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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滨:路检盘查的实施依据与程序监督

信息来源:《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03-13

【注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1]参见[英]菲利蒲·约翰·斯特德:《英国警察》,何家弘、刘刚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以下。

  [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按说,机场、车站和码头不算道路,不过依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规定,警察可以在此查验身份证,不妨将机场、车站、码头理解为旅途中或者在路上。路检盘查不包括海关对出入境者证件和所携物品的检查,也不包括对办公场所和私人住所的搜查。

  [3]参见[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17年版,第416页。

  [4]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版,第442页注143。

  [5]参见林钰雄:《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6]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2000年自版,第81页。

  [7]参见林裕顺:《警民邂逅·交手互动——“临检盘问”可能范围》,载日本刑事法学研究会主编:《日本刑事判例研究(一)侦查篇》,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19页以下。

  [8]参见[英]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易继苍、朱俊瑞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9]参见陈英淙、黄惠婷:《法治国之警察理念与权限》,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17页。

  [10][日]平野龙一:《刑法的基础》,黎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8页。

  [11]参见苏满丽:《对汽车的路检盘问》,载前引[7],日本刑事法学研究会主编书,第38页。

  [12]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31页。

  [13]1977年美国有人因违反1974年德克萨斯州刑法典而被定罪,该法典规定,拒绝报出姓名和住址属犯罪行为。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指出:“在缺乏任何怀疑上诉人有不法行为的根据时,称量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天平,要向不受警察干扰的自由倾斜,其核心关怀一直是个人合理期待的隐私权不受无拘无束的警察权的专横侵扰。当这种盘查不以客观违法为依据时,警察专断和滥用权力会超过可容忍的限度。因此,上诉人不应因拒绝说明身份而受刑事处罚,定罪应予推翻。” Brown v. Texas, 443 U. S.47(1979).

  [14]Steve Russell, The New Outlawry and Foucault’s Panoptic Nightmare, 17(1) American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48(1992).

  [15]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5)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16]熊秋红:《〈人民警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178页。

  [17]参见[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页以下。

  [18]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连孟琦译,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221页。

  [1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397页。

  [20]前引[4],林钰雄书,第441页。

  [21]前引[4],林钰雄书,第442页。

  [22]Richard Card and Jack English, Polic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37-38.

  [23]参见王兆鹏:《搜索扣押与刑事被告的宪法权利》,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1页。

  [24]Cliff Roberson, 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Justice, Placerville, California: Copperhouse Publishing Company, 1994, pp.207-208.

  [25]Brinegar v. United States, 338 U. S.176(1949).

  [26][美]伟恩·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上册,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27]Sibron v.NewYork, 392U.S.42(1968).

  [28]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长为4小时,德国为12小时。参见前引[17],布洛克书,第223页;前引[18],《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22页。

  [29]“听证系法治国家原则要求下的结果,其目的是保证程序的透明化,以避免行政机关作出突袭性的决定,又因被听证的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亦是形成决定的一方,而非行政机关作成决定时的客体,故听证的功能落实主体权利的保护。”前引[9],陈英淙等书,第5页。

  [30]参见前引[23],王兆鹏书,第49页。

  [31]目前,针对违法路检盘查提出行政诉讼只有理论上的可能性,由于“警察法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普通公民恐无从知晓,难以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参见万毅:《论盘查》,《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137页。

  [32]前引[9],陈英淙等书,第112页以下。

  [33]“宣称好的目的可以使坏的手段正当化,宣称政府为了善的目的就可以违法,这样的宣称必将招致可怕的后果。” Justice Louis D. Brandeis, Olmstead v. United States, 277 U. S.438(1928).

  [34]Johnson v. United States, 333 U. S.436(1948).

  [35]参见前引[8],雷纳书,第200页以下。

  [36]Lawrence M. Friedman, 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85, p.578.

  [37]参见前引[24], Cliff Roberson书,第212页以下。

  [38]其实,“福利任务不能由警察执行,警察应该为防止即将发生之危害而设置”。前引[9],陈英淙等书,第105页。

  [39]“世卫组织估计中国大陆每年交通事故导致约26万人死亡,平均每10万人中有18.8人死于交通事故。2015年,有人员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大约90%是因违反交通法规引起的,类似违规事件总数达到惊人的4.42亿次。”见《环球时报》2017年8月12日第6版。

  [40]Michigan Department of State Police v. Sitz, 496 U. S.444(1990).

  [41]United States v. Martinez-Fuerte, 428 U. S.543(1976).

  [42]一位美国黑人女警官多次目睹这类场景:黑人青年开着昂贵的汽车,会经常被警察拦截、搜查和盘问;而一旦开豪车的是白人青年,即使被拦截,也只是友好地警告他注意周围的危险。参见前引[3],博西格诺等书,第393页。

  [43]前引[22],RichardCard等书,第48页以下。

  [44]参见前引[23],王兆鹏书,第54页以下,第204页。当然,对令状制度也不乏批评。法官仅阅览警察所提书面资料,无人对质反驳,除非警察明显违法,否则只是走过场,不能事先防止滥权。 See William J. Stuntz, Warrants and Fourth Amendment Remedies, 77 Va. L. Rev.891(1991).

  [45]前引[19],罗克辛书,第393页。

  [46]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6页以下。

  [47]前引[3],博西格诺等书,第377页以下。

  [48]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对“紧急情况”作出相同规定:“(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藏、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以及其他情况。

  [49]参见前引[23],王兆鹏书,第172页。

  [50]黄翰义:《程序正义之理念(一)》,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80页。

  [51]前引[26],拉费弗等书,第225页。

  [52]同上书,第212页,第231页。

  [53]Florida v. Bostick, 489 U. S.656(1991).

  [54]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第35条规定:“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55]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重点,已不再是域外法的引鉴,而应转向中国场景研究;应当从法的供给转向法的实施,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参见陈盨:《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张广兴:《中国法学研究之转型:以民法学研究为例》,《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但在警察法学研究方面,情况却不是这样,对外国法治经验的引进借鉴仍是阶段性重点。

  [56]RobertReiner, ThePoliticsofthePolice, Oxford: OxfordUniversityPress, 2010,p.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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