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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法治政府奖”获奖项目简介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2-04-09

在2011年1月15日举行的评选暨颁奖典礼上,评选专家依据科学严格的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公评选出了8个“中国法治政府奖”项目。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008年4月17日,由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的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正式公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确立了行政公开、行政公平、参与、高效等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建立了行政管辖、协助、回避、决策、公开、听证、证据、教示、卷宗阅览、时效、说明理由、裁量权基准、行政问责制度等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并突出了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权力运行方式、政府工作流程、行政管理手段、层级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全面系统、科学地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规定》的制定实施是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同时它也揭开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新篇章,对于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探索意义。

(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2年11月6日公布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首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权利人和义务人,并首创重大决策预公开、依申请公开、评议考核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对于推进广州市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广大市民参政、议政和监督能力,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助于加强政府和市民之间的沟通,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有助于推动政府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能。《规定》的出台实施也为国家及其他省市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有力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进程。

(三)中国证监会法律部:证券期货市场“查审分离”执法体制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0月设立了相对独立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实现了案件审理的专门化、专职化和专业化。“查审分离”执法体制是指中国证监会在查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案件时,由稽查局、稽查总队等稽查部门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由专职化、专业化且相对独立的行政处罚委员会采用准司法化的程序来负责“案件审理”。“查审分离”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实效,不仅高效、精准地打击了违法行为,而且有力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诉讼绩效考核、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06年,日照市政府在五莲县试点的基础上将行政诉讼绩效考核制度在全市推开。行政诉讼绩效考核机制是指将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指标,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和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由法院将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提供给政府,由政府法制办核算各单位行政诉讼得分。对于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为保障该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政府还建立了政府与法院良性互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配套制度。行政诉讼绩效考核制度切实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了经济社会环境,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全国海关行政复议系统

2002年,海关总署正式启动全国海关行政复议系统,并于2008年对全国海关行政复议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对原有的统计功能加以修改,并增加复议机构及人员信息管理模块。全国海关行政复议系统是运用信息手段收集、分析行政复议的各项数据,实现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统筹管理的行政机关公务管理系统。其功能主要包括:1、规范全国海关法律文书制作格式;2、简化法律文书备案手续,减少行政经费的开支;3、即时生成复议工作各项统计数据;4、对复议案件的审理进度进行跟踪监控,保证工作效率;5、从信息与技术上保障上级机关的行政监督;6、实现全国海关办案人员的在线经验交流。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

2009年8月,四川省公布了《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试行)》(以下称《评估指标》),首先对6个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市县实施评估,2010年度,又扩大《评估指标》运用范围,对所辖21个市(州)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评估指标》包括“五规范一保障”即行政决策规范化、公共服务规范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化解争议规范化、行政监督规范化、保障措施落实6个方面,共30条。《评估指标》促进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水平、行政执法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并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泉州工商行政指导实践经验

2005年4月,泉州市工商局开始探索将行政指导引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实践“和谐监管”新模式。在推行行政指导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服务发展助导制、执法办案疏导制、巡查监管劝导制和依法维权引导制四项机制,通过实施即时行政指导,推行项目+案例模式,建立健全审议、监督、流转、考评、激励等行政指导运行机制,推进行政指导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创新了服务发展的方式,丰富了依法行政的内涵、促进了工商职能履行到位,提升了行政管理水平,得到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广泛认同。

(八)辽宁省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阳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勤务区工作模式

2003年,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始推行行政执法勤务区工作模式。行政执法勤务区工作模式是将管辖区域划分成若干个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责任区域,在责任区域内以勤务区大队为基本执法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履行各项城市管理职能。勤务区工作模式的核心是执法工作责任制。勤务区工作模式实现了城市管理的长效管理和综合执法,有利于划清责任区域、明确执法责任,有力促进了沈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四、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提名奖”项目简介

在2011年1月15日举行的评选暨颁奖典礼上,评选专家依据科学严格的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共评选出了7个“中国法治政府奖提名奖”项目,以下是有关这7个项目的简介。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招投标法律制度建设

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国家发改委起草了《招标投标法》,单独或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1件行政法规,12件部门规章,代国务院起草了1件综合性政策文件,推动形成较为完善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并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招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经过近十年的努力,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从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深入到实践层面的操作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方面和重点环节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培育和发展招投标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

2007年9月,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正式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准确地执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申请人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认同,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北京市自1997年8月开始,在全国率先推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通过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文书进行抽样评查,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案件和履行法定程序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方式。通过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四)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下称《办法》)于2006年7月20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是全国首部全面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规定在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阶段需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的多种方式,并建立了及时反馈公众意见、立法电子卷宗等制度。通过《办法》,广州行政立法领域实现了公众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确立了群策群力的开放式立法模式,促进了高质量公众意见的形成,有利于实现法治政府。

(五)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标准化执法

2008年10月,西安市莲湖区开始实施城市管理标准化执法模式。将行政处罚权细分为检查权、调查权、决定权、强制权四项权能,交由不同部门行使,将行政执法细化为11个环节,通过三级审批的每一份法律文书流转,控制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有效。由电脑自动生成处罚结果,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成立全国首家城管巡回法庭,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由法院强制执行。城市管理标准化执法有利于促进行政权的合法、合理、公正行使,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设立镇(街道)法制办公室

2002年12月,温岭市在乡镇机构改革时,在不增加机构数量、不增加编制的基础上,尝试在各镇、街道设立法制办公室,确定镇(街道)法制办与党政办合署办公,并明确了镇(街道)法制办公室工作职责。设立镇(街道)法制办公室有利于强化制度建设、政务公开、执法监督和责任落实,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七)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创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2006年,郑州市创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以下称阶次制度)。阶次制度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确保罚款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核心是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合理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阶次制度的实施,增强了行政机关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也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