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维度的法治中国及其话语意义
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
摘 要:法治中国内涵丰富,可从多角度开展研究。从语用关联的维度看,法治中国存在交叉的4层含义:第一,用法治修饰中国,在联想语用中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及其体系,进而为法治话语权的形成奠定语词基础。第二,用法治定义中国,在执政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明确法治中国的基本含义、原则要求、意义特征以及实现方法等,进而为形塑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奠定逻辑基础。第三,用法治打量中国,发现、确定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的社会矛盾。第四,用法治建设中国,以法治战略、法治规划等为主线,协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话语;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念、原则等已渗入到中国的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等新组词,也成为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内容。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应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以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等。对于经历了共和、民主、自由等思想实验的中国来说,“法治中国”的命题具有划时代意义。尽管在中国制度现代化的演进过程中,共和、民主、自由等价值的实现程度还不是那么尽如人意,但探索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不能尽如人意有多方面原因,比较清晰的是,在一百多年的现代化进程中,未能全方位做好法治建设。没有法治作为基础保障,共和、民主、自由等价值当然难以全面实现。从未来中国的现代化目标来看,制度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等都可借法治来完成。但法治及法治中国是复杂的系统,其在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不宜做单义的界定或理解。语用是语言在使用时体现出来的意义。关联维度是语用联想思维的使用,牵涉到语义和语境的关系的探究。对语词的理解不能仅仅关注其字面含义,还要注意其在语境中衍生出来的意义。对法治中国全面、正确的理解需要关联维度的展开。这也是整体、辩证思维的要求。本文试图“在‘说明原因’与‘提供理由’相统一的原则下,构建一种‘立体的’、‘全面的’的解释策略”。将语义与语用整合起来,在法治与中国关联的语境中诠释法治中国的意义。从宏观的角度看,语用关联维度的法治中国,可以从如下4个方面展开。
一、法治中国是用法治修饰中国
从法学演进的历史看,虽然法律的规范性以及所显现的定义特征限缩了人们修辞的想象力,但内涵丰富的法治以及修辞语用还是给人们留下了很大的联想空间。从改革开放40年来人民群众以及执政党对法治越来越重视这一点来看,关于法治中国的系列组词,不仅是装饰性的言辞运用,而且是在联想思维中强化了法治的重要性。法治中国是20世纪90年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治国方略后的新词组。几乎与法治浙江、法治上海、法治山东等同时产生。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前,就已经有学者使用“法治中国”概念。随着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研究的不断深入,对法治中国的概念、命题等研究产生了丰硕的成果。法治中国成了学术话语体系的重要范畴;在政界也成为政治话语的组成部分,可作为表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概念。从语词产生的背景来看,法治中国是用法治修饰中国,即通过系列与法治关联的组词构造,为塑造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做好言辞储备。语词修饰不仅能够美化语言,更能塑造思维方式。用法治修饰中国不仅是新的组词,也是重组思维联想的说服方法。
(一)用法治修饰中国的语用联想
首先,法治中国的语用是在“法治”与“中国”间的关系联想。截至2020年9月,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发现,冠以“法治中国”之名的文章有1 265篇,以“法治中国视野下”命名的文章有30篇。冠以“法治中国视域”之名的文章有43篇,以法治中国作为关键词的文章更多。在言语使用及法学研究中,用法治修饰中国的现象已经普及,其修饰的对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从粗略阅读中发现,多数文章并没有直接给法治中国以定义,多是对法治与中国关系的联想,即用法治中国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修饰。这种修饰联想的语用是重要的。法治构词的经常使用,不仅可以强化法治意识,还可以把这种基于修饰的言辞当成思维现象研究。在此基础上方可进一步深化对法治中国的定义、战略等的认识。当然,以法治修饰中国需要联想。从公开发表文章的标题就可看到对法治中国的诸多期待。例如,在“法治中国”后缀以“建设”“理念”“理论”“实践”“道路”“战略”“愿景”“视域”“背景”“进程”“目标”“构建”“担当”“篇章”“智慧”“航程”“时代”“格局”等。这种修饰涉及“法治中国”的诸多方面,其中使用最多的是“法治中国建设”。
然而,法治与很多词的联用也引起一些学者的批评。例如,历史上各种逐步演进的法治,如何能够建设、担当;等等。其实,这种疑问可归结为对法律、法治、法学之基本属性——拟制性——的遗忘,缺乏对法自主性假设的认同。法治是一种拟制性称谓,法治中国其实是对这一拟制性称谓的进一步联想使用。尽管用法治修饰中国是新的组词,但这一词组与其他更多词组的联用是拓展法治理论、开启法治思维的关键步骤,更是建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开端。虽然开端并不必然导致法治话语升级为法治话语权,但随着对法治中国使用的广泛以及研究的深入,法治中国会逐步成为法治理念、法治理论、法治建设的关键词,为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奠定基础。这是用法治定义中国,进而理解、解释、改造中国的前奏。用法治修饰中国并不能解决国家和社会治理转型的问题,而只能作为话语转换的策略。可这是一个必经的历史阶段。没有修辞阶段对法治中国的广泛运用,就难以勾起人们对法治与中国关系的联想。
需要指出的是,“修辞立其诚”是语用联想的基本姿态。虽然法治中国是用法治修饰中国,但并不包含贬义,而是使用法治中国的正确姿态。如果也像有些人对待共和等价值那样,用实质主义或虚无主义姿态对待,那么法治中国也可能成为纯粹的修辞。长此以往,制度现代化转型就将难以实现。法治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和价值,比较容易在官民之间达成共识。法治涉及官民关系,对官来说,法治就是要把权力圈在法律的笼子里面;对民来说,则是要做到全民守法。任何一方不真诚对待法治,就会违背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假定,因而也难以在官民或权力与权利之间建构平衡关系。而法治主要是在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建构平衡关系。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规则和程序、反对权力与权利的绝对化。只有真诚地对待法治,才能形成捍卫法治的思维和行为方式。
其次,法治中国是比较意义上的联想修饰。有学者看到,法治中国是与“法治世界”相对应、相衔接的大概念,是既着眼于对内关系、也着重于国际关系的学理概念。也有学者从“中国梦”的维度,认为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梦”与“中国梦”一脉相承。还有学者从国别意义上的法治展开联想,认为“‘法治中国’与‘法治美国’、‘法治德国’等的区别,代表着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区别,二者在根本目的、指导思想、制度基础、动力机制等各方面均有不同”。另有学者从国际视野看到:“在国际上‘法治中国’尚未成为一个热点……应当由中国人自主创立,把握话语构建的先机。”词义比较中包含对各种可能意义的联想使用。这些语词联想虽难以成为系统理论,但能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丰富的素材或进一步联想的基础。
最后,法治中国是语法角度的关系分析。“法治中国”属于偏正结构,“中国”是中心词,“法治”是修饰语。这一说法虽然符合语法规则,但很难对法治中国的意义做出全面解释。因为法治中国的整全意义需要在诸多关系思辨中获取。如果中心词是“中国”,就需对“中国”进行分类处理,以避免“中国”过于空洞而使法治中国成为纯粹的修辞。从逻辑拟制的角度看,能直接与法治衔接的,是能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如政党、政府、国家、社会组织;还有作为法治调控的行为,如经济、政治、管理及思维领域等。如果没有在法治修饰中国之后,引入主体、行为、思维等更为“具体”的内容,那么对法治中国的思考就不会深入。
(二)用法治修饰中国是建构法治话语体系的前奏
“在党的历史上,法治话语从未像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这样显赫。”法治中国是修饰词组,但不是纯粹的修辞。20世纪60年代新修辞学兴起以来,“尽管修辞学家努力为其恢复名誉,却还是让人又爱又恨。修辞最不重要的品质就是它很陈腐,就是它不产生知识”。可这不是放弃修辞思维的理由。在法治修饰中国的早期,其含义会比较模糊,甚至一些人会对有些修饰比较厌烦,认为修辞无非是说说而已的影子或虚构世界,而不是具有明细愿景和终极真理的世界。然而,法治中国以及诸多修饰词组为建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提供了语言素材。毋庸置疑的是,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确实需要核心语词。由于法治中国的涵盖面较宽,能容纳法治理想的诸多方面,因此其可作为核心概念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或话语体系。实际上,以法治中国为基础概念的理论研究,正在形塑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法治中国业已成为表征法治战略、道路、理念、理论、建设以及话语体系等的基础性概念。“‘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的统领性概念,亦可视其为基石性范畴。”可以说,法治中国是用法治概念、理论、理念、精神等来设计中国,代表着党和国家对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蓝图设计,更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原则的集中体现。法治中国的广泛使用可以推进法治精神的全面延伸,并可内化为政府、政党和公民对法治的定力。法治中国已经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础范畴。
原本“话语本身是一个具有后现代意义上的词汇,作为后现代理论中极具批判性的一个词语,它意图颠覆建立在西方现代性宏大叙事基础上的自由、权利、人权、法治等主流观念”,然而,话语修饰的功能具有两面性,既可以用于解构,也可以用于建构。后现代思潮之所以能解构法治,是因为在法律实施中出现了法律绝对化倾向,有些人把法律当成决策的唯一理由。需要看到,中国与西方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一样。中国的历史传统、政治现状等国情决定了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不可能照抄西方的法学理论及话语系统。这不仅因为西方法治遭遇后现代法学等的批判,在理论上呈现出不可能性,出现法治倒退论;还因为法治中国是前所未有的事业,需要政治家、法学家等融贯中西方文化的设计。中国需要建构主义来捍卫法律的权威。西方有些政治家希望中国走西方的民主法治之路,但西方的法治、人权也在走向衰落。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把民主、法治蹂躏到如此不堪,以至于很多人产生了对中国模式的联想。中国模式不是传统专制的模式,而是法治中国模式。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治意识形态,需要将法治话语遍布于公共话语之中。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是中国法学家的使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建构与之相匹配的法治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
二、法治中国是用法治定义中国
从目前较为普遍的法治思维水平需要提升的现状看,法治组词的修饰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意义联想的使命还没有最终完成,对法治中国的基础理论以及话语体系仍需要深入研究。与其他人文科学相比,对法律类修饰词的使用,“法学家会要求更为确切的概念”。因为仅用法治修饰中国很容易给人留下贴标签的印象,所以,在用法治修饰中国的同时,还要探究用法治定义中国,对法治中国进行概念化处理,进而明确法治中国的基本内涵。这里的定义,不仅是要给作为词组的法治中国赋予种加属差、准确清晰的定义,还要将法治中国当成一个基于语境的操作性、规定性概念,从而使法治更充分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定义是对法治理想和实施方法的简化和缩写,是还原法治中国的本真,从而为用法治观察分析中国提供明晰的思维方向。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法治中国的定义工作,制定了诸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衡量标准、主要任务、具体措施等指明具体方向。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修改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更为用法治定义中国指明了方向。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就是法治化,用法治定义中国要围绕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目标来展开。
(一)为什么要用法治定义中国?
第一,用法治定义中国是用法治整饬、改造中国的前提。用法治定义中国是定义法治之后的后续定义;是运用逻辑规则明确法治中国之基本含义;是在思维目标上追求形式的透明,而不是庸俗辩证的含糊。定义思维的基础是逻辑规则的使用,与辩证思维的规律不在同一个层阶。尽管明确的定义需要辩思,并且定义是辩思的结果,但定义之结论必须是清晰的。带着对法治的憧憬与信任,在很多领域已能够用法治定义中国,并用法治定义来打量中国,这为用法治分析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用法治理论探索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与道家顺其自然的智慧不同,定义思维是用理性逻辑改变思维、调整行为,包含有对法治的尊重以及期待。因此,在思辨法治与中国的对立统一时,需要在和而不同的基础上,探寻法治与中国的结合。这种结合的结果,不是在原有的机制体制中简单地融进法治因素,而是对中国未来社会转型的简约表述;是对否定人治、反对专制、倡导民主、推进法治、捍卫自由、实现正义等的概括性界定;是用删繁就简的方式对与法治有关联的中国要素之抽象概括。
第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定义和定义思维的指引。法治是由法律定义的秩序。然而,用法治定义中国是有难度的。在复杂的社会情势下,法治内涵存在诸多理未明晰之处,想找到“内涵明确和价值中立”的界定,断不可能。可对法治实践来说,又必须在理论上对法治有所定义。按照法治逻辑的要求,只有在有了明确的定义之后,才可能用法治理论观察、设计进而改造中国。只有明确的法治定义才能为法治实践提供标准、为思维和行为提供指南。用法治定义中国具有工具和目标双重属性,主要是明确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理念和实施方法。法治原本是维护秩序的工具,但在推进制度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了法治的目标属性,即法治是国家和社会治理转型的重要目标。有学者已经看到,“‘维稳政治’向‘法治中国’转型的根本问题在于以法治指导‘维稳’,这种制度化转型路径彰显了中国法治文明的长足进步——从‘维稳思维’跃升为‘法治思维’,从权力管理进阶为法律治理,最终内化为‘法治中国’的构成性内涵”。法治由于具有目标属性,因此也被认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当然,法治的目标属性并不影响其工具功能的发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可进一步具体化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主要矛盾”。同时,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离不开法治的参与。在工具与目标属性关系的探究中,法治成了促进社会转型或社会改革目标的工具。只是需要意识到,只有在用法治定义中国之后,才能使国家和社会治理转型具备明确的目标和实施方法。
第三,法治体系建构需要明确的法治中国定义。对法治中国词语的广泛使用以及理论的深入研究,不仅唤起了人们对法治的重视,还引发了人们对中国的全方位重新思考。“法治道路的选择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根本问题,如何理性地阐释和揭示法治中国的道路设计、道路选择及其社会实践,防止历史和现实中的道路陷阱与理论误区,成为法治中国理论研究的重大论题。”这意味着,用法治定义中国不仅应作纯粹的概念化处理,还应包括明确其立体的意涵。法治中国是以人民为中心实施法治政治,即执政党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做到“党领导立法、支持司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强化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决贯彻依法执政。在法治推进过程中尽量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在思维方法上做到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解决问题靠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等。
(二)用法治定义中国的意义
1.用法治定义中国的理论意义
用法治定义中国是对推进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理念、行为措施的进一步明确。“‘法治中国’含有国际法治的政治概念,在当下乃至一个较长时期,‘法治中国’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与世界意义。”中国法学界至今没有一套关于中国问题的系统思考,也没有自己的知识系统。而对法治中国命题的研究,则很可能改变这种现状。因为,用法治修饰中国不是对中国现实的法治赞美,而是对未来中国的期待。只有明确的定义才能接近法治。定义法治是对法治的抽象表达,也是法治理论、法治思维等得以展开的基础性工作。定义法治需要在理念上形成基本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对法治作概念化处理。概念化处理是抽象思维的使用,需要去除附加在法治概念上的各种色彩,还原法治的本色,明确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所指。尽管定义之明确是逻辑性、理论性的预设,却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重大理论的论证以及实践决策都需要先有明确的定义。定义在形成过程中,早期也会有诸多争鸣,因而需要在论辩中逐步得到清晰。只有在有所定义的基础上,才能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建构。同时,只有明确了法治中国定义,才能有法治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契机。虽然用法治定义中国会牵涉到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的追问,但法治中国的目标是用法治改变、改造中国。因而明确定义是重要的,是深入研究法治中国理论体系的基础性预设。当然,用法治定义中国需要把法治与具体的主体、行为领域等联系起来,否则,以法治中国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等都难以建构起来。
2.用法治定义中国的现实意义
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语境因素的差异性和独特性,使得法治难以复制,法律、法治的移植很难成功。因此,确立一个能被接受的法治定义非常重要。法治实现不仅需要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程序,还需要正确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的逻辑思维规则。实际上,关于法治组词的研究,其实也是在用法治定义中国。而法治思维、法治方法等同样是从行为和思维上来定义,不过这只是法治逻辑的初步展示。在定义法治中使用逻辑,是通过定义来规范程序、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法治目标的实现需要把法治逻辑贯彻到思维决策之中。定义思维是理解和应用法律、法治的基础思维方式。从微观的角度看,立法、执法、司法都是在明确法律,以便在定义思维的约束下实施法律行为。用法治定义中国对推进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定义法治中国,不仅与法律的创设密切相关,而且与促进据法思考、依法行为有关。用法治定义中国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以明确的法治理念、方法引导法治中国建设,从而促成在具体问题上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用法;在宏观问题上也能做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3.用法治定义中国的历史意义
对中国近百年历史发展进程的描述,如果用某一时代的关键词来界定,可以归纳为4个关键词:共和、革命、改革、法治。即辛亥革命后的共和中国;1978年前的革命中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改革中国;新时代要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转型,标志这个时代的尽管还有改革的成分,但战略目标是走向法治中国。当然,与对历史时代的划分不一样,法治中国还是进行时。这个时代是否可界定法治中国,还需要历史的验证。在历史语境下用法治定义中国,需要“细致地说明其起源并确定其构成要素”,对法治所处的历史、政治和理论进行深入的探索。只有在历史长河中界定法治中国,才能搞清楚法治中国的现代意义。在中国历史上,首先把法治与国家治理联系起来的是法家思想的奠基人管仲,他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儒家思想创始人孔子则提出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的治国模式。然而,无论是德法兼治,还是儒法合流、明法暗儒的法治思想,都与现代化法治相差甚远。今天人们所言及的法治,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既包括现代法律制度、机制体制、逻辑思维方式等的引入,也含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延续;是在现代与传统之间追求“和而不同”的法治中国,即在反对专制、倡导民主、保障自由的原则下,建构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传统的新型法治。
(三)如何用法治定义中国?
第一,明确法治与中国的关系。法治中国不仅要对法治有明确定义,还要对“中国”有恰当理解。“华夏九州说”产生以前,“中国”的含义有二:一是指王政与霸政时代王者及诸侯所居之都邑,二是指春秋以来中原文明开化程度较高的邦国。《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指出:“中国曰赤县神州。”然而,这种解释是群分居所意义上的中国,其所蕴含的词义与法治关联不大。从现代法治的角度看,法治中国之“中国”,主要不是指历史、国度、版图意义上的中国,而是指主权范围内的经济、政治、社会等组织以及相对应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意义上的中国。在社会科学分类普及的今天,人们对“中国”已做出概念化、理论化、修辞化处理。思维言谈所使用的“中国”已经不能做单义理解,而需要在语境中确定。中国的内容十分丰富。作为语境的要素主要包含与中国相连的国家主体、政治权力、社会组织、民族构成、历史传统、国度版图、政权组织、主权范围等。
用法治定义中国,不仅丰富了对法治的思考,而且在法治之中增加了更多中国元素。目前法治中国已具有丰富的内涵。这一方面源自法治自身带有多种含义,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不仅是一个国度,其本身也包含有深厚的历史与文化。但“‘法治中国’绝非以一种狭隘的方式诉诸所谓中国的‘文明’‘传统’或社会现实,而排斥普遍主义的法治观念”。法治中国还没有全面实现,甚至对其定义也还需要持续的争鸣,但从现有的政治文件来看,用法治定义中国已初见端倪。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可以推出法治中国是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法治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其实都是在定义法治。并且,法治中国表征着一个坚持、遵守并奉行国际法治,继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的中国;标志着一个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
第二,对法治中国进行理论拓展和概念化处理,从而明确法治中国的建构主体、基本原则、机制体制、规范体系、实现方法等。在某种意义上,法治意味着法律体系的自主性。“在运行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整个流程构成了其动态环节。”对法治中国的理论拓展,在于明确法治中国的理念、目标、原则、规范、制度、机制、体制、标准、特征、道路、方法等。在法治与中国间开展关系思辨,会发现很多需要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概念化处理则是要清晰界定法治中国的含义。有研究发现,法治中国在总体上包括中国共产党治理的法治化、国家治理法治化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总之,在法治中国的定义中,重要的是明确法治中国的理念、目标、理论以及建设路径、实现方法等。
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规范,那么,是否制定全覆盖行为规范,然后按照规范约束行为,法律秩序就会实现?为什么现实中有人反而会有虽然法律越来越多但法治理想并没有完全实现的感觉呢?这主要是因为在思维决策过程中,对法律的明确性或者说法律的定义不够重视,法学研究的主要精力都倾注于不确定性、模糊性。以至于法治、法律定义难以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法治的实现是一个动态过程,不仅需要把不清楚的法律说清楚,还需要认真对待明确的法律、法治定义。在常态思维中,法律、法治的意义如果是明确的,就不宜随便解释,而应该认定明确的意义。法治反对解释,尤其是反对过度解释。当然,法治的实现需要良好的环境因素。这些环境因素包括实施法治的政治战略措施、与法治实施相匹配的体制机制、支撑实施法治的法治文化及法治话语系统、实施法治所必需的经济基础等。
第三,用法治定义中国需要以法之名的拟制思维。定义本身就是拟制。几乎所有的法律、法治、法学等都是拟制思维的精神产品。法治中国亦不例外。用法治定义中国就是用拟制的方式把法治中国界定清楚。这里的法治,不仅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的各个环节,而且囊括法治的精神、理念以及思维方式。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中少不了假定以及对思维行为方式的明确。没有明确性的法律,法治就无从谈起。没有清晰的法治中国概念,法治中国就只能停留在修辞阶段。用法治定义中国,不是对法治建设实际状况的说明,而是对法治理想状态的明确。对法治中国的清晰界定,目标是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理念、制度、规范、思维方式等,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这里的中国,主要是指现实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用法治定义中国,是用法治秩序重塑经济、政治等其他秩序形态。当然,穷尽法治与中国相互关联的因素是不可能的,而是力求尽量明确“法治”与“中国”之关联要素。只有在有了明确的定义之后,法治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为实现法治战略目标,需要用法治定义“中国”的各个领域,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定义行为方式,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二是定义主体体系,促成法律调整机制体制的形成。目前,虽然提出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但这里的能用法治化解的社会矛盾究竟是“谁跟谁”的矛盾还没有清楚的界定。一旦缺乏对主体的研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就成了空话。仅仅拟制规范,不完善主体拟制,法治还是无法实现。三是定义法治话语体系,塑造思维方式。
三、法治中国是用法治观察中国
用法治观察中国是用有所定义的法治中国概念、原则、理念、标准等来分析、确定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从已发表的大量文章的题目就可以发现,法治中国的定义对人们的思维已经产生很大影响。例如,在很多研究中已经出现以法治中国凝聚改革共识、法治铸成平安中国建设、宪法实施要以法治中国为目标、法治中国对责任政府建设的意义、法治中国对促进人权发展的作用、法治中国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指引、法治中国与农村依法治理的关系、法治中国与干部法治能力的提升、法治中国与党内法规完善等问题的研究。这其实都是用法治打量、观察中国。法学家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则更为丰硕。张文显教授提出:“在任何国家,法治的重心都是制约和控制权力,防止其滥用和异化。”根据这一法治原理,反观我国当下的权力运行现状,其存在的典型问题包括:权力授予与运行的规范程序缺失;权力边界不清。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依法控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推进法治建设的主体,也开始用法治观察中国,进而提出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缘何用法治观察中国?
与问题导向的思维不同,用法治观察中国是带着“法治”眼光的打量。这种打量是基于法治中国定义的考察,是把法治作为标准的观察。用法治观察中国,包括在技术上审视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程序性;在价值上考量民主、人权、平等、共和等,以便将其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用法治观察中国,在宏观上是用法治精神、理念、原则、法学原理等分析社会问题,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法治方式;在微观上是对社会进行法治评估,进而发现需要改善或解决的问题。关于法治评估已经开发出可量化的体系性标准。这些标准虽然也包括可观察的法治理念、精神、原则等,但主要是法律实施的程序化、技术化的标准。用有所定义的法治中国原理观察社会,可发现现实与法治要求之间的差距。之所以要用法治观察中囯,是因为迄今为止,法治受到了不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国家的推崇。法治已经成为政治正确的标杆之一。“面对诸多的不确定性,在一点且只有在一点中出现了一种超越所有裂痕的普遍共识:‘法治’有益于所有人。”有人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然而从中国也开启法治建设来看,在法治问题上中西方确实有着观念共识。人们之所以追求法治,是因为法律能公正、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人能够获得基本的尊严。先定的法律规则与程序,不仅能保障财产的安全,还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对法治还没有精确的含义,但在“法治就是限权”意义上已经有起码的共识。
黄文艺教授提出的“法治中国概念的操作性解释”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笔者意识到,在用法治定义中国后还需要用法治检视中国, 以法治思维观察社会。包括用法治定义所明确的理念、精神、原则、目标、价值追求等来理解、解释中国,发现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法治建设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可观察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最主要是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设计就是集中观察后的基本格局。用法治观察中国可以发现,“国家主义法治进路所固有的局限性也会日渐暴露,某些公权力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共谋还有可能成为法治进程的重要阻力”。这意味着需要警惕“权力本位”,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营商环境指数应当更加青睐法治秩序,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需要树立,契约自由的原则需要坚守。用法治观察中国就是用法治定义等分析中国社会。
(二)如何用法治观察中国?
用法治观察中国需要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在传统思维中存在着以认识论代替方法论的倾向。在片面统一的辩证思维支配下,法律没有了权威。在普遍接受的“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现实”的观点中,有人甚至放弃了用法律、法治对社会的改造。有些社科法学者就主张法律要适应社会,与社会不一致的法律应该被废除。社科法学的主张不是用法治观察社会,而是以社会、科学分析法治。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看,这种研究法治的姿态有其必要性。“对‘法治中国’内涵的把握,必须超越单纯的静态描述,而应基于动态眼光从多层次、多维度的全景视角,从法治的普遍性要求、价值共性、精神实质与中国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公民诉求等内容出发,进行综合性的深刻解读。”还有,立法也需要社科法学。然而,用法治观察中国还需要运用规范法学的思维方式。必须注意到,在对法律、法治有所定义以后,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治的重点在于实施,而司法、执法则需要据法思考的规范法学或教义学法学。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的相异之处就在于,其不是用科学实证的方法观察社会,而是用法律规范的眼光,用“法律”打量、观察社会,进而用法律改变社会,目标在于促成法治。在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主要法律已经法典化的背景下,法治需要规范法学的支持,法治思维最根本的要求是据法思维。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治思维需要围绕合法性来具体展开:凸显形式逻辑思维规则的推理约束力;改变涉法思维之中过度的政治、道德和社会修辞。
用法治观察中国是法治之理的运用。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治之理。法治之理以捍卫法之根本价值为使命,凸显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政治约束力,强调以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为基本素材构筑法治意识形态。根据宪法的要求,对法治中国的定位必须坚持法治这一最高原则。社会转型意味着中国要进入法治时代。法治时代是讲法律理性和逻辑方法的时代。法治时代的法治中国需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熟练掌握法律思维、法律方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使人人成为法治的缔造者。法治强调用治理代替统治管制,旨在消除恣意、保障权利、捍卫民主、张扬理性。法治中国的基础目标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其方法是用法治思维观察社会,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用法治方式解决纠纷。要想彻底根除长期以来我国的权力中心主义治理传统,观念革命的重要手段就是强化法治意识形态。并且,法治之理的思维结构化,无疑构成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预决条件。与集中统一的管理不一样,国家治理法治化强调多元主体的共治格局。法治之理包含着对文化差异的认可、强调秉持开放姿态,融合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思维观念,进而塑造法治世界观。
法治并不排斥用政治、经济、道德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而是倡导用法治引领其他方式。法治引领其他方式的综合治理需要融贯思维。“‘法治中国’概念的学术建构,必须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一是‘破’的层面,即对‘一元普适主义法治观’的反思和批判;二是‘立’的层面,法治必须能够真正面对‘中国’场景,真正建立起法治的‘中国’维度。”法治中国是在对国内外法治理论与实践经验研究基础上得出的命题;是对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等深入思索的升华;是对社会转型、社会改革与法治关系深入思考的产物。这就要把整体性思维融进体系性思维;根据体系思维适度打开内在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在运用法律论证、体系解释、价值衡量等方法的基础上寻求融贯、整体的法律意义。当然,不能仅在认识上空谈结合、统一,而应该在克制主义的基础上积极探寻结合、统一的方法论;需要在中国固有的整体性、辩证性和实质性思维的基础上建构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治思维,以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四、法治中国是用法治建设中国
用法治建设中国的重要面向是体系方法的运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还是体系思维的结构性设置。近些年执政党对法治建设的关注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概括起来可以表述为: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转变;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的拓展;从静态的建设法律体系到动态的建设法治体系的跨越;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的升华。全面依法治国,首先是把法治遍布于公共政治的话语之中,使法治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指引;其次是创设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使思维由法律引导,行为用法律评判,以保障法律的权威地位;再次是明确“法治体系”的内涵,以体系化的方式建构法治中国,法治体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关于法治建设方法的升华;最后是基于体系思维的良法善治。体系思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法。这一方法坚持宏观与微观、整体与部分、战略与战术协调统一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着力点、以政党建设为统帅、以法治国家建设为目标、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核心、以法治社会建设为基础、以司法权威为保障、以社会精神道德建设为助力全方位展开。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体系推进意味着,人们超越了法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简单思辨,从而使法治建设有了可以贯彻实施的逻辑思维方法。
(一)明确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
对执政党的长期统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说,法治中国建设极为重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中国的文明发展与世界新秩序的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中国建设是价值目标、制度结构和基本进路在实践中有机统一的整体安排。”法治是政治的特殊方式,法治中国建设是政治战略目标,是对中国未来社会发展道路的思考。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理念是法治政治。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同构性。“当代中国的法治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国家治理体系。”法治中国是政治治理方式的升级转型。“‘法治中国’通过破解‘维稳政治’的体制困境从而为之提供具体转型路径。”从新时代社会转型目标看,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念、目标、价值以及法律方法等,重新确定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从而找到实现法治的路径。
就法治命题而言,法学家们已从规则之治、民主政治和政治法治等角度进行了多维探索。张文显教授指出:“有关法制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和部署,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华之一。”这就将法治中国纳入政治治理法治化的视野之中。可以说,法治不仅仅意味着法律实施,更是对政治权力的约束、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对社会正义的维护。法治中国意味着政治治理的方法转型,是要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法治中国建设是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法治建设问题上需要有战略定力,没有恒久的坚持法治就不可能实现。法治政治的实现不是单纯地依法办事的过程,而是还需要在结合论中找到法治实现的方法论;认真研究法治政治在中国的特殊性;积极探寻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面、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进法治建设等的方法。
(二)明确法治中国建设的体系方法
“法治体系是‘法的统治’在法律的价值层面、事实层面和形式层面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工程。”对法治体系的思考涉及诸多方面,需要把法律价值纳入法治体系之中。现择其要者展开叙述。
首先,关于法治体系的思考牵涉到法治与政党、政府的关系。在有些西方法学家看来,只有三权分立、多党政治才是法治。然而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国,具有悠久的辩证思维传统,不能也不会被西方的标准所束缚;而是会从现实国情以及文化传统出发,以独特的思维来设计、论证法治命题的可能性。经过几十年的法治实践以及围绕法治理论的深入探讨,中国的政治家、法学家等都认识到:法治中国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选择的现代化道路。法治在自由主义制度之外也能存在。法治命题能否成立的逻辑前提,不在于多党政治、三权分立,而在于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即便是多党轮替执政的政治体制,如果不是依法执政,那么亦不能称为法治。反之,即使是一党执政,如果执政党能做到依法执政,那么依然可以成就法治。与欧美的法治构造相比,法治中国的要义和核心就是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法治化。“党法体系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和本质要求,是法治中国对人类法治进程的一大原创性贡献。”法治中国是新时代法治话语或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概念。
其次,关于法治体系与个人自由等关系的思考。亚里士多德早年对法治的论述,基本已成为后来学者讨论的法治主线。例如,政治平等下的自治;政府官员服从法律;法律与理性等同;法律可抵御权力固有的滥用倾向等。沿着亚里士多德的理论,西方在17、18世纪形成了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以至于有学者认为“今天的法治完全是从自由主义的角度理解的”。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但认为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自由是法治的目标,需要通过限制政府、政党等的权力来保障。在此基础上,某些西方政治家及法学家塑造了法治的标准,形成了对法治概念的定势思维;认为构成法治的国家需满足多党政治、三权分立等必备条件。据此推论,法治与当下的中国无缘,法治中国的命题也是不能成立的。他们的立论前提是中国没有自由的制度。然而,某些西方学者的错误断定却激发了中国学者对法治中国命题研究的热情,引发了中国学者从现实与逻辑的双重维度探究论证法治中国的可能性。与西方单线条的法治演进路径不一样,目前推进的中国法治建设是一种关于法治的整体推进,是把个人自由等价值放在了法治体系之中,是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满足人民对自由的需求。
最后,关于法治体系的思考必须重新审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命题。通常认为,民主与法治表征为基础与保障的关系,两者具有协同性。民主是决策程序,只要法律是用民主方式创立的,政府和政党就都被要求依法办事,权力是有分工的,只有社会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治,法治才能够存在。“正如形式合法性能够实行邪恶的法律,使用民主程序决定法律内容的制度也能产生邪恶的法律。”但民主的决策机制比人治决策风险更少。实际上,民主与个人权利、自由是有冲突的。“个人权利不可避免地具有反民主意蕴。”西方社会的法治观念,内核是个人自由的法律保障,而非民主决策。在个体权利与民主、秩序产生冲突的情形下,虽然有学者主张自由的人民是民主的先决条件,但主流思想会坚持个人权利优先。然而,全面推进的法治中国建设与西方的法治不一样,在西方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权利、自由的绝对化,而法治中国建设则是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是把自由、民主、政党、人民等当成要素放置于法治体系之中展开思考。这意味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开始部分转变,已经不完全是整体思维,而是在整体思维中加上了体系。体系因素的介入意味着对逻辑思维的重视。这一思维方式的转变,会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转型发挥重要作用。
(三)通过体系方法建设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是用法治建设中国,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在宏观上,用法治建设中国的体系方法,主要包括法律、社会和两者融贯3个方面的体系思考:
第一,以法律为着眼点的体系建构,是通过法治体系建设实现法治中国。法治体系的建构,要求协同推进五大体系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立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立法,提升立法质量。提升法治实施体系,强化执法司法效能,需要以依法行政为主轴,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司法体系改革为契机,在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基础上,构建高效的司法体系。落实法治保障体系,应当通过广泛开展法治教育普及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培育健全的法治人格,营造全民守法的社会基础,尤其要狠抓“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形态教育。构筑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是以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为规范手段,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力度。建立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将执政党治理国家的权力全面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这是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特色,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举措。
第二,以广义的社会为着眼点的体系建构,主要是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是法治建设的统率性概念,在内涵上囊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要言之,法治中国是在国家、政府和社会3个领域全面实现法治,也就是党倡导的“同时推进、一体建设”理念。协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解决当下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方式。在法治战略中除了三位一体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以外,还包括要处理好法治中国与地方法治的关系。“加强法治中国与地方法治互动有利于摆脱地方法治盲目无序的发展状态,防止法治的地方割据和法治碎片化现象。”法治中国作为目标无疑引领着改革与转型的方向。在具体路径上,强调以法治为框架稳妥实现社会转型。这不仅是源于政治现实的经验判断,还是基于法治理念的规范诉求。概言之,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用法治改变中国,通过法制变革使国家和社会治理实现现代化、法治化。
法治中国以法治所能解决的或者能纳入法律关系予以调整的问题为出发点,划定法治战略的范围和领域。虽然我们善于进行关系思辨,但都是基于整体、辩证的宏观思考,缺乏对主体间关系的关注。法律关系是基于主体间权利义务、职权责任的关系分析。用法治方式能化解的社会矛盾,必定是能归结为主体间的矛盾。如果不是主体间的矛盾就很难用法治方式化解。所谓主体间的矛盾,就是这种矛盾能被纳入法律关系,不能被纳入法律关系就无法用法治方式解决。在法理上法律关系分为具体法律关系与抽象法律关系。治理主体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多元性、拟制性、平等性等特征。政党、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公民等都是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这些主体都是法律拟制的产物,按照社会契约论都应以平等身份参与治理。
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把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与法治联系起来,用法治方式促进社会平衡发展。法治作为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方式,其前提预设是能把社会主要矛盾纳入法律调整,使社会主要矛盾分解为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矛盾。法律关系主体有公权力(国家、政府等)和私权利(公民、法人等)主体两种。以此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来构建法律关系,可以发现权力冲突、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构成法治中国(国家、政府、社会)所欲解决的根本问题。法治国家建设可以解决权力间的冲突;法治政府建设可以化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法治社会建设可以解决权利之间的纠纷。法治中国建设的要义,就是通过反对权力和权利的绝对化来调和社会发展矛盾。
第三,以法治建设纲要为契机,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标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便成为当代中国法治政府的构成性原则。此外,《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为法治中国建设向纵深推进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性指引。2021年年初,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党和政府又及时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新的调整与规划,发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并将之作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的关键步骤。其具体措施就包括推动全民守法、维护宪法权威、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社会规范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权利保护、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等。可以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紧密贴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蓝图,以推进法治建设纲要为契机,尽快形成“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法治中国推进模式。
五、结 语
由权力腐败及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权利绝对化所引发的官民冲突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权力圈在法律的笼子里面;用法治平衡官民之间的关系,实现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然而由于依靠权力压服实现秩序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因此从“历史不可能中断”的角度看,由管理向治理转变还需要相当长的阶段。革命的胜利、改革的成功化解了很多旧矛盾,但不可能终结社会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看似解决的矛盾多会卷土重来,同时还伴随着很多新的矛盾。严重的贪腐、不断被拉大的贫富差距、难以消失的城乡差别、权力对权利的伤害、自由与强制等矛盾又重新回到现实。这构成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复杂性。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既要靠改革来解决,也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法治既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常态方式,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因而对法治中国的命题,既需要语用关联维度的建构及理解,也需要突出法治定义及原理等对思维决策的指引以及对权力任性的约束。如果能用法治化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就不用革命方式实现社会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