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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论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政府定位的几个转变

信息来源:爱思想网 发布日期:2013-02-28

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实现政府定位的几个转变,这既是制度改革问题,更首先是人们观念的转变。本文论述了下列几种主要定位关系:政府角色定位、职权定位、职能行使方式定位、财政收支规模和作风的定位、政绩评价标准定位。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改革过程,需要政府与人民共同不懈努力,逐步促成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和完善,并最终实现我国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

【关键词】政府法治;服务型;定位转变

  

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建设一个十分重要方面的内容,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改革过程,其中需要实现多种转变。这些转变最终涉及许多方面的制度建设,但首先是人们观念的转变。这里主要涉及如下几种关系需要认识和处理。

  

  一、政府角色定位:主与仆;真与伪

  

  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如何定位?如今这已经主要不是理论问题了,古今中外的先哲、学者对此早有定论。如今不会有人公开唱反调,说政府是主人,人民是仆人。但实际情况则颇为复杂,并经常被颠倒了过来:真主人往往变成了假主人、真仆人;而真公仆却变成了假公仆、真主人。因为权力虽然本源于人民,却容易异化而走向人民的反面。“云出其山,复雨其山”,天经地义,但云却往往自以为高高在上。

  权力者有种种理由和借口搪塞人民。例如:我们是全国人民总体的公仆,并不是你们一二几个人或一些人的公仆。我们是代表人民的总体、长远和根本利益的,个人、少数和局部利益和意志应当服从。

  不错,政府作为人民的“仆人”是从总体上说的,但也不能“抽象肯定,具体否定”。首先,要确实是在代表着人民中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真正是人民的“总体、长远和根本利益”,而不能打着幌子。它应当有客观标准,不能任凭人们巧辩。否则,权力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违反民众的意志,侵犯民众的利益,使“公仆”同主人在实际上被调换了位置。

  其次,即便政府真正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对于人民中的少数人的利益和意见也应当给予足够尊重。毕竟他们也是“主人”们当中的部分成员。先哲们在推崇民主政治时也早就注意到“多数人暴政”问题,指出“既要保护社会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又要保护社会上一部分人不受另一部分人的不公正对待”。他们并提出了一些对策。人们不能因其为人民中的少数而否认其主人地位,政府仍然应当为他们作应有服务。

  服务型政府的定位要求政府人士在具体工作时必须摆对自己同服务对象的关系,端正工作态度。办事要尽量方便群众,为群众着想。要虚心听取和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和批评意见,不能高高在上,摆架子,打官腔,“门难进,脸难看”。举两个例子:一是某地遭受天灾,一位政府高官去查看慰问灾情稍迟到了几天,有位农民当场指着高官鼻子吼道:“怎么现在才来?你应当辞职!”这位高官连连承认错误;回去后就提出了辞呈。二是某位地方官员对媒体记者的提问吼叫:“你是哪个单位的?”其下属并动手抢记者的录音笔。后来记者们在网上集体签名要求罢免他;而他公开表示“不道歉”,照样心安理得地当他的高官。在这两个事例中,看来前位官员是清楚自己与人民的角色定位的;后面那位则是糊涂的,角色定位被颠倒了。

  明确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公仆,这就是民主政治要求。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切实树立这一观念,并努力通过有关制度的设计和完善,防止实行中反仆为主的情形发生。

  这种观念转变说来容易做起来难。但人们应当逐步树立这种意识,因为这是方向。只要主政者坚定信念,政府人员身体力行,人民大众主人翁意识和觉悟日益提高,总会促成政府角色向正确定位转变。这也是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深远意义所在。

  

  二、政府职权定位:主动型与被动型;扩张型与收缩型;大政府与小政府

  

  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的职权、工作,对于作为主人的人民大众来说是为之服务。服务就得按照主人意志去做,因此具有一定被动性。但当然也不能理解为“叫一声动一下”那样消极,其中也需要有能动性。

  犹如一位首长的秘书,对其工作的基本要求有两条:一是服务要忠诚,要能准确理解和忠实执行首长的意图,二是要负责任把事情办好,善始善终,要“你办事我放心”,办事过程中尽量少让首长操心。秘书一般不能超越和违背首长意志擅自作为。遇有特殊和紧急情况来不及事先请示时,也可以做某些临时处置,但要能理解和尽量符合首长一贯的处事原则和作风,事后并必须及时汇报。我想,政府的职权和工作也大致可做如此类比吧。人民的意志形成为宪法和法律,也表现为其他形式的民意。按照法治的要求,政府的职能从根本上说就是忠实执行法律。但由于法律毕竟难以穷尽生活和规定得十分具体(在立法不够完备情况下尤其如此),政府在实施法律时显然是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但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否则即超越了界限。如今我们政府的“主观能动性”有时是否太强了一些,以至他们的主人们会感到不知所措呢?

  就职权范围来说,按照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应当是扩展型还是收缩型的呢?

  从历史上看,政府(国家)的职能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是不同的,总趋势是呈现逐渐扩展的。特别是现代以来,由于生产和生活不断社会化,国家职能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如国家调节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出现和日益发达。以至有人把这称为国家的“第三职能”。不仅是经济,现代化和科技飞速发展,人们社会生活也变得越来越高级、复杂了,需要的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庞大和复杂。因此各国的政府职能都大大扩展了。即使在西方,如今的国家政府也不能再简单地当当“夜警”了。但是许多西方国家也有对应办法,这就是同时大力发展壮大民间社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让各种社会组织(NGO)担任更多公共管理任务。所以他们的政府职能并未感到太大压力,能够做到“小政府大社会”。有人看到西方某些福利国家,对其公民的一生“从摇篮到坟墓”什么事情都管起来了,便以为人家那里肯定是“大政府”;他们忽视了原来那里发展了“大社会”,而政府还基本上是个“小政府”。

  社会主义的中国则不同。按照传统理论,革命不但必须摧毁旧社会的各种上层建筑,还需要摧毁其经济基础,认为新的经济基础不可能在旧社会母体内生成,必须由新政权重新组建。重建后并将其置于国家集中统一的管制之下。所以包括经济职能在内的国家各种职能十分庞大,简直扩展到了极限。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方面由于逐步引进市场的作用,政府职能活动范围有某些缩小,但仍然十分庞大。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职能范围应当逐步有所收缩,而不能继续扩展。政府应当抓好一些重要的、现阶段还必须亲自负责的事,而把其他许多事情交由民间社会(他们的NGO)去承办。

  当然这就涉及政府需要信任民间社会,并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健康发展的问题。如今有不少人士(尤其是学者)认识到,我国的民间社会职能由于种种限制是太不发达了,大力呼吁发展壮大我国的NGO。当前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是否可以此为契机推动这一情况的改善呢?

  

  三、政府职能行使方式的定位:指令与引导;强制与自觉

  

  服务型政府的办事方式和作风同专制的压迫型或管制型政府也是有所不同的。既然是为人民服务的,服务者同被服务者的利益和意志总体上是基本一致的,无根本利害冲突。这就决定了政府可以、也应当主要采用协商、启发、鼓励、引导的方式行使其职能。而如果是专制的压迫型或管制型政府,他们有着极大的并往往不可明言的私利和目的(他们个人、集团和阶级的利益),他们同人民大众是对立的(尽管口头上会作相反的说教),所以只能对人民实行暴力统治,以命令和强制为主,并且需要态度强硬,手段残酷,让人民害怕,服从而不敢反抗他们,他们权力就能稳固。正如孟德斯鸠说的,恐怖是专制政体的显著特征。

  服务型政府当然不能废弃指令和强制手段。因为人民群众是个成分十分复杂的集合体,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和觉悟程度不一,素质和品格有高低之分,总难避免有损害他人、危害社会和国家的违反社会公德、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发生。政府的强制是为了维护其他公民、社会和国家正当利益。人民需要并授权政府实行指令和强制。

  政府的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人民认可的有关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律,应当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政府在行使职能时要尊重人民的基本人权、自由和其他各种正当权利,尊重人格和尊严,不得随意侵犯。要相信和依靠人民,尽量让人民自己教育自己,管理自己事物。即使在运用强制措施过程中也宜充分利用社会有关资源,发挥人民自己的教育感化和规制作用,包括采取由民间社会出面进行训导、协商、仲裁和监管等。

  政府官员不要总以为自己高明,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常听到有些人挂在口头上的一句话:“教育人民。”其实,就教育来说人民也是主人,主要还是人民自己教育自己,包括教育人民自己的政府官员。当然这里主要是指人民中的先知先觉分子、先进思想观念的教育和影响作用。政府官员也要虚心向人民学习,当然这首先要善于鉴别好与坏、真理与谬误。其实由政府来规定人民必须或者只能学习和信仰什么思想,接受什么样的教育,这并非总是妥当的。政府可以倡导,但最终还是应当让人民自己鉴别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