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江必新、胡仕浩、蔡小雪:《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
[2]管君:“论国家赔偿中的‘直接损失’”,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3]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40页。
[4]江必新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行政·国家赔偿·综合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28页。
[5][德]哈夫特:“法律与语言”,载[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6]李俊、蒋敏、田冬梅:“以租金计算的损失应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四川高院判决眉山东坡食品厂诉眉山市东坡区计划经济贸易局行政赔偿案”,载2006年7月24日《人民法院报》。
[7]朱新力主编:《国家赔偿法要义与案例释解》,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7页。
[8]江必新、胡仕浩、蔡小雪:《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81-82页。
[9]曾世雄主编:《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10]马怀德:“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司法赔偿范围”,载2009年7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