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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云新、秦前红:城乡规划中的规划变更与权利救济通道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8-01-20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9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4条规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另外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释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第34—35页。

{3}参见朱芒:“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郑春燕:“论城乡规划的司法审查路径:以设计城乡规划案件的司法审判文书为例”,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陈越峰:“公报案例对下级法院同类案件判决的客观影响:以规划行政许可侵犯相邻权争议案件为考察对象”,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第181页。

{4}参见李泠烨:“城乡规划中‘公共福祉’的判定研究:一则著名美国案例的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120页。

{5}参见兰卓燕:“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的实体要件——以规范分析为视角”,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第120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1条。

{7}林纪东:《行政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01页。

{8}董保城:《行政计划》,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77页。

{9}《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续编》(一),第88页;《行政诉讼法实务见解汇编》(1996年12月版),第27页。

{10}《联邦德国基本法》第80条第1项规定:“联邦政府、联邦部长或联邦政府得依法律之授权,颁布法规性命令。授权时,法律须规定授权的内容、目的和范围。在法规命令中应表明其制定的法律依据。该项授权可以再次予以授权,则此项再授权应该以法规命令为之。”

{11}参见:Colin Turpin, Adam Tomking, British Government and the Constitution: Text and Materials,7th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 p.168。

{12}朱芒、陈越峰主编:《现代法中的城市规划:都市法研究初步》,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02-303页。

{13}较大的市,本文指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市,1982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第27条首次提及较大的市的立法职能《,立法法》第63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关学理论述可参见李兵“:国务院批准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行为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郑磊:“‘较大的市’的权限有多大——基于宪法文本的考察”,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4}刘文武:《当代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研究——通向城市规划自由王国的必然之路》,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92页。

{15}蔡志宏:“论都市计划之法律性质”,台湾东吴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第8页。

{16}廖义男:《行政处分之概念》,载《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95-396页。

{17}《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续编》(一),第88页;《行政诉讼法实务见解汇编》(1996年12月版),第27页。

{18}董保城:《行政计划》,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9页。

{19}董保城:《行政计划》,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81页。

{20}董保城:《行政计划》,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11页。

{21}董保城:《行政计划》,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11页。

{22}凌维慈:“城乡规划争议中的原告资格”,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23}正如我国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需要公平和公正地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参见李泠烨:“城乡规划中‘公共福祉’的判定研究:一则著名美国案例的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123页。

{24}陈清秀:《依法行政与法律的适用》,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57页。

{25} Gesetzüber 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BVerfGG), Art.78; Grundgesetz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Grundgesetz, GG), Art.100.

{26} Bundesgesetzvom 17. Juni 2005 über das Bundesverwaltungsgericht (Verwaltungsgerichtsgesetz, VGG), Art.47.

{27}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第7版),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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