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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太贤、陈应珍:环保督政约谈的祛魅与重塑

信息来源:《河北法学》2018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9-05-02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协商式行政执法研究》(13BFX035);福州大学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与实现机制研究》(14SKQ1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术研究立项《法治政府视角下行政执法协商和解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汪太贤(1963-),男,四川平昌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学、法理学;

  陈应珍(1973-),女,湖北建始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宪法学。

  [1]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1/03/content_2000791.htm;陈海嵩:《环保督察揭乱象 问责含混待规范》,http://opinion.caixin.com/2017-08-02/10112521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0日。

  [2]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葛察忠等:《环保督政约谈制度探讨》,载《环境保护》2015年第12期;冯贵霞:《“共识互动式”环保政策执行网络的形成——以环保约谈制为例》,载《东岳论丛》2016年第4期;葛察忠等:《环保督政约谈机制分析:以安阳市为例》,载《中国环境管理》2015年第4期。

  [3]早在2009年3月,浙江省环保局为深入推进减排工作,分别约谈了金华、衢州和绍兴3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见赵晓、陈俊:《省环保局长分批约谈市长》,载《中国环境报》2009年3月30日第1版。

  [4]2017年11月底,六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正式更名为“环境保护督察局”,由事业单位转为环保部派出行政机构。

  [5]参见《国发[2013]37号通知》:“(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部分;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八)做好综合督查工作”部分。

  [6]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的程序,目前尚无制度层面的规定,从媒体的报道来看,采用“五步法”,即督察(督察人员到现场发现问题)、交办(向当地政府下发文件正式交办)、巡查(巡查整改速度及整改完成情况)、约谈(对治理进度缓慢、整改不力者,约谈当地政府领导)和专项督察(对约谈后仍然无动于衷者,启动“点穴式”中央专项督察)。参见张璐晶、李永华、刘照普:《中央环保督察威力大:2016年到2017年两年内完成了对全国31省份的全覆盖》,载《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43期。

  [7]参见《环境保护法》第67条。

  [8]这一点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对该条的解释看出来:“有一个问题是:上级人民政府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这个问题在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没有规定。但有的观点认为,上级人民政府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32-233页。

  [9]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等。

  [10]参见《国发[2013]37号通知》“(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部分。

  [11]参见《国发[2013]4号通知》第9条第3、4款。

  [12]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获表决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环境保护部与其他部委的环保职责予以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13]参见《食品安全法》第117条。

  [14]参见《孟子·离娄下》。

  [15]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时,因约谈被给予否定性评价及责任追究的不一定是被约谈的现任地方政府领导人。以环保部约谈临沂为例,尽管被约谈市长在约谈中表示自己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好环保职责,对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非常羞愧,但在被约谈时,该市长被调任临沂市市长仅仅一个星期,临沂严重的环境问题并非其未履行好环保职责的结果。临沂约谈的否定性后果应由临沂市政府及前任市长承担,被约谈的新任市长应当承担的仅仅是约谈后的整改责任。

  [1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11、1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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