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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奖(四)吉林省四平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06-09

主要内容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途径。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2014年以来,四平市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实践中,立足发挥实效,创设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即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以政府行政违法投诉举报中心为平台,以纪检监察部门追责为支点,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模式,有效融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形成一整套监督体系。

(一)搭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平台。

成立“四平市政府行政违法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受理行政违法投诉举报案件。以中心为平台,建立系列工作机制:一是案件“双移送”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与政府法制部门互相移送案件,建立良好的衔接与配合关系;二是全程督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机制,使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得到规范;三是信息通报机制。媒体、特邀监督员与中心的监督信息,通过统一配备的手机终端等载体及时通报并形成机制;四是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中心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联席交流机制,定期沟通情况,提升监督水平。

(二)创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模式。

“+纪检监督”,强化追责力度。在进一步落实原有问责方式基础上,对不落实《行政执法监督通知》的行为进行问责,以懒政、怠政之由,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层级监督”,突出事前事中监督。市政府在做强“案卷评查”的基础上,通过年初报审执法计划,更加强调事前报备;通过细化裁量权和网格化全市各系统执法人员,更加突出执法的即时监督;通过要求主要领导签发监督回执,激活部门内部层级监督。

“+司法监督”,拓展监督范围。建立政府法制部门与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中心专门负责督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落实;将行政败诉案件纳入监督范畴,对失职行为进行追责。

“+社会监督”,整合社会监督力量。设立中心,搭建群众举报监督平台;设立“特邀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力量;设立媒体“曝光台”,强化舆论监督。

(三)建立闭环式行政执法监督运行体系。

“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在闭环式运行体系当中,中心获取监督信息后,依法研判、调查取证并核实,存在问题的,立案并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事涉单位整改,书面回复由其主要领导签字的整改结果。整改到位的,向投诉人反馈;提出监督异议的,重新核查;不落实又不反馈信息的,以行政不作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动因和背景

(一)法治大环境不断提升,倒逼法治政府建设务实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不断加快建设步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使法治政府建设更有利于操作;《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和实施,使行政诉讼案件大幅攀升;检察机关开始承载“提起公益诉讼”职能,意味着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察建议将持续增多;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期待,推动政府必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法治整体环境的提升,越来越急迫地呼唤行政执法监督,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其职能作用,应有所作为,甚至强势作为。

(二)全市经济持续发展,要求社会发展环境规范有序。

“中国优质玉米之都”四平,位于东北振兴哈大一级发展轴上,是哈长城市群向南开放的桥头堡。当前,区域经济的发展,已由过去对要素的差异化竞争,转到对环境的公平竞争,拼资源、比区位、争项目、抢政策、要倾斜转为“环境决定成败”。201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居全省第4位,但五年前还是在全省倒数第二的位置上徘徊。经济的持续提升,要求政府必须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政府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发展环境是否优化,对行政执法依法进行规范,是政府管理水平的外在体现。在软环境建设中,监督不到位的行政执法必然存在滥用空间,只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才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才能使各经济实体在依法的大前提下实现自由存在,才能有效保障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

(三)推进行政执法监督,需要监督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时有发生。四平市政府为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始终努力探索如何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

但实际工作中的四个瓶颈问题,成为制约监督作用发挥的重大障碍:一是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软弱无力。“政府通报批评”等问责方式,使事涉单位漠视行政执法监督的存在,对监督玩文字游戏或做表面文章,甚至置之不理;二是行政执法监督与司法监督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使二者都难以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三是社会监督找不到切实发挥作用的平台,逐渐丧失监督的积极性;四是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分散,无法形成监督的合力。这些瓶颈问题不解决,就不能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项目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的建立,强力破解了地市级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瓶颈问题,具有突破性和实践性,在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属于首创。

(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打通了行政执法监督最后1公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行政权必须受监督权制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四平市政府潜心探索,致力于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实现突破。理论上,不理不问不落《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或慢作为,而行政不作为或慢作为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对象,二者的有效衔接等于打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最后1公里。通过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将“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有效整改,将以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责罚方式,作为固定模式写进《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解决了行政执法“问责难”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有效整合了监督资源。纪检监督、层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监督力量,由于缺乏协调包容的制度设计和相互沟通平台,各自为政,力量分散,难以有效地精准监督。模式建立后,对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统一协调,整合了监督资源,构建了监督平台,降低了监督成本,提高了监督效率,解决了行政执法“监督难”的问题。

(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提高了政府公信力。行政权力在法治框架下运行,人们就会产生公正感、安全感和信任感。四平市政府设立行政违法投诉举报平台,设立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设立媒体专栏“曝光台”,拓宽了群众不满情绪的诉求表达通道,通过对其及时依法处理,有效化解了行政执法产生的社会矛盾,解决了行政执法“形象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