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公安行政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部门行政法学 -> 公安行政法 -> 正文

张永强:警察职务防卫的正当性根基与规范完善——兼论《人民警察法》相关内容的修订

信息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05-28

【注释】

基金项目: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预防性反恐刑法问题研究”(17AFX017);2018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博士项目“预防性刑法立法问题研究”(2018BS114);2018年度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青年项目“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2018XZQN-05)

  作者简介:张永强(1988),男,甘肃天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1]关于警察职务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观点,详细论述可参见:陈志军.警察职务行为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7(2):85-91;王寅谊,金璐晓.论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J].湖北警察学院学报,2014(6):84-87;沙万忠,方姚.暴恐背景下警察防卫权研究——以“弗格森骚乱”为视角[J].宁夏社会科学,2015(5):35-43.

  [2]这8种情形分别为: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6.袭击人民警察的;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3]这15种情形分别为: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4]即: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5]即: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6]关于该观点的详细阐述,具体可参见:赵蒙蒙.论警察防卫[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3:21.

  [7]2012年将《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1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8]即: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9]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2.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3.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4.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5.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10]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1.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2.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11]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1.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2.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12]即: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携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使用现场足以制止违法犯罪的物品。

  [13]即: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参考文献】

{1}刘静坤.论美国的警察紧急权理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2):119-126.

  {2}常菲.警察职务防卫权的法律基础[J].公安研究,2007(4):67-71.

  {3}松井茂.警察学纲要[M].吴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5}于改之,吕小红.比例原则的刑法适用及其展开[J].现代法学,2018(4):136-149.

  {6}尹子文.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基于722份刑事判决的分析[J].现代法学,2018(1):178-193.

  {7}许恒达.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的现在性[J].月旦法学教室,2018,185:23-25.

  {8}周铭川.对《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的修改建议[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5):82-92.

  {9}程应需.人民警察执法权保护问题的刑法学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5):29-34.

  {10}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1}鲁伯特·克罗斯,菲利普·琼斯.英国刑法导论[M].赵秉志,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12}俄罗斯联邦刑法典[K].黄道秀,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5-16.

© 北大法宝:(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法宝V6有何新特色?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