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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行政计划变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信息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发布日期:2018-05-14

【注释】

[1]德国联邦法院称承诺是“行政机关以约束的意思对将来的作为或不作为自我设定主权性义务的行为”。我国有学者也认为承诺行为存在信赖保护问题指出:“承诺只对行政机关有约束力,不具有对外直接法律效果,一般不可诉。但从信赖保护的原则出发,行政机关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阅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2]日本法院曾有判决赞同在行政指导和类似于行政指导的影响性计划中给予信赖保护。高雄县“政府”曾有开放彩券之议.故公开鼓励民间购置彩券摇奖设备。后因政府不赞同,故此政策因此打住(因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彩票须或政府允准方可)。有业者因事先听从县“政府”之建议,购置相关设备而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可能构成信赖保护。参考日本到取地判,昭和五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行裁例集,31卷1豪,第83页。后来的判决进一步指出,如果行政相对人实质上已无判断遵守的自由意志是,因该行政指导造成人民权利损害,实际上等同于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可能构成信赖保护。参考日本最判昭和五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民集35卷1号第35页。转引自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17页。

[3]我国《国家赔偿法》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越来越受到学者的质疑,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应当将可得利益损失入国家赔偿。参阅应松年主编:《国家赔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236—238页。

[4]关于“单纯营利机会”排除在计划补偿之外,德国学者平特纳举过一个案例:相对人A拆除其位于市中心的商业建筑,已做好一切再建备时,城建计划却被改变,将其土地确定为绿化区。只有A的土地在公布城建计划之前已经属于可建筑用地时,他才能获得补偿。参阅:(德)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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