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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琥:行政法上请求权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2018年11期 发布日期:2018-09-26

【注释】 *程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博士后。

[1]张扩振:“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发展之历程与理念转换”,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8期。

[2]同上注。

[3]袁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

[4]陈霜:“行政诉讼原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界定”,载《知识经济》2008年第3期。

[5]同注[3],第73页。

[6]江必新主编:《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页。

[7]《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7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8]江必新、邵长茂:《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84页。

[9]史艳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之评析与重构”,载《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10]同注[8]。

[11]江必新:“行政审判中的立案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

[12]王克稳:“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以两案为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13]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14]同注[12]。

[15]陈霜:“行政诉讼原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界定”,载《知识经济》2008年第3期。

[16]于立深、刘东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研究”,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

[17]同注[11]。

[18]贺奇兵:“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审查机制的正当化改造”,载《法学》2017年第4期。

[19]同注[1]。

[20]王亚利:“法律上的利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新标准”,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12期。

[21]陈清秀:《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57页。

[22]同注[20]。

[2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7页。

[2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25]王错:“行政法上请求权的体系及功能研究”,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

[26]徐海勇:“请求权基础功能的三重性”,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1期。

[27]宋旭明:“论请求权二元体系的法理根据”,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5期。

[28]同上注。

[29]同注[25]。

[30]同注[21],第238页。

[31]同注[25]。

[32]同注[21],第238-239页。

[33]同注[25]。

[34]同注[21],第255页。

[35]同注[21],第258页。

[36]同注[21],第277页。

[37]同注[21],第281-285页。

[38]同注[25]。

[39]詹晖:“关于请求权性质的辨析”,载《理论界》2014年第9期。

[40]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176号行政裁定书。

[4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783号行政裁定书。

[4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048号行政裁定书。

[43]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299号行政裁定书。

[44]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720号行政裁定书。

[45]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587号行政裁定书。

[46]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4536号行政裁定书。

[47]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216号行政裁定书。

[48]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行终612号行政裁定书。

[49]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076号行政裁定书。

[50]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924号行政裁定书。

[5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142号行政裁定书。

[5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275号行政裁定书。

[5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033号行政裁定书。

[54]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512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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