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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正言:于欢案的宪法学分析

信息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8-12-06

【注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学术批评侵犯名誉权案判决标准研究”(17YJA820019)和2016年度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时事评论中语言暴力侵权裁判标准研究”(1601146C)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卢义杰、陈丽媛:《“于欢故意伤害案”细节还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最大争议》,载《中国青年报》2017年3月27日。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原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205页。

[4]参见宋丽娟、郑丹媚:《赵秉志: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载“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7-03-26/101070535.html?sourceEntityId=101070609,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5月3日。

[5]前引[4],宋丽娟、郑丹媚文。

[6]参见邱兴隆:《刺死辱母者案的情理、伦理与法理》,载“搜狐网”,http://mt.sohu.com/20170406/n48672069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5月3日。

[7]参见前引[3],张明楷书,第12页。

[8]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

[9]参见前引[8],西田典之书,第142页。

[10]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11][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74、376页。

[12][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林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0-226页。

[13]参见张千帆:《欧洲宪政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151、704页。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条规定虽然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但在处理其他非法拘禁行为时也作为重要的参考。参见于志刚主编:《案例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37页。

[15]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16]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5页。

[17]参见萧榕:《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17页。

[18]See Mark A. Zoller, Rainer Fornoff, Claudia Gries: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II: Delikte gegen Rechtsgüter der Person und der Allgemeinheit, Bwv - Berliner Wissenschafts-Verlag, 2008, S.144.

[19][日]大冢仁:《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

[20]参见前引[3],张明楷书,第859页。

[21]参见前引[3],张明楷书,第795页。

[22]Bernd-Rüdeger Sonnen,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C. F. Müller GmbH, 2005,S.69.

[23]参见前引[12],芦部信喜书,第108页。

[24]参见林来梵、骆正言:《宪法上的人格权》,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25]参见前引[3],张明楷书,第196页。

[26]参见《于欢案二审宣判: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载“央视新闻网”,http://news.ifeng.com/a/20170623/51306006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6月23日。

[27]参见前引[14],于志刚书,第225-226页。

[28]参见前引[15],西田典之书,第63-64页。

[29]参见许久生、张敬华:《德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30]Georg Küpper,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1: Delikte gegen Rechtsgüter der Person und Gemeinschaft, Springer Verlag, 2001, S.68-69.

[31]参见前引[30]。

[32]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33]See Matthew Lippman: Contemporary Criminal Law, Sage Publications, 2010, pp.329-220.

[34]参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9-260页。

[35]参见前引[34],大谷实书,第260页。

[36]参见白斌:《宪法价值视域中的涉户犯罪——基于法教义学的体系化重构》,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37]参见前引[36],白斌文。

[38]参见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7-78页。

[39]Konrad Hesse: Grundzüge des Verfassung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C. F. Müller Verlag, 1999,S.165.

[40]参见前引[26]。

[41]参见前引[15],西田典之书,第67页。

[42]参见前引[29],许久生、张敬华书,第72页。

[43]参见前引[34],大谷实书,第131页。

[44]参见前引[3],张明楷书,第810页。

[4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指出:“(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6]参见《中国留美学生凌虐同学获刑初审时被告表情轻松》,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w/2016-01-08/docifxnkkux094748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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