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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吴文媛:土地规划管理改革:权利调整与法治构建

信息来源: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8-03-15

【注释】

[1]见《陈锡文讲“平衡”》,《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11月21日,http://epaper.21 cbh. com/html/2013-11/21/content_83730. htm? div =-1,2014年9月9日访问。

[2]见《陈锡文:不是所有农村土地都能进入到建设用地市场》, http://theory. people. com. cn/n/2014/0306/c148980-24548971. html, 2014年9月9日访问。

[3]有关争议较为详细的讨论,见文贯中:《用途管制要过滤的是市场失灵还是非国有土地的入市权》,《学术月刊》2014年第8期。

[4][美] Daniel R. Mandelker: 《美国土地利用管理:案例与法规》,郧文聚等译,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1页。

[5]见党国英:《苏格兰土地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编:《土地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6]见天则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研究报告:《行政部门配置资源的效率与公正研究》(内部刊印),2013年。

[7]见石忆邵等:《国际大都市建设用地规模与结构比较研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

[8]东京都都市计划局编:《东京之土地利用》,2011年,第8页。

[9]关于财产权利的公私边界的划定,是近代社会科学的核心论题,而对此所作的经典讨论出自洛克、哈耶克等政治哲学家及经济学家。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对这一论题的综合讨论具有某种学理上的均衡性,但他把权利分配看作一种道德上的选择,给公权的扩张在理论上留下了较大空间。我们更赞赏新制度经济学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对权利分割的讨论。这种讨论更具有技术性的特质,更利于成为涉及权利划定的立法的学理依据。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87版。

[10]国家公权的确立及行使固然必要,但公权并非一定能社会公正,在土地规划方面亦复如此。参见前引[9],奥肯书,第48页以下。

[11]英国政府对公地或私人土地的“可进入性”安排有法律规定。因为此项事务需要权利当事人,特别是休闲度假人,对自己的权利有清楚了解,政府专门印制了宣传页向人民散发。政府法规不仅规定了土地的开放的责任,更规定了“进入者”的限制性条件,包括其是否可以领宠物进入也被规定。法规同时规定了土地主人的私密空间范围。

[12]参见前引[4], Mandelker书。

[13]冯兴元、刘业进指出,大国的中央政府过于细碎与刚性的规划“相当于在空间上把经济活动泛计划化”。参见冯兴元、刘业进:《演化的城市规划及其中国意蕴》,《制度经济学研究》2012年3期。

[14]见[美]兰德尔·阿伦特:《国外乡村设计》,叶齐茂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66页以下。

[15]参见黄萌萌:《德国城市化道路与启示》,载《德语国家资讯与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3年版。

[16]参见前引[4], Mandelker书,第6页,第381页。

[17]“消极规划”思想形成于吴文媛所承担的若干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这一思想的某些片段已经见诸于当代一些有影响的规划师的作品,但目前规划理论界尚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认识。本文提出的以“消极规划”理念为核心的规划理论是一种探索,尚待更多的实践加以验证与完善。

[18][日]太田智:《奈良时代MAP》,光村推古书院株式会社2007年版。

[19]见前引[4], Mandelker书,第382页。

[20]见[法] Serge Salat: 《城市与形态——关于可持续城市化的研究》,陆阳、张艳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

[21][英]卢斯·斯拉维德:《微建筑》,吕玉蝉译,金城出版社2011年版,第98页。

[22]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Planning and Urban Desig Standards, John wilay and Sons. Inc.,2006.

[23]见前引[20], Serge Salat书,第122页。

[24]见[美]爱德华·格莱泽:《城市的胜利》,刘润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87页。

[25]前引[20], Serge Salat书,第110页以下。

[26]前引[7],石忆邵等书,第135页。

[27]见[美] S. E. Taylor等:《社会心理学》,谢晓非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讨论,见Angus McAllister & T. G Guthrie, Scottish Property Law, Edinburgh, Butterworths, 1992, pp.237-244。关于这个问题的整体讨论,见前引[5],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编书。

[29]见前引[3],文贯中文。

[30]见前引[4], Mandelker书,第3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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