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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城管警察”现象的审视与反思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03-11

【注释】

[1]本文所指的城管执法权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的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实践中,国内常将综合行政执法权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混用。但多数学者认为此二者概念是有区别的,即综合行政执法权的内涵外延大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他们认为综合行政执法权至少应是行政处罚权、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的综合。参见熊文钊主编:《城管论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王雅琴、沈俊强:《城市管理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之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页;王敬波主编:《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研究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2]所谓特殊强制权,特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以暴力为手段,采取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强制性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使用武器、警械、扣押物品等,而被实施的对象只能服从。

  [3]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城管警察”并非指警察的一个新警种。笔者将实践中出现的警察与城管联合执法的各种形式称为“城管警察”现象,而其中参与协助城管执法的警察称为“城管警察”。如搜狗百科定义城管警察为:负责预防城管执法时发生暴力冲突的警察,特指“城管与警察常态公务协助机制”。参见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v76042929.htm?fromTitle=城管警察(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22日)。

  [4]杨书文:《城管行政综合执法中的部际协调与上下关系》,载《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5]参见刘显仁:《广州公安局设立城管特勤大队配合城管执法》,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09-09/26/content_12112872_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25日)。

  [6]余湘青:《对公安机关参与行政联合执法的理性思考——兼论警察行政协助法律制度的构建》,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9期。

  [7]叶晓川:《城管执法权的制度困境及其出路》,载《理论与改革》2008年第3期。

  [8]“手段与目的不匹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城管部门因不享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方面的处罚权,而导致的对违法行为人强制带离权的缺失、妨碍公务惩罚权的缺失及强行进入住所权的缺失。行政处罚权的集中也使诸多执法问题集中,而城管部门又恰好需要上述强制手段来解决集中起来的问题、实现其执法目标,故笔者言之为“手段与目的不匹配”。参见王雅琴、沈俊强:《城市管理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之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44页。

  [9]参见贺荣:《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探索和思考》,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

  [10]熊文钊主编:《城管论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5-36页。

  [11]蔡震荣:《行政法强制执行之困境与职务协助》,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12]余湘青:《论警察行政协助》,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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