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简介:朱继萍(1967—),女,河南光山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1]1954年《宪法》有关社会权利及保护规定共计8条,即第15、16、91、92、93、94、95、96条。第15、16条规定在“总纲”部分,即“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创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91-96条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分别为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的自由、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权、妇女享有同男子的平等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权。
[2]1949年,马歇尔在其著名演讲“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中,从公民身份的要素角度提出了不同于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的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概念,并“受命于(英国的)历史而非顺从于逻辑的展开”得出结论认为,“公民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归于20世纪”。参见〔英〕T·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13页。
[3]马歇尔认为,福利国家是整个共同体福利的促进者和监护人;与可以限定的个人权利相比,共同体福利的内容更加复杂,福利国家的公民有获得福利的权利。参见〔英〕T·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
[4]如美国的福利国家建设不同于北欧国家的社会福利体制,其关于公民的社会权利及其保障是以贫困救济权为主、以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提供救助为主力军,国家并不保障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权利。参见潘屹:《社会福利思想和福利制度辨析》,《社会福利》(理论版)2014年第7期,第2-15页。
[5]如针对社会权利是积极权利之说,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有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更加积极,而有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更加消极。参见秦前红、涂云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司法性研究——从比较宪法的视角介入》,《法学评论》2012年第4期,第3-14页。
[6]如英国在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时对男女同工同酬作了保留,法国则对雇佣外国人条款作出保留。
[7]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0年2月发布的《中国人权发展50年》。
[8]《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经过2006、2012年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经过了2006、2015年两次修订;《残疾人保障法》于2008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05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过2009、2012、2015年三次修订。
[9]详见现行《宪法》第22条规定。
[10]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发布的《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30年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增长分别为2.43倍和1.68倍;而从1978年至1998年20年间,我国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分别为2.3倍和3.6倍,贫困人口则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1998年的4200万。可见,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的迅猛发展对我国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物质支持和保障是显而易见的。
[11]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经历了快速的经济增长,但居民收入、教育和社会服务等却没有得到相应改善,失业和未充分就业率很高,因而引发了社会动荡,继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参见〔美〕詹姆斯·米奇利:《社会发展——社会福利视角下的发展观》,苗正民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12]如国家已经开始完善女性退休年龄的相关制度设计以确保男女平等;关于残疾人上学、就业、康复、住、行等,国家相关保障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之中。
[13]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5年10月29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的要求。
[14]目前,中央以至各级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都不够明确。如关于经费支持,《社会保险法》对此仅有原则和概括的规定。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曾明确提出“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但当期没有实现。此后,关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占比在政府相关文件中一直语焉不详。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在2018年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称,我国2016年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支出占同级财政的支出仅为5.72%。—参见吴为:《人社部副部长:养老金累计结余还可支付17个月以上》,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8/02/26/476950.html, 2018年2月26日访问。
[15]慈善事业被经济学家称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并将慈善活动规范化和制度化,既能发挥热心于慈善事业人群的积极性,解决中国在社会权利保障方面目前所遭遇的财力困难,也可以避免和消除目前慈善活动出现的不规范作法或其他违法乱象,如慈善诈欺、善款挪用等。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慈善法》,这对调动民间力量参加社会权利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16]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参见马怀德:《中国社会立法现状分析》,《法治社会》2016年第1期,第80-86页。
[17]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2月23日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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