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规划行政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部门行政法学 -> 规划行政法 -> 正文

彭錞:中国集体土地征收决策机制:现状、由来与前景

信息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发布日期:2017-02-20

注释:
[1] 蔡乐渭:《从拟制走向虚无——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演变》,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
[2] 刘国乾:《土地征收审批的正当程序改革》,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章剑生:《行政征收程序论——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
[3] 陈若英:《信息公开——强制征地制度的第三维度》,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4] 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5] 邹爱华:《被征收人土地征收救济难困境及其对策——以国务院土地征收决定权为视角》,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6] 章剑生:《行政征收程序论——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
[7] 两者之间的审批权限分工,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和《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第一、二条,国函[1999]131号。
[8] 章剑生:《行政征收程序论——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刘国乾:《土地征收审批的正当程序改革》,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邹爱华:《完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基本思路与具体对策》,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9]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10] 《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国土资发[2012]2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11] 《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第三(二)条,国土资发[2012]2号;国土资源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第5.10.4-5.10.11条,TD/T1024-2010。
[12] Zhong Taiyang, “Success or Failure: Evalua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National Land Use Plans in Past Twenty Years” (Visit from the Nanjing University Research Presentations, University of Waterloo, 11 November 2013), p 44. 本文对其中部分中文术语的翻译和图示结构做了调整。
[13]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号]。
[14]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15]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16] 除此以外,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征地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17]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第三条。
[18]《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19] 《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国土资发[2009]8号。
[20]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 469 (2005).
[21] 汪庆华:《土地征收、公共使用与公平补偿-评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一案》,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宋志红:《经济发展型征收合宪吗——美国凯洛案后的征收法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12期。
[22] 张启生、韩亚峰主编:《河南省征地补偿安置的实践及其制度性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23] 《淮阴县土地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24] 同时颁布的《关于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几项规定(草案)》和《关于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的规定(草案)》对于项目分类、审批权限等内容做了细化规定。
[25] 有学者对此提出激烈批评。郑振源:《土地制度改革要义》,载《中国改革》2010年第10期。
[26] 1953年12月7日《中共中央为贯彻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给各级党委的指示》。
[27] 1957年3月27日中共中央工业部《关于基本建设中限制征用农田问题的报告》总结归纳了多种征地浪费的情形,包括征多用少、早征晚用、任因计划批不准或削减而多征用的土地长期荒芜等。广东省在1958和1962年两次进行情况清查都发现大量多征、早征和征而不用的问题。袁征主编:《广东省志·国土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陕西省在1955年也报告了类似问题。参见1955年1月16日《中共陕西省委批转省人民委员会民政厅<关于检查用地单位浪费土地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意见》。
[28] 1953年12月7日《中共中央为贯彻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给各级党委的指示》。
[29] 建设项目审批权也经历了上收集中的调整。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将中央部属企事业下放给地方,地方兴办的大中型项目均由地方审批,小型项目更是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造成基建规模过大,用地过多的弊病。1961年基建审批权上收,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的大型项目由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大中型项目也由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才由省级政府审批。1962年该项审批权更进一步上收。参见邹玉川主编:《当代中国土地管理(上册)》,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91-92页。
[30] 1962年4月10日《国务院转发内务部<关于北京、天津两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报告>的批复》。
[31] 1970年4月20日总政治部《关于部队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1973年6月18日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指示的通知》;1979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32] 1956年1月24日《关于纠正与防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现象的通知》。
[33] 196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党组<关于基本建设节约用地问题的报告>》。
[34] 张敬东:《中国城市土地并非无偿使用:兼论土地利用效率低的根本原因》,载《城市问题》1992年第5期;郑振源:《郑振源土地利用文集》,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更有一些用地单位根本不付任何征地补偿,这一点为1953年《中共中央为贯彻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给各级党委的指示》所证实和批评。
[35] 邹玉川主编:《当代中国土地管理(上册)》,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36] 随着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建设用地计划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见1996年《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7] 孙佑海:《<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之回顾》,载《中国环境法治》2008年第1期。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之际,主政者也承认“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现行土地管理法采取分级限额审批的用地制度,不能有效地控制有些地方人民政府用‘化整为零’或者‘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非法批地和用地,不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管制,致使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大量转化为建设用地”。参见1998年4月26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38] 彭錞:《八二宪法土地条款:一个原旨主义的解释》,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39]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40] 如国家审计署2012年4月20日发布审计结果,指出在瘦身机的全国24个市县2009年至2010年土地管理及土地资金中,有14个市县违规征用土地22万亩。参见《24个市县2009年至2010年土地管理及土地资金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2年第7号。
[41] 任林苗、谢建定:《现行土地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载《浙江国土资源》2008年第10期。
[4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
[43] 仲济香:《土地督察对执法力度的促进效果评价》,载《中国土地科学》2011年第10期。
[44] 如多年以来的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安排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都强调征地信息的公开。这方面的最新发展可参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43号。
[45] 余凌云:《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问题:基于315起案件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
[46]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四管齐下”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载《安徽日报》2015年1月11日第4版。
[47]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48] 邹爱华:《被征收人土地征收救济难困境及其对策——以国务院土地征收决定权为视角》,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49] 《关于曾成、龙平安等六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复行政行为是否受理的复函》,[2006]行立他字第1号。
[50] 参见(2011)皖行终字第00005号;(2011)粤高法行终字第69号;(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23号。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3号。
[52] 参见(2016)吉行终455号。
[53] 参见(2016)最高法行再79号。
[54] 邹爱华:《被征收人土地征收救济难困境及其对策——以国务院土地征收决定权为视角》,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55] 贺日开:《我国征地补偿救济制度的迷误与出路》,载《法学》2007年第1期。
[56] 即可诉的征收决定仅限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参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57] 美国有大量关于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公共使用”含义的判例。相关梳理可见Daniel B. Kelly, "The Public Use Requirement in Eminent Domain Law: A Rationale Based on Secret Purchases and Private Influence" (2006) 92 Cornell Law Review. 中国的相关建议可参见刘向民:《中美征收制度重要问题之比较》,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姚佐莲:《公用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美国判例的发展演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58] 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唐忠民、温泽彬:《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59] 刘国乾:《土地征收审批的正当程序改革》,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章剑生:《行政征收程序论——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
[60] 尽管人大和公众在这个阶段的介入有助于监督和保证下级政府征地决定符合规划。
[6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