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治评估的类型构建与精准化应用研究”(17CFX051)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张琪:《统计化:社会转型的另类向度——评刘新的〈中国蜃景〉》,《社会》2014年第2期,第216页。
[2]参见[美]J.H.梅里曼、D.S.克拉克、L.M.弗里德曼:《“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特性》,俗僧译,《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第56、57页。
[3]参见李朝:《法治评估的类型构造与中国应用——功能主义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第8页。
[4]参见冯玉军:《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与立法效果评估》,《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第138-159页;肖建飞、钱弘道:《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指标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8-18页。
[5]参见邱成梁、李志强:《迈向实践立场的法治评估方法及其方法论》,《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第186-192页;钱弘道:《中国法治评估的兴起和未来走向》,《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53-58页。
[6]王皓:《论我国法治评估的多元化》,《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5期,第8页。
[7]苏力:《“法治中国何以可能”背后:伪假定VS真命题》,《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0期,第35页。
[8][印]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5页。
[9][荷]扬·斯密茨:《法学的观念与方法》,魏磊杰等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11页。
[10]实践中,部分评估项目偏重于法治资源为公民权利实现所提供的实际福利,重点评价不同地区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这可被概括为法治环境评估。参见注[3],第7、8页。
[11]参见尹奎杰:《法治评估绩效主义逻辑的反思与重构》,《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2期,第231-233页。
[1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依法治省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4)37号,2014年9月29日。
[13]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2017年1月,未刊稿。
[14]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15]参见注[12]。
[16]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页。
[17]参见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30页。
[18]参见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江苏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附件),2016年11月23日。
[19]参见注[16],第312页。
[20]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5: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9页。
[21]参见注[17],第37页。
[2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课题组:《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页。
[23]参见注[20],第40-50页。
[24]姚建宗、侯学宾:《中国“法治大跃进”批判》,《法律科学》2016年第4期,第26页。
[25]开永丽、周夕又:《“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怎么用”——〈四川省法治建设状况评估办法(试行)〉摘录》,《四川法制报》2015年7月22日,第4版。
[26]任瑞兴:《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公民权利质量》,《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24日,第3版。
[27]参见[意]皮特罗·科斯塔、达尼洛·佐洛主编:《法律的规则:历史、理论及其批评》,田飞龙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65页。
[28]俞可平主编:《国家治理评估——中国与世界》,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1页。
[29]See Mark David Agrast, Juan Carlos Botero and Alejandro Ponce,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Rule of Law Index 2008,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Publish,2008, pp.8-11; Juan Carlos Botero, Mark David Agrast and Alejandro Ponce,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Rule of Law Index 2017-2018,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Publish,2018, pp.14-17,38.
[30]同注[28],第277页。
[31][美]彼得·罗希、马克·李普希、霍华德·弗里曼:《评估:方法与技术》,邱泽奇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32]戴耀廷:《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46页。
[33]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12页。
[34]参见马伊里:《合作困境的组织社会学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174页;王波:《执法过程的性质》,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7页。
[35]参见刘作翔:《权利平等的观念、制度与实现》,《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第92-94页。
[36]Jeremy Waldron,“Rights in Conflict”, Ethics, Vo1.99, No.3(1989), p.503.
[37]参见秦小建:《言论自由、政治结构与民主协商程序的多元构造》,《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第93页。
[38]参见凌斌:《法治的中国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9页。
[39]王称心、蒋立山等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40]法治形塑作用的实现受制于外部的社会条件,所谓的“法治水平”也是各种约束性条件之下的产物。参见朱景文:《论法治评估的类型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第110页。
[41]葛洪义:《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第118页。
[42][美]克里福德·科布、克雷格·里克斯福德:《社会指标的历史教训》,宾建成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5期,第9页。
[43]参见钱弘道等:《法治评估的实验——余杭案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页。
[44]同注[37],第39页。
[45]同注[31],第50页。
[46]参见鲁楠:《世界法治指数的缘起与流变》,《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第127-130页。
[47]同注[14],第3页。
[48]“样本缺失”是指样本没有反映评估对象的情况,而“信息污染”是指样本反映的情况与被测试实况之间出现矛盾或重复。参见李志军主编:《第三方评估理论与方法》,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页。
[49]法律相关度是指,受访者的法律认知水平受到个人法律教育经历、从业经历以及诉讼经历的影响而产生差别,一般分为普通公众、专家与行业人士三个类别。
[50][美]诺曼·K·邓津、伊冯娜·S·林肯主编:《定性研究:解释、评估与描述的艺术及定性研究的未来》,风笑天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2页。
[51]袁方、王汉生:《社会学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3页。
[52]参见注[17],第36页。
[53]参见朱未易:《地方法治建设的法理与实证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54]参见注[14],第54页。
[55]参见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2期,第55-59页。
[56][美]李殷卨、罗纳德·N.福索佛:《分析复杂调查数据》(第二版),张卓妮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57]参见康兰平:《法治评估理论的跃升空间:实效法治观与我国法治评估实践机制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4期,第22、23页。
[58]参见注[20],第1页。
[59]参见注[20],第83、89、90、222页。
[60]参见[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1页。
[61][美]达莱尔·哈夫:《统计陷阱》,廖颖林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62]参见赵国栋、易欢欢、糜万军、鄂维南:《大数据时代的历史机遇——产业变革与数据科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7、48页。
[63]“物理性孤岛”是指不同类型的数据组(条数据)之间没有联系,不同数据组困在一个个孤立的链条上的现象。“物理性孤岛”导致行业、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成本增大,甚至会造成数据垄断。参见连玉明主编:《重新定义大数据——改变未来的十大驱动力》,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3页。
[64]“逻辑性孤岛”指不同数据持有者在数据采集标准上有分歧,不同数据因彼此不兼容而孤零零地待在“数据竖井”(Data Silo)之中。参见[美]伊恩·艾瑞斯:《大数据思维与决策》,宫相真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第134、135页。
[65]参见注[20],第98、99页;注[17],第92页。
[66][英]维克托·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4页。
[67][德]赖因哈德·施托克曼、沃尔夫冈·梅耶:《评估学》,唐以志译,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3页。
[68]参见注[20],第40-44页。
[69]同注[67],第263页。
[70]参见杜月:《制图术:国家治理研究的一个新视角》,《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5期,第196、197页。
[71]同注[67],第290页。
[72]同注[20],第94页。
[73]参见注[20],第158页。
[74]参见李豪:《我国职业律师人数已突破30万人》,《法制日报》2017年1月10日,第1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712.html,2018年5月20日访问。
[75]同注[50],第1063页。
[76]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胡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77]See Tversky.A, Kahnema.D, The Belief in the Law of Small Numbers, Psychological Bulletin,1971, p.11.
[7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79]参见姚建宗:《新兴权利研究的几个问题》,《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57、58页。
[80] See Peter Townsend, Poverty in the United Kingdom: A Survey of Household Resources and Standards of Living,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9, p.31.
[81]参见注[60],第85-89页。
[82]葛洪义:《我国地方法制研究中的若干问题》,《法律科学》2011年第1期,第117页。
[83]参见[美]尤恩·苏尔李:《数据分析方法五种》,张卓妮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84][美]尼克·K.考默萨:《法律的限度:法治、权利的供给与需求》,申卫星、王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8页。
[85]参见[印]阿玛蒂亚·森:《贫困与饥荒》,王宇、王文艺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页。
[86]《营商环境报告》将每个经济体中最大商业城市的中小企业作为调研对象。See The Word Bank Group, Doing Business 2014:Understanding Regulations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 Enterprises,11th Edition, The World Bank Publish,2014, p.20.
[87]See Lee J.Cronbach et al., Toward Reform of Program Evaluation, Jossey-Bass Publishers,1981, p.5.
[88]同注[31],第158页。
[89]参见陈柏峰:《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方法》,《法商研究》2016年第4期,第47-49页。
[90]参见赵鼎新:《社会科学研究的困境:从与自然科学的区别谈起》,《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4期,第7-16页。
[91]See Daniel Kaufmann et al.,“The 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 Methodology and Analytical Issues”, Hague Journal on the Rule of Law, Vol.3, No.2(2011), pp.228,229.
[92]参见注[91],pp.229-231.
[93] See Daniel Kaufmann et al.,“Governance Matters IV: Governance Indicators for 1996-2004”,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3630(2005), pp.20-28.
[94]参见[美]丹尼尔·卡尼曼、保罗·斯洛维奇、阿莫斯·特沃斯基:《不确定状况下的判断:启发式和偏差》,方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1页。
[95]盛明科、彭国甫:《用元评估分析政府绩效偏差》,《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136页。
[96]同注[67],第77页。
[97]同注[84],第3页。
[98]参见中国人民大学“大数据与应用统计”研究组:《大数据时代统计学的重构与创新——首届“大数据与统计应用国际会议”述评》,《统计研究》2015年第2期,第4页。
[99]参见[美]埃贡·G·古贝、伊冯娜·S·林肯:《第四代评估》,秦霖、蒋燕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100]参见叶慧娟:《法律大数据:实现法治战略的有效战术》,《文汇报》2017年10月31日,第7版。
[101]刘林平、蒋和超、李潇晓:《规律与因果:大数据对社会科学研究冲击之反思》,《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73页。
[102]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道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