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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鸿潮: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评体制的批判与重构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10-26


【注释】 [1] ICGP, The Interorganizational Committee on Guidelines and Principles for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1994
  [2] William R, Freudenberg,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1986 Annual Review, pp 451-478
  [3] IO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 in the USA,2003
  [4]徐亚文、伍德志:《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局限性及其建构》,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
  [5]白鹭、王楠:《浅谈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载《改革与开放》2015年第19期。
  [6]黄杰、朱正威:《国家治理视野下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义、实践和走向》,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4期。
  [7]统计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
  [8]童星:《公共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载《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9期。
  [9]参见肖北庚、王伟、邓慧强:《行政决策法治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68-170页。
  [10]蒋俊杰:《我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现状、难点与对策》,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11]参见[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476页。
  [12]如《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11条,其他地方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此类似。
  [13]杨丹、宋英华:《转型期中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治化:挑战与回应》,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
  [14]成协中:《风险社会中的决策科学与民主——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例的分析》,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1期。
  [15]高山、王京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两种模式及其融合》,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2期。
  [16]郗蒙浩等:《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研究综述》,载《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风险分析专业委员会第六届年会论文集》,第53页。
  [17][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18]王锡锌、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9]刘泽照、朱正威:《中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践框架及关键着力点》,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20]卢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功能与司法判断》,载《浙江学刊》2017年第1期。
  [21] Becker D R, Harris C C, McLaughlin W J, etc A participatory approach to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 the interactive community forum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view,2003(23):367-382
  [22]张小明:《我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经验、问题与对策》,载《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6期。
  [23] 朱正威等:《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权力与责任——基于文本分析与个案研究的初步证据》,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24]《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6-8条。
  [25] 如《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
  [26]有学者在2015年对53份稳评规范进行了要素分析,风险关于问责的规定基本上集中在“应评未评”“由于评估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评估失实”方面,将“决策失误”规定为问责事由的仅有93%。参见童星、张乐:《国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策文本分析》,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27] 如《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8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13条、《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18条等。
  [28]参见唐钧:《论政府的风险管理——基于国内外政府风险管理实践的评述》,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4期。
  [29]朱正威等:《社会稳定风险第三方评估:实践进展、现实障碍与优化策略》,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30] 赵春燕:《第三方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义及障碍——以北京市大兴区永泰风险评估服务中心为例》,载《中国工程咨询》2017年第1期。
  [31]张玉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第三方参与:意义、困境与对策》,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32][英]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沈岿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4页。
  [33]戚建刚:《我国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之反思》,载《法学》2014年第10期。
  [34]行政过程“科学决策”的基本要求,指的是通过技术理性的引入为行政目标的实现选择最有效的、科学化的手段,可使行政决策在理性化基础上获得正当化。参见王锡锌:《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的个案解读》,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35] 赵春燕:《第三方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义及障碍——以北京市大兴区永泰风险评估服务中心为例》,载《中国工程咨询》2017年第1期。
  [36]朱正威等:《社会稳定风险第三方评估:实践进展、现实障碍与优化策略》,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37] 除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自己采取了这种做法,很多地方政府也同样如此,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通开办发[2013]29号)等。
  [38] 例如,《辽宁省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评估以及工程咨询、法律咨询、经济咨询等行政许可的资质证书,或科研院所具有含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工程技术、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组成的评估团队,并有5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员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以及10人以上涵盖前款所列专业领域的外聘专家团队”。这样的做法既可以保证从业机构的专业水准,又基本能够瓦解这些机构与特定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依附关系。
  [39]如湖南省、浙江省、广州市、济南市、鄂州市、凉山州、邢台市的规定。
  [40]如东方市的规定。
  [41]如深圳市、济南市的规定。
  [42]如湖南省、阿拉善盟的规定。
  [43]如深圳市规定稳评报告由信访办、维稳办负责审批。
  [44]这一职权最为常见,如浙江省、广州市、济南市、南京市、宣城市、淮南市、邢台市、眉山市规定由维稳办备案;湖南省规定由维稳办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阿拉善盟规定由维稳办、政府法制办备案;泸州市规定由维稳办、信访办备案,攀枝花市规定由维稳办、应急办、信访办备案。
  [45]如阿拉善盟、宣城市的规定。
  [46]如鄂州市的规定。
  [47]如济南市、南京市、淮南市、宣城市的规定。
  [48]此项职权也比较常见,如广州市、深圳市、济南市、南京市、乐山市、眉山市、内江市、东方市、攀枝花市均做此规定。
  [49]《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一般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信访、维稳部门审批。”第11条规定:“重点评估。评估主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信访、维稳部门。同级信访、维稳部门在认真审核后,上报同级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50][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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