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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景区“复牌”,须区分情形处理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2017年7月5日第5版 发布日期:2017-07-21

旅游景区被处理后,如何重新申请等级的问题,需要区分几种处理情形。

第一,被降低、取消等级的景区,与“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通知的景区不同,不应当“只要整改合格,就可以‘恢复’原来的级别”。不仅其整改过程中不能以原来的质量等级对外营业,而且在整改后也不能理所当然地以原来的质量等级对外营业。其要“恢复”原来的级别,则要履行相应的重新申请质量等级的程序。

第二,应当区别被降低等级和被取消等级的不同情形,分别阐述其重新申请等级的不同程序。对于被降低等级的5A级景区,被降低至哪一等级,自降低等级之日起一年过后,就应当从该等级开始申请。例如,被降低至4A的,要申请5A,按照《管理办法》第28条、第12条第3款规定,该4A景区至少需要1+3年才能重新获得5A。如果是被降低至3A及以下等级的景区,按照《管理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首先要被评为4A,然后据该条第3款规定,被公告为4A级3年以上,再申报5A。

对于被取消等级处理的5A级景区,具体来说,一旦被取消等级,即意味着其没有了等级,既没有了5A,也没有了4A、3A、2A、1A,故而其要获得等级,只有“必须从头开始申请等级”这一种路径,从头再来。

有关人士通过媒体表示,“目前山海关景区已经通过河北省旅游委核查,并向国家旅游局提交申请,重新进入5A景区的审查程序”。2015年10月被取消5A,2017年1月28日便“重新进入5A景区的审查程序”,这种“神速”是对现行法规范的违反。按照这种做法推理,的确可以得出结论——被取消等级的景区只要整改合格,就可以“恢复”原来的级别。这实际上反映了目前《管理办法》所设置程序的粗疏及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该办法过程中的恣意。

针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比较粗疏这种现状,应当在法规范完善上下工夫。

首先,在实体方面,应当明确相关措施的内涵和外延,避免人们理解上的混乱。比如,山海关景区5A被摘牌,就需要明确:是一摘到底,还是摘了5A,还有4A级资格?抑或相当于降低等级?那么,是降低1级还是降低至1A级?

其次,应当完善相关程序,区分被降低、取消等级的景区重新申请等级的具体标准要求和相关程序,并予以明确规定,使人们清楚地知道是应该从零开始,履行逐级申报程序,还是从某个中间节点开始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抑或是只要整改合格就可以直接“恢复”原来的级别乃至5A级。

再次,应当确认一种价值追求——旅游景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目的在于“规范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严格A级旅游景区质量要求,建立和完善A级景区退出机制和社会监督体系,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与服务水平”。所以,作出降级或取消等级决定,及对其重新申请等级进行处理,都应当为该价值追求服务。换言之,都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相关法规范为准绳,依法推进。

而从实现该价值追求的角度来看,让受到“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的景区长期无法重新申请等级,这样固然有助于强化相关制裁的力度,增强相关制裁的威胁力,但并不一定是上策,更何况,在其与“罚过相当”比例原则的关系上也难免有值得商榷的余地。

从应然层面看,对于重新申请等级,不应当过于拘泥于期间,而应当让“须认真整改”的行政命令充分发挥作用,让整改期内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指导发挥作用,最后是让整改期满的行政评价充分发挥作用,这样,经过了全过程动态监管互动之后,只要达标,就应当对其申请予以许可。当然,这些都必须依法推进,需要在相关法规范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