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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试点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2017-11-13

近40年来,我国的改革一直是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改革创新与依法治理的有机结合中进行的。这当中,改革试点对改革全局意义重大。抓好改革试点,可以降低改革成本、规避改革风险、发挥示范突破带动作用。习近平同志强调,要认真谋划深入抓好各项改革试点,多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带动面上改革。

有人认为,改革试点工作是在某一领域的改革中先行先试,是体制机制上的创新,需要大胆探索,因此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这样的观念是不正确的。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涉及范围之广、出台方案之多、触及利益之深、推进力度之大都前所未有。在这种情况下,更加需要坚持从体制机制层面入手,统筹谋划改革任务,越是重大改革越要确保于法有据。

习近平同志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我们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就应当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深刻把握“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

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就是说,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以本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例。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授权改革试点,明确了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3个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权,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部分法律。这一“决定”是在党中央确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之后、试点地区具体落实方案之前通过的,是贯彻“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重要体现。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依据权限范围作出授权。授权主体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授权。比如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一些试点地方的法院据此制定了法官权力清单,分别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法官办案权力作了详细规定。在办案中,获得授权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根据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对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今后,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改革授权权限范围。

遵循授权确定的原则。推进改革试点,应当在相关法律规定和授权决定确定的原则、目的、事项和时限内进行。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还必须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这同样是一项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在试点方案形成阶段,应充分发挥民主机制,畅通表达渠道,凝聚各方共识。在实施阶段,要主动做好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