诉更一字第8号判决。参见李建良:《环评程序与行政诉讼——美丽湾度假村环评案》,载《台湾法学》2011年第176期。

[5]参见【日】山岸敬子著:《客观诉讼之法理》,劲草书房2014年版,第12-19页。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